1樓:坐看潮起花落去
這種情況下,多半是在職期間沒有和老闆進行爭吵,而離職時進行了爭吵,感覺自己有點有始無終。另外離職時與老闆爭吵還會影響到自己的工資結算,所以又有點後悔。
2樓:最愛哆啦a夢
因為老闆畢竟還是你的上司,你因為工資跟他吵架,有點兒為背叛上次和頂撞上司的感覺。這誰,這和你平時的習慣是有很大差別的,所以你才會有一種負罪感。
3樓:帳號已登出
如果是因為離職時工資的問題和老闆吵了一架,你之所以有一種負罪感感,是因為你是乙個真誠善良的人,你對待工作非常認真,也為此工作付出了努力,但是卻因為工資的事情而離職,畢竟同事一場,所以會有一種負罪感。
4樓:依運晟
那是你太多慮了,也太敏感了,在離職的時候為了工資和老闆吵架,這是很正常的,有可能是老闆的責任,所以你根本不用會有一種負罪感。
5樓:思語新竹
其實我一直不贊成爭吵的行為。因為那解決不了實際的問題。什麼事情都可以通過溝通,商量來解決。
你如果好好跟老闆說這件事,也不至於雙方翻臉,爭吵。如果你覺得有負罪感,就把你的這種感覺跟老闆去說說。雙方誰也不要再計較這件事情。
6樓:網友
這是你善良的內心在作怪。
其實和老闆吵也沒什麼,是為了工資,也不是無理取鬧。
7樓:喻恨桃
因為工作的時候他都有付工資,現在因為工資可能以後都不可能在一起共事了。所以才會有這樣的感覺吧。
8樓:彌茂
這事情是不需要有負罪感的,在離職這個問題上為了工資和老闆吵架,只要是正確的,那麼你和老闆吵架也不要負什麼責任的,你的工資當然是應該要拿到的,這是你的勞動所得。
9樓:北海九道
離職為了工資和老闆吵有一種負罪感,說明你非常心地善良。
10樓:網友
你要是想離職,可以好好跟老闆說。不要跟老闆吵。把你想離職的原因告訴他。乙個老闆他也不在乎發那一點工資。我們的想法都乙個樣。反正不想做了,老闆不給工資就給他吵。
11樓:湖北的一條小魚
還是太敬業了,跟老闆吵架是對事不對人,不需要愧疚,工作獲得報酬也是合理合法的,不需要愧疚。
12樓:後星然
因為工資而離職。跟老闆吵了一架,我認為這沒有什麼負罪感。跟老闆說明自己。離子的原因我覺得這是正常的。
13樓:大海看一看
離職為了工資和老闆吵的原因,我想你自己最清楚,要麼就是你,有不對的地方,自己覺得理虧。
14樓:帳號已登出
如果你辭職的話,因為工資好,老闆吵架,其實這個是很不應該的。完全可以利用法律的**來維護自己的利益和權益。
15樓:輕風便利店
老闆是你的衣食父母,員工應該懷有一顆感恩的心,離職工資問題可以商量,當個老闆也不容易,離職工資怎麼算應該有制度,不可能為某乙個人開綠燈!
16樓:量舟沙界
離職了,為了公司和老闆吵了一架,有負罪感,這是不是你感覺自己非常的理虧呀?你為什麼會產生這種感覺呢?
17樓:吾元英
你該不會是被職場pua了吧?
18樓:帳號已登出
要自己應該得到的工資怎麼會有負罪感呢?這是自己應該得到的。
19樓:a開著拖拉機
這個的話,為什麼要負債長呢?老闆不給你加工資,跟他吵架,這個是應該的呀。
和廠裡領導吵了一架離職有工資嗎
20樓:
摘要。您好,和廠裡領導吵了一架離職是有工資的,被辭退或者離職並不是公司扣工資或者是不發工資的理由,公司應該按照你上班的天數正常發你應得的勞動報酬。
您好,和廠裡領導吵了一架離職是有工資的,被辭退或者陵敏離職並不是公司扣工資或者是不發工資的理由,公司應該慎凱按照你上班的天數正常寬汪喚發你應得的勞動報酬。
您好,若您是被廠裡辭退的,辭退山腔巨集員工賠償標準如下:1.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圓巨集勞動者支付補償金。
2.半年以上不滿一年的,支付乙個月工資作為補償金。3.
不滿半年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4.每滿一年支逗冊付兩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
您好,法律依據:《勞動法》規定:只要員工提供了正常的勞動,公司就應該給支付勞動報酬,足額髮工資的。
你好,就是廠里正在趕貨,貨馬上做玩了,老闆在找材料,找不到他就說是我扔了,枝雀過後說盯哪是開凱搭碼玩笑的,當時我一生氣我就走了,我還說了一句我不幹了,工資我也不要了,像這種情況工資還能結嗎?
您好,您這屬於自離的,自離是有工塌枝資的。自離雖然屬於勞動者違約行為,但是敏衫謹用人單位應該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但是該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橋基。
跟領導吵架後離職有工資嗎
21樓:林威
律師分析:可以領取工資,被辭退或者離職並不是公司扣工資或者是不發工資的理由,公司應該按照你上班的天數正常發你應得的勞動報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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