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在直播間演唱歌曲,是否構成侵權行為?

2025-02-27 13:55:07 字數 5682 閱讀 4997

1樓:小炎認真回覆問題中

對於現在的國家發展來說,由於網路的更新,出現了很多新的職業,讓我們也有了不少新的追求,甚至收入也是很高的,比如說主播,就可以通過自己的才藝來掙錢,比如唱歌,不過這時候人們就會感到困惑主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在直播間演唱歌曲,是否構成侵權行為?這個其實並不是侵權,可以理解為自己唱歌給自己聽,只不過是在直播間裡面,並不屬於商業用途,就好像自己出去外面吃飯唱歌一樣的道理,我們來具體分析一下吧。

首先對於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唱歌使用歌曲想要達到侵權的話,一定是用在商業用途的,比如說開演唱會的時候,還有進行電影製作的時候,這時候就需要別人的同意了,而開直播的時候唱歌,其實可以理解為我們平時吃去聚餐的時候唱歌,完全就是為了開心不是有商業用途,這時候別人會聽我們唱歌而已,這個並不會構成侵權,但是一定要說明好這個歌曲的原唱,不要弄得像這個歌曲是自己一樣的,那就不行了。

有一些直播歌手就很不要臉,自己翻唱別人的歌曲火了之後,居然覺得這個歌曲就是自己的,甚至把原唱的名字都給去掉了,這個明顯就是侵權的了,比如說「哥只是個傳說」就是很好的例子,大家也可以去了解一下。

我們使用別人的歌曲沒問題,只要不是商業用途,但是我也希望大家尊重原唱,他們是辛苦才創造了這個歌曲給我們,我們不要只是拿來主義,甚至覺得無所謂,基本的尊重是必須有的,使用了他們的歌曲就要進行一下說明,比如說希望大家支援一下這個原唱,我們相信這個原唱作者看到也會很開心的。

2樓:教書育人蘇玉

很多人對於自己喜愛的歌曲或者是書籍都有一種天然的親切感,這些親近感會促使我們做出一些可能會傷害他的行為,但是這樣的行為由於我們法律意識的缺失,自己很有可能意識不到。根據新聞**的報道,一名主播未經著作權人的許可,在直播間演唱了該歌曲,被人指出很有可能構成侵權行為,這一現象引起了大家的關注和對著作權的討論。

有的時候我們對乙個事物過於喜愛,反而會傷害到這個事物,不管是現實生活當中的人也好還是現實,還是網路上的歌曲或者是其它東西也好,都是這個道理,在喜歡這個東西的同時,如果不能保證這個東西是自己的所有物,那麼在網路上釋出就要經過相關人的許可,這是最保險也是最能保障自己利益的做法。

我國著作權法規定,在未經許可,在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的情況下,將著作權人的相關作品,不管是文字還是歌曲旋律等用作商用,都會構成侵權的行為,如果是用作慈善,則不被視為構成侵權,由此可以看出,如果主播在演唱該歌曲時收到的打賞或者是他要求獲得的物質獎勵,則會被視為侵權行為,不僅要對著作權人進行賠償,還要道歉,並消除影響。

我國的著作權相對於其他文化大國來說還有一定的距離,但值得慶幸的情況是,大家對於著作權法的很多規定都在慢慢的瞭解和重視起來,這是乙個非常好的現象,這說明我們對於版權保護的意識在不斷上公升,也許我們未來面臨的版權保護環境會比現在要好得多。也希望越來越多的人可以瞭解到著作權的相關知識。

3樓:你我的溫柔

主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在直播間演唱歌曲,已經構成了侵權行為,因為沒有得到別人的允許,擅自做主。

4樓:護鑫頭

是的,主播這樣做是利用他人的作品進行盈利,這樣做是違法的。

直播間唱歌算侵權嗎

5樓:譚劍

法律分析:網路主播在直播間唱歌,會收到各種名義的打賞,所以屬於收費表演,不能構成《著作權法》規定的合理使用。如果未經詞曲著作權權利人許可進行表演的,理論上主播有侵權之嫌,直播平臺也有構成共同侵權的風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二十二條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刊登或者**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宣告不許刊登、**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複製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範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儲存版本的需要,複製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十)對設定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影;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影製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的權利的限制。

6樓:惠企百科

在直播間唱歌的網路主播會以各種名義獲得報酬,所以屬於收費表演,不能構成著作權法規定的合理使用。如果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進行表演,理論上主播涉嫌侵權,直播平臺也存在共同侵權的風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而使用。但是,應當註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稱,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上不可避免地複製、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刊登或者**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已經發表的有關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文章,但作者宣告禁止刊登或者**的除外;

六)翻譯或者複製已經發表的少量作品,供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使用,但不得出版;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範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複製本館收藏的作品,以作展示或儲存版本之用;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或者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十)對戶外公共場所設定或者展示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影;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中文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文字作品,在中國境內出版;

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為盲文出版。

直播中唱未授權歌曲,真的算侵權嗎?侵犯了哪項權利?

7樓:叮噹學姐丶

一、直播中唱未授權歌曲被定義為盈利性目的,就是侵權。

直播中唱非授權的歌曲真的就是侵權,它可以被定義為以盈利性的目的侵權。就是主播在直播的時候,主播面對好神彎的是全國各地的觀眾,主播在唱這首未經授權的歌曲的時候,觀眾聽見主播唱的這首歌,會讓他會開心,會快樂,觀眾快樂會給主播打賞,這就產生了盈利,這個盈利就是以盈利性為目的侵權。

但是主播在起訴的過程當中,主播說我不是讓觀眾為了打賞,而是說我自己個人非常喜歡唱這首歌給大家聽。這樣的理由法院是絕對不會支援的,因為實際產生的效果就是因為主播的唱歌觀眾才會打賞,沒有辦法判定到底是什麼原因打賞,可產生的實際證據是主播的的確確唱了侵權歌,所以這樣的話就構成因果關係盈利,所以才會被判為侵權。

我們原來廣義上定義的表演權簡單點解釋就是我站在友悶乙個搭好的舞臺上,面對著實際的觀眾唱歌,這就算是侵犯了表演權。但是現在由於網際網絡的發展,我們可以在網上給全國各地的觀眾直播,在面對這些觀眾的情況下唱了這首歌,那同樣也是侵犯了表演權。

而其他權利就比較好解釋了,主播唱歌侵犯的是表演權,那麼平臺給主播搭建了這個臺子(直播平臺)就是侵犯了其他權利,這個其他權利就是包括主權利,表演權,著作權之外的所受法律保護的權利。因此侵犯權利的人不僅僅是唱歌的這名主播,同時還有成立這個直播平臺的公司,如果著瞎銀作方將主播和平臺告到法院的話,法院是一定會判著作方勝的,無論怎麼辯解,最直觀的事實就是你接受打賞了。

8樓:黎昕科普知識小屋

如果你是乙個大咖肆孫的話,茄雹咐這個是算,是因為你的影響力是最大的。但如果你是乙個顫純普通人,平時也是沒問題的。侵犯了版權。

在直播中唱歌是否會侵犯歌曲版權

9樓:知道律臨

【法律分析】

網路主播在直播間唱歌,會收到各種名義的打賞,所以屬於收費表演,不能構成合理使用的情形,如果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會構成侵犯著作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孫模世失等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則肢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竊他人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碼豎人許可,以展覽、攝製視聽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註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經視聽作品、計算機軟體、錄音錄影製品的著作權人、表演者或者錄音錄影製作者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影製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十)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製其表演的;

什麼是侵犯著作權的行為直播間唱歌一定侵權嗎

10樓:懂視生活

近日,遊戲主播pdd因在直播中演唱《向天再借五百年》,遭版權方起訴索賠10萬元,這一事件引起了大家對**版權的討論。那麼直播間唱歌一定侵權嗎?什麼是侵犯著作權的行為?

下面帶來介紹。

直播間唱歌一定侵權嗎。

詞曲創作者享有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詞曲版權,不過大多數普通網民開直播間唱歌法律風險不大,只要不開打賞,不發商業廣告,並不需要授權,只需要標明歌名和詞曲作者名稱就行。

依據是《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且不以營利為目的,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稱、作品名稱這個規定叫合理判哪使用,立法目的是為了平衡著作權人和公眾的利益。

雖然有專家認為現場免費表演構成合理使用,網路表演不算,但筆者認為,法條的規定是明確的,並未區分網路表演和現場表演,哪怕權利人起訴,法院也不一定會支援,所以普通網民免費表演構成侵權的現實風險很小。

什麼是侵犯著作權的行為。

1、有侵權的事實即行為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不按著作權法規定的使用條件,擅自使用著作權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製品和廣播電視節目。著作權侵權行為,既察拆沒有徵得作者和其他著作權人同意,也不屬於合理使用和法定使用的情形,這是對作品的擅自使用,因而是一種違反著作權法的行為。這種侵權行為既可能是對他人的著作人身權造成了損害,也可能對他人的著作財產權造成損害,還可能同時損害他人的著作人身權和財產權。

如非法複製他人作品可能只侵害了他人的著作財產權,而假冒他人作品,則往往同時侵害了他人的著作人身權和財產權。

2、行為具有違法性著作權是一種絕對權,任何人都負責有不能侵犯該項權利的不作為義務。他人在使用著作權作品時必須遵守著作權法及敗衝棗其他法律有關規定,如果行為人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其行為即具有違法性。至於不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未能取得著作權的作品,或者是已進入公有領域的「作品」,其他人在使用時不存在侵權問題。

3、行為人主觀有過錯所謂過錯,是指侵權人對其侵權行為及其後果所抱的心理狀態,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侵犯著作權的行為,絕大多數是故意的;也有少數既可以由故意構成,也可以由過失構成。區分過錯的形式,在確定侵權人的法律責任時有一定的意義。

一般說來,故意侵權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重於過失侵權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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