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傅佳園
偷錄的音訊資空衝碼料可以作為證據。
因為如果當事人知道被錄音說話時肯定會有所保留鬥哪,但如果不這麼做,又很難取到證據。一般司法活動中對判弊此持肯定態度。
2樓:戚廣利
未經對方同意錄音,但沒有侵犯對方的私隱權就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明確規定了除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包括侵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私隱)或採用違法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如擅自將偷錄裝置安裝到他人住所)取得的慎纖證據外,其他情形取得的錄音證據不視為違法。
如果錄音是未經對方同意,但只要沒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也沒有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就不屬於違法行為。該錄音可以作寬散仿為證據向法院提供。掘仔當然,在取得錄音證據的同時,儘可能有其它證據相佐證,以充實其證明力。
偷錄的錄音可以作為證據嗎
3樓:席貫明
首先肯定地說,錄音或錄影證據是法律允許的證據形式之一。按法律規定,非法取得的證據是不可以作有效證據的,錄音證據如果是非法取得的,也譽襪仍然不能作褲虛首為有效證據使用。因此,只要沒有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和侵犯別人的合法權益,可以作為證據提供。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胡數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偷錄的錄音可以作為證據嗎
4樓:張烜墚
錄音內容應真實,不得。錄音過程中,不存在來自他人的戚耐大脅迫和威脅。錄音內容應當說明案件需要證明的事實。
保留原始錄音資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資料;(六)證人證言;(七)鑑定意見;(八)勘驗高豎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偷錄的錄音,是否可以作為證據?
5樓:匿名使用者
1、錄音取得方式應當是合法。錄音取得過程中是在合理的場所進行,不能採用竊聽,偷聽他人私隱,侵犯他人私隱權。比如不能在他人房子私自竊聽裝置,用來竊聽錄音的。
2、錄音的內容要襲穗真實、完全連貫的,任何人不得進行剪輯。比如錄音時故意引導對方做某些,然後經過剪輯手段,獲得乙份有利的證據,這種證據也會認定為無效。
3、指禪坦錄音時對方的言論是真實意思表達,完全沒有受其他人的脅迫和威脅。比如通過限制人身自由、綁架、威脅等手段,獲得錄音證據也是無效的。
4、錄音音質需要清晰,錄音內容要完整講述案件要證明的事實。
5、錄音資料不要刪除,保留原始錄音材料唯桐。
偷偷錄音證據若符合上述相關條件,那麼法院應當確認錄音證據是有效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8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
6樓:軟萌的麻薯
若錄音是偷錄的,但只要沒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也沒有握卜蠢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就不屬於違法行為。該段陪錄音可以作為證弊物據向法院提供。
7樓:匿名使用者
一、偷錄的錄音怎樣才可以作為證據使用1、若錄音是偷錄的,但只要沒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也沒有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就不派喚屬於違法行為。該錄音可以作為證據向法院提供。當然,在取塌穗得錄音證據的同時,儘可能有其它證據相佐證,以充實其證明塵衫凱力。
偷錄的錄音、錄影能作為證據嗎?
8樓:溫嶼
對於在公共場所錄製的錄音錄影,作為證據使用,一般無異議,如在會場、超市、收費站、銀行、道路等公共場所錄製的錄音錄影。對於案件的當事人秘密製作的錄音錄影,能否作為證據使用,是否影響其證據效力?
我們都知道,在現實生活中,我們的很多民事行為不可能落實到書面當中,而一旦發生糾爛畝紛,很多人都對於自己先前的行為和承諾予以否認。那麼這種情況下如何保護自己的利益呢?錄音錄影就成為了乙個很重要的保全證據的手段。
但是我們也知道,在民事交往當中,對飢早森方很少會同意我們進行錄音或者錄影,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就不得不採用偷偷錄音、錄影的方式進行舉證。那麼這些偷錄的錄音、錄影能夠作為證據向法院提交併被法院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釋出的《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該規定第六十八條明確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睜弊取得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由於私自錄音並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也不屬於法律禁止的取證方法,所以在一般情況下,只要不是採取違反法律的規定取得的錄音證據都是可以當做證據採用的。
偷錄錄音證據怎麼才能有效
9樓:藝萌法務
錄音資料能夠作為有效 證據 的條件是:在錄音取得過程中必須是在合理的場所進行的,切不可採取竊聽的方式,窺探他衝孝人的私隱,侵犯他人私隱權,由此取得的錄音資料會因為手段違法而被排除。 對方的言論必須是當時真實意思的表達,沒有受到任何的脅迫與威脅。
刑事訴訟碧判悶法 》第五十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 證人 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資料。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悔彎能作為定案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