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質疑誰舉證」或「誰主張誰舉證」的說法是否正確

2025-03-04 01:05:17 字數 3021 閱讀 1523

1樓:匿名使用者

正確是正確,但是也要看有沒有客觀情況。

在**採購現場招投標活動中,**商提出質疑投訴的前提是其參與了該質疑投訴專案的投標,其提起質疑投訴應提供符合受理條件的證明材料,如:**商的註冊登記證明(如營業執照)、委託**人的身份證明、授權委託書、導致自身權益受到損害攔賣廳的證明材料(如採購檔案、採購過程、採購結果等)、自身權配哪益受到損害的說明材料(報名參加了專案的採購活動、自己是合法**商,但採購公告限制了其參加採購、按照採購檔案其應該中標、成交但未中標、成交,某個採購操作過程對其不公平、不公正等),並儘可能提供證明質疑投訴屬實的證據,以幫助質簡隱疑投訴處理單位儘快開展調查處理。

誰質疑(投訴、舉報),誰舉證」會導致**有關部門行政不作為。根據《**採購法》第十三條的規定,財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履行有關的監督管理職責,其中包含調查處理投訴和舉報等職責,這是**管理部門依法必須主動做出的行政行為。有關**部門查處違法違規行為的法律法規均明確規定:

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於投訴、舉報等有必須查處的法定責任,這當然包含調查取證的法定責任。主張「誰質疑投訴,誰舉證」無疑是把依法必須由自己承擔的責任推卸到提出投訴舉報者身上,就是「行政不作為」的典型表現。

2樓:張偉傑

正確,《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規定: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誰質疑誰舉證規定

3樓:何先龍

法律分析:民訴法明確規定,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應當提供證據給予證明,若不能舉證證明自己的主張,則可能承擔敗訴的後果,也即是「誰主張誰舉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中州衝歷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賣判蔽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誰主張誰舉證還是誰質疑誰舉證

4樓:超然且淡雅灬寶貝

主張者承擔舉證責任,質疑者是提出異議,但不承擔舉證責任。

誰主張誰舉證一般是適用刑訴法中的自訴案件和一般的民訴案件。

刑訴舉證責任承擔

1.公訴案件中證明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

1)控訴方需提供證據證明被告人有罪,被告人無須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無罪。

2)在被告人是否實施了犯罪行為的案件事實處於真偽不明狀態時,即控訴方不提供證據、提供的證據不足以排除合理懷疑時,法院應當做出宣告被告人無罪的判決。

2.自訴案件中證明責任由自訴人承擔(誰主張,誰舉證)。

3.被告人不承擔證明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基於訴訟公正的要求,在刑事訴訟中由控方承擔證明責任是一般原則,被告人不承擔證明自己無罪的證明責任。

但有例外,如國家工作人員對於鉅額財產**不明罪中,被告人需就其明顯超出其合法收入部分財產的**承擔證明責任,若不能證明其**合法,被告人將承擔相應不利後果。

民訴舉證責任承擔

1.一般原則:誰主張、誰舉證。

1)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反駁對方訴訟請求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2)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真偽不明),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

3)主張法律關係存在的當事人,應當對產生該法律關係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4)主張法律關係變更、消滅、權利受到妨害的當事人,應對該法律關係變更、消滅、權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5)當事人對其主張的某一事實沒有提供證據證明,不必然意味著其要承擔敗訴後果,例如對方當事人作出自認、認諾時,其仍有可能勝訴。

2.合同糾紛案件。

1)主張合同關係成立並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2)主張合同關係變更、解除、終止、撤銷的一方當事人對引起合同關係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3)對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3.勞動爭議糾紛案件。

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4.一般侵權案件。

1)原告對四要件承擔舉證責任:侵權行為+因果關係+損害後果+過錯。

2)被告對法定免責、減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

何為「誰主張?誰舉證」?

5樓:大律君

誰主張,誰舉證」,這就是《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般舉證規則。《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誰主張,誰舉證」,在法律層面上,至少包括這樣三層意思:第一,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提出證據;第二,當事人對自己提供的證據應當予以證明,以表明自己所提供的證據能證明其主張;第三,若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不能提供證據或提供證據後不能證明自己的主張,將可能導致對自己不利的法律後果。「誰主張,誰舉證」,也是勞動爭議處理的常態舉證規則。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在實際維權中,很多勞動者雖然有一定的維權意識,但蒐集和保留維權證據的意識和觀念卻比較差,由於缺少證據,常常出現「勞動者有理卻寸步難行」的尷尬局面。

主張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範圍

6樓:王煥坤

誰主張誰舉證」主要適用於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誰主張誰舉證就是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提供證據並加以證明。一般在民事訴訟中較多采用。與之相對的稱之為「舉證責任倒置」,一般多用於行政訴訟。

此規定的意思是: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要自己提出證據證明。

一)因新產品製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由製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產品製造方法不同於專利方法承擔舉證責任;

二)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銀局舉證責任;

三)因環境汙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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