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勞動法律法規,招用人員錄用流程?可不可以詳細的講一下

2025-03-08 17:30:12 字數 5621 閱讀 4121

1樓:勞動仲裁員高飛

1、**部門錄用人員不執行勞動法。

**工作人員與用人單位不存在勞動關係,也就不存在按照勞動法招用人員。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進人逢旁啟蘆進必考,要麼是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要麼是事業編制人員,按照***事業人員管理若干檔案管理。

2、由此可以看出,你應聘**單位人力資源崗位,肯定是不在編制內的。

按照目前法律規定,國家機關、事運帶業單位使用勞動合同固定勞動關係的,可以執行勞動法、勞動合同法。

流程如下:與勞動者協商勞動合同內容——公示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想勞動關係科備案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鑑證——到社會保險所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到社保所、醫保所、失業保險所填表並繳費。

但是這是企業用工流程,不適用於**部門,因為**部旁枝門無法在社會保險所開戶,只能在機關事業養老保險所開戶,但是機關事業養老保險所只能給財政開支的在編人員辦理繳費業務。

聘用外籍員工需要什麼手續

2樓:之何勿思

用人單位聘用外國人的手續如下:

首先,用人單位聘用外國人須為該外國人申請就業許可,經獲准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就業許可證書》後方可聘用。因此,聘用外國人應申請就業許可,如未辦理即就業則屬違法。

其次,在中國就業的外國人應持職業簽證入境(有互免簽證協議的,按協議辦理),入境後取得《外國人就業證》和外國人居留證件,方可在中國境內就業。因此,外國人員工都應當持職業簽證入境,如沒有職業簽證則屬違法。

最後,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的用人單位必須與其就業證所註明的單位相一致。外國人在發證機關規定的區域內變更用人單位但仍從事原職業的,須經原發證機關批准,並辦理就業證變更手續。

外國人離開發證機關規定的區域就業或在原規定的區域內變更用人單位且從事不同職業的,須重新辦理就業許可手續。

3樓:

這位外籍員工需要辦理工作準證以及辦理居留證,

單位按照勞動法規定向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應該如何賠償?

4樓:華律網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5樓:網友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未設定高限12年)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之規定,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統一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根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三十八條: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國家另有規定的,可從其規定。

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於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計發經濟補償金有關問題的請示的覆函》(勞辦發〔1996〕33號)規定,由勞動者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6樓:湘胡論職場

公司依《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該怎麼補償員工?

7樓:位靈溪

我是89年徵地進的廠,到o3年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單位一次性賠償金8千多元請問這樣合您嗎。

8樓:小孫說法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要區分以下情況處理。

1、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合同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每工作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補償。

2、勞動合同期間,因勞動者有重大過錯(包括:嚴重違反規章制度、違法犯罪等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情形)而解除勞動合同的,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3、勞動合同期間,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與勞動者解除合同的,要雙倍支付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兩個月工資的賠償。

離退休幾年內公司是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

9樓:網友

不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若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仍然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撫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10樓:諾諾百科

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1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縱橫法律網 穆守義律師。

12樓:中顧法律網推薦

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單位工作滿15年,而且距離退休不足5年是不能辭退員工的。

13樓:網友

已經退休了,無所謂解除勞動合同。到了退休年齡,合同自動解除。

14樓:中顧法律網援助

在單位工作滿15年, 距離退休年齡5年 ,單位就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5樓:婚姻天下

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16樓:網友

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用人單位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能以傳染病源者為由拒絕錄用嗎

17樓:mango菁菁

在入職前他可以不接收得,但是入職後才患病的公司不能無理由辭職。

規定在第十九條明確: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但是,經醫學鑑定傳染病病原攜帶者在**前或者排除傳染嫌疑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傳染病擴散的工作。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B肝病原攜帶者從事的工作外,不得強行將B肝病毒血清學指標作為體檢標準。aware天 貓可在家自測不用抽血。

《勞動合同法》中關於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有哪些?

18樓:網友

廣東胡律師:

1、《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不能解約的:合同期內。

3、按照現行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按照《勞動法》第24條、第26條、第2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具體包括以下12種情況:

1)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

2)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提前解除事實勞動關係的;

4)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導致勞動者辭職的;

5)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導致勞動者辭職的;

6)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加班加點工資或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9)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10)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11)勞動合同期內用人單位破產或者解散的;

12)勞動合同終止,地方有特殊規定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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