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涉外民事管轄權的根據的「地域」主要含有哪幾個因素

2025-03-25 19:30:14 字數 3664 閱讀 8825

1樓:網友

以標的物所在地或被歷團告財產所在地作為法院行使管轄權的根據是國際社會普遍接受的一種做法。我國也不大瞎例外。在我國,該原則主要體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43條之中。

我們通過對該條的考察,不難發現,以標的物所在地或財產所在地作為我國法院行使管轄權的根據要受到以下幾個方面的限制:①、在適用時應受到被告住所地的限制,只有當被告在我國領域內沒有住所時,才允許以標的物或被告財產所在地作為管轄權的根據;②、上述「地域」為管轄根據只適用於合同糾紛或其它財產性的權益糾紛,也就是說不具有財產內容的人身性質的爭議,如人格、身份權、親權等糾紛只能以住所地為管轄權的根據;③該管轄根據只適用於基肢仿橘於有形財產權(包括動產及不動產權益)而產生的爭議,而因無形財產而產生的爭議均不適用;④、以被告財產所在地為管轄根據還強調該財產能被扣押方能適用,也應意味著若被告在擬行使管轄權的法院所在國中的財產是依法不能扣押或價值過分低於爭議標的金額時,不宜以財產所在地為行使管轄權的根據。

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轄權以地域

2樓:鄧凱刑事辯護

民事訴訟法》涉外專屬管轄第十八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第二百六十二條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亮豎帶,應當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的語言、文字。

當事人要求提供翻譯的,可以提供,費用由當事人承擔。第二百七十條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間纖畝,不受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敬蘆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如何確定涉外民事訴訟地域管轄權

3樓:王煥坤

確腔蠢定涉外民事訴訟地域管轄權有以下方式:

1、被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所謂被告住尺餘所地,在我國是指被告的戶籍所在地。

2、標的物所在地或被告財產所在地以標的物所在地或被告財產所在地作為法院行使管轄權。

3、法律事實發生地法院行使管轄權。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涉外民事訴訟涉及到的管轄原則有哪些

4樓:羅仰俠

一)屬人原則。

屬人原氏譽塵則主張以當事人雙方與有關國家的法律聯絡作為確定法院涉外司法管轄權的標準,強調一國法院對本國國民有管轄許可權。屬人原則側重於以當事人的國籍作為確定管轄權的標準。

二)專屬管轄原則。

專屬管轄原則主張一國法院對與其本國利益有密切聯絡的特定涉外民事案件具有管轄權,排除其他國家對該涉外案件的管轄權。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對特定的涉外民事案件行使專屬管轄權,是維護國家主權原則的突出表現。

三)協議管轄原則。

協議管轄原則是指允許當事人合意選擇確定內國或者國外的管轄法院,是當事人意思自治原虛物則在涉外民事訴訟中的具體體現。協議管轄原則是目前國際民事訴訟中普遍採用的一項原則。我國民事訴訟法也確認了協議管轄原則。

一、運輸合殲禪同案件管轄地如何確定。

首先看是否有合法有效的約定管轄的協議,如果有的話,則協議約定的法院有管轄權;如果沒有約定,則根據法定管轄來確定管轄法院,即被告住所地法院有管轄權。如果合同已經履行的,則合同履行地法院有管轄權,如果合同未履行,雙方約定的合同履行地在合同任何一方住所地的,此約定的合同履行地法院有管轄權,否則合同履行地法院無管轄權。

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非涉外訴訟中的協議管轄只適用合同糾紛的第一審案件;協議管轄是要式行為,必須採用書面形式;協議管轄當事人可選擇的法院有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標的物所在地的法院;當事人須在協議中對管轄法院作出明確的約定,不明確則管轄無法依協議而確定;當事人選擇法院時,不得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論確定涉外民事案件管轄權的原則

5樓:法律學徒

涉外民事訴訟管轄,是指一國法院對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的審判許可權和各級各類人法院受理第一審涉外民事案件的分工和許可權。涉外民事訴訟管轄的確定,直接關係到維護國家主權的問題,因此,各國都對管轄權極為關注。同時,由於各國所強調的管轄聯絡因素不同,就形成了不同的涉外民事訴訟管轄權的確定原則:

1、屬地管轄原則。即在涉外民事案件中,如果當事人的住所、財產、訴訟標的物、產爭議的法律關係或法律事實,其中有乙個因素存在於一國境內或發生於一國境內,該國就取得對該案的司法管轄權。在屬地管轄原則中,又通常是以被告的住所地作為法院管轄權行使的依據。

2、屬人管轄權原則。即在某一涉外民事案件中,只要一方當事人具有內國國籍,無論他是原告還是被告,也不論他現在居住何處,內國法院對此類案件均具有管轄權。

3、實際控制管轄原則。即法院對涉外民事案件是否具有管轄權,就看它是否能夠對被告或其財產實行直接的控制,能否作出有效的判決。在實際行使中又可分為對人的實際控制和對物的實際控制兩種管轄權。

4、我國確定涉外民事訴訟案件的管轄權是以以下原則為依據的:

1)訴訟與法院所在地實際聯絡的原則。即凡是訴訟與我國法院所在地存在一定實際聯絡的,我國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2)尊重當事人的原則。即無論當事人一方是否為中國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不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前提下,都可以選擇與爭議有實際聯絡地點的法院管轄。

3)維護國家主權和維護我國公民合法權益原則。

6樓:匿名使用者

所謂確定涉外民事訴訟管轄的原則就是指乙個涉外案件由於涉及到了各方的各個國家的因素,比如主體方面有涉外因素,客體方面有涉外因素,內容方面有涉外因素,那麼這裡有乙個問題就是說,乙個國家的法院究竟有沒有權利來審理這個案件。 譬如說乙個美國人跟乙個法國人打官司,合同訴訟的爭議點在於合同是否有效,這個合同是在英國簽訂的,是在美國履行的,同時合同標的物是在加拿大,也就是說這個合同當中所有因素都有涉外因素,但是沒有乙個因素是與中國有關係的,那麼此時中國的法院能不能夠審理此案件呢?這個問題就是涉外民事訴訟的管轄問題。

所以涉外民事訴訟的管轄問題所解決的就是中國的法院有權審理什麼樣的案件,而什麼樣的案件中國的法院是無權審理的。 一、屬地管轄權原則 即以當事人的住所地、居所地或事物的存在地等作為管轄權的連線因素而形成的原則。換言之,只要這個案件當中有一方當事人的住所地或者居所地在法院所在國,或者說這個案件的標的物在法院所在國,那麼這個國家的法院就能夠對這個案件進行審理,這個國家的法院就對這個案件取得了管轄權。

二、屬人管轄權原則 是指以當事人的國籍作為管轄的連線因素而行使管轄權的原則。換言之就是當事人雙方當中的一方或者雙方是具有法院所在國的國籍的,那麼這個國家的法院就有權管轄這個案件。比如說一箇中國的公民在美國跟乙個美國的公民簽訂了乙個合同,合同的簽訂地在美國,合同履行地也是在美國,同時合同的糾紛也發生在美國,根據屬人管轄原則,由於案件的一方當事人是中國人,所以中國法院也能夠管轄這個案件。

我國目前並沒有採用屬人管轄權原則,而是採用屬地管轄權原則。 三、實際控制管轄權原則 一般是英美法系國家所普遍採用的原則,意思是說法院對於涉外民事案件是否具有管轄權,就看它能否對被告或者財產實行直接的控制,能否做出有效的裁判。

如何申請管轄權異議的上訴

管轄權異議,是指當事人認為受訴法院或受訴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對案件無管轄權時,而向受訴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轄的意見或主張。通常來說,受訴法院收到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後,應當認真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需召集雙方當事人聽證。對當事人所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區別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 當事人就地域...

管轄異議的問題,關於《管轄權異議》的問題

根據 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八條規定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因此,如果你對管轄權有異議,可以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向豐潤區人民法院提出,使用書面申請材料加...

如果無管轄權的法院已立案,又不移送到有管轄權的法院,而有管轄權的法院知道,這該如何處理

你可以提出管轄異議啊!如果你不提,一般很少會有情況說有管轄權的法院會去主動要案件處理的,這不符合常情。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 協商解決不了的,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向已經立案的法院提出管轄異 再由上級法院指定有管轄權的法院 若起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