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獨立請求的第三人不能提出管轄權異議嗎

2022-02-27 14:24:54 字數 5338 閱讀 3439

1樓:吾本漁樵

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都無權對本訴提出管轄異議,其法律依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7月28日法(經)復[1990]9號《關於第三人能否對管轄權提出異議問題的批覆》指出:

一、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主動參加他人已經開始的訴訟,應視為承認和接受了受訴法院的管轄,因而不發生對管轄權提出異議的問題。如果是受訴法院依職權通知他參加訴訟,則他有權選擇是以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身份參加訴訟,還是以原告的身份向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另行起訴。

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蔘加他人已開始的訴訟,是通過支援一方當事人的主張,維護自己的利益,由於他在訴訟中始終輔助一方當事人,並以一方當事人的主張為轉移。所以,他無權對受訴法院的管轄權提出異議。

2樓:匿名使用者

有獨立請求的第三人有權提出管轄權異議的,無鼓勵請求權第三人是無權提出管轄權異議的。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八十二條 在一審訴訟中,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無權提出管轄異議,無權放棄、變更訴訟請求或者申請撤訴,被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有權提起上訴。

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能否提出管轄權異議

3樓:皇超運旋

可以。因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其對原告與被告爭議的訴求,均有直接的利益關係。

4樓:

不可以。

法院對案件有無管轄權是依據原告、被告之間的訴來確定的。第三人只是參加到他人之間已開始的訴訟,在訴訟中支援所參加的一方,以維護自身利益,無權行使本訴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所以無權提出管轄權異議。

5樓:濟南律師常相坤

你好,這個問題,最高法院的批覆意見是不可以。依據: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7月28日法(經)復[1990]9號《關於第三人能否對管轄權提出異議問題的批覆》指出:

一、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主動參加他人已經開始的訴訟,應視為承認和接受了受訴法院的管轄,因而不發生對管轄權提出異議的問題。如果是受訴法院依職權通知他參加訴訟,則他有權選擇是以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身份參加訴訟,還是以原告的身份向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另行起訴。

6樓:匿名使用者

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無權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依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7月28日法(經)復[1990]9號《關於第三人能否對管轄權提出異議問題的批覆》指出:一、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主動參加他人已經開始的訴訟,應視為承認和接受了受訴法院的管轄,因而不發生對管轄權提出異議的問題。如果是受訴法院依職權通知他參加訴訟,則他有權選擇是以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身份參加訴訟,還是以原告的身份向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另行起訴。

第三人能否對管轄權提出異議?

7樓:莫憶千

不能。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主動參加他人已開始的訴訟,應視為承認和接受了受訴法院的管轄,因而不發生對管轄權提出異議的問題。

如果是受訴法院依職權通知他參加訴訟,則他有權選擇是以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身份參加訴訟還是以原告身份向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另行起訴。則其訴訟地位就是原告,自然就不存在提出管轄權異議的問題。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

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管轄權異議,是當事人一項重要的訴訟權利,當事人正確行使該項權利,有利於幫助人民法院正確確定對案件的管轄權。管轄權異議應當具備幾個條件。

1、當事人

有權提出管轄權異議的,只能是本案的當事人,其他訴訟參加人無權就管轄問題向法院提出意見,也不得以此為藉口不參加訴訟。提出異議的當事人一般是被告和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且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主動參加到訴訟中去,視為承認法院對此案的管轄權,不可再提出管轄權異議。

原告是提起訴訟的人,故而不會對管轄權提出異議;當然,在發生移送管轄後,原告有權向受移送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由於其在訴訟中居於輔助一方當事人的地位而不具有異議權。

2、時間

管轄權異議的時間,必須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後,並且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否則異議無效。超過法定期間,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當事人在此期間提出異議後又要求撤回的,法院應予允許。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出現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或追加了案件當事人,他們的管轄異議權不受「提交答辯狀期間」的限制。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原告可以口頭起訴,被告因未收到起訴狀,不能書寫答辯狀,因此管轄異議不受答辯期間的限制。

適用特別程式審理的案件,因不存在爭議的雙方,所以,不存在「提交答辯狀期間」,管轄權異議也不受限制。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人民法院裁定其承擔民事責任的情況下,如對一審管轄權有異議,在二審期間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對管轄權提出異議,這種異議不應受「提交答辯狀期間」的限制。

3、形式

訴訟管轄異議應當採取書面形式。但口頭形式亦應允許。異議書既可以隨答辯狀一併提出,也可單獨書寫。

8樓:匿名使用者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第三人能否對管轄權提出異議問題的批覆》的相關規定,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主動參加到他人已經開始的訴訟中去,應視為承認和接受了受訴法院的管轄,因此不發生對管轄權提出異議的問題;如果是受訴法院依職權通知他參加訴訟,則他有權選擇以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這時他有權提出管轄權異議;若是他選擇以原告身份向其他法院另行起訴,則其訴訟地位就是原告,自然就不存在提出管轄權異議的問題。其次,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蔘加他人已開始的訴訟,是通過支援一方當事人的主張以維護自己的利益。法院對案件有無管轄權,是依據原告、被告之間的訴訟而確定的,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既非原告,又非被告,無權行使本訴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所以無權提出管轄權異議。

9樓:匿名使用者

管轄權異議,是指當事人認為受訴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而向受訴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該法院管轄意見或主張。管轄權異議是民呈訴訟法新增加的內容。其目的在於克服當前我國民事、經濟審判工作中存在的地方保護主義,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民事訴訟法第38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和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

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據此,不如人提出管轄權異議,應符合下述條件:

1.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主體應是本案的當事人,且只能是被告。因為,原告不存在提出異議的問題,原告的起訴本身就說明原告認為受訴法院具有管轄權。第三人也不能對管轄權提出異議。

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主動參加他人已開始的訴訟,應視為承認和接受了受訴法院的管轄,因而不發生對管轄權提出異議的問題。如果是受訴法院依職權通知他有管轄權的法院另行起訴。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蔘加他人已開始的訴訟,是通過支援一方當事人的主張,維護自己的利益,由於他在訴訟中始終相輔助一方當事人,並以一方當事人的主張為轉移。

所以,他無權對受訴法院的管轄權提出異議。

2.當事人對管轄權的異議,應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必須在法定的答辯期間提出,當事人在答辯期間內未提出管轄權異議的,視為放棄了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權利,以後不得再提出。逾期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審查。

把提出管轄轄權異議限制在案件進入實體審理之間,是為了避免管轄權異議成立而造成的時間、人力、物力、財力的浪費;避免正在審理中的案件被不適當地中斷遲延。

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符合上述兩條件的,受訴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審查。經過審查,當事人對管轄的異議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作了書面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

異議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裁定應當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對受訴法院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後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提出上訴。

當事人在二審法院確定該案的管轄權後,即應按法院的通知參加訴訟。

人民法院在處理管轄權異議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一)駁回異議和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都有用裁定。在實踐中,有的人民法院認為應該移送的不經裁定就直接移送,這是不對的,這樣就剝奪了對移送管轄裁定不服的當事人上訴的權利。

(二)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管轄要異議,必須進行審查並作出裁定。如果人民法院對管轄權異議不予審查得行審判,當事人不服上訴並繼續提出管轄異議的,二審法院不須查明一審法院是否確有管轄權即應按民事訴訟法第153條第1款第4項的規定,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審。因為不對當事人的管轄權異議進行審查本身就違反了法定程式,並可能影響案件的正確裁判。

法院對案件進行實體審理作出的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如果當事人對駁回管轄權的裁定和判決一併申請再審的,按照最高法院的有關規定:法院通過複查發現管轄雖有錯誤但判決正確的,應當不再變動,以減輕當事人的訟累;如經審查認為裁定和判決均有錯誤,應按審判監督程式處理。

10樓:王海

上面那位說的太複雜了

管轄權異議的提出主體只能是當事人,包括原告和被告,一般是指被告第三人屬於參加之訴,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參加到本訴之中支援原告或者支援被告,所以不享有提起管轄權異議的資格。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如果認為管轄有錯誤的話,完全可以不用參加到本訴之中去,而另外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所以第三人都不享有管轄權異議。

11樓:飛向夜空中的星

行政訴訟中可以 民事訴訟中不可以 有獨三可以另行起訴

[民訴]有獨三能否提起管轄權異議

12樓:匿名使用者

不能對本訴提起管轄權異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65、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成為當事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可以申請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

66、在訴訟中,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權提出上訴。但該第三人在一審中無權對案件的管轄權提出異議,無權放棄、變更訴訟請求或者申請撤訴。

從法理上說有獨第三人若對管轄權不服,可以另行起訴,但不可以對原被告的管轄權提異議。

擴充套件資料

提出管轄權異議書應向受理該案的人民法院提出。受理該案的法院對該案進行實體審理以前,應先審議當事人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就對該案是否有管轄權問題作出書面裁定。

對於滿足上述形式要件的管轄權異議,人民法院應慎重地進行實質審查。經審查認為異議成立的,由受訴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經審查認定異議不成立的,則裁定駁回。在審查決定作出前,應停止對本案的實體審理。

法院對案件作出的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如果當事人對駁回管轄權異議的裁定和判決一併申訴或申請再審的,法院經過複查,發現管轄雖有錯誤,但判決正確的,管轄問題不再變動;如經複查,認為管轄和判決均有錯誤,應按審判監督程式處理。

經過再審或者提審,原判決和裁定均被撤銷的,應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如果人民法院未改變案件的管轄問題,當事人則有權對案件的管轄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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