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資給子女購房離婚算誰的

2025-04-23 11:16:34 字數 5410 閱讀 5030

1樓:桂芳芳

您好。父母出資時間的不同會產生不同的法律後果,具體分析如下:

1.婚前,父母出資給子女購房,但是登記在一方名下,視為父母對子女的贈與,該財產屬於這一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不能進行分割。

2.婚前,父母出資給子女購房,登記在雙方名下,可以認定為是父母對雙方的贈與,離婚分割財產時會考慮雙方的貢獻大小、結戚汪婚的時間長短等因素,具體確定分割的比例。

3.婚後,父母出資給子女購房,登記在一方名下,有約定按按約定,沒有約定的,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分割房產時會根據雙方的貢獻代銷、結婚期限的長短等因素,具體確定分割比例。

4.婚後父母出資給子女購房,登記在雙方名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除非協議中明確贈與其中一方。

以上論述以出資全款為預設條件,如若您所說父母出資指的是父母部分出資,則需根據父母出資的具體情形個案研究,建議您就具體細節諮詢律師,若您需要更深入的法律幫助,您可聯絡我們進一步溝通。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宴答人民共和國高祥仔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29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2.《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財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2樓:杏仁茶丶

證據不足證明父母出資。

房子仍被認定共同財產。

琳琳和李健於2004年結婚登記,婚後李健變得有暴力傾向,且有賭博的惡習,最終琳琳決定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二人在婚後購買了荔灣區芳村的一套房屋,登記在李健名下。庭審中,琳琳提供了房產查冊表、購房合同等以亂雹灶證明該房產是雙方的夫妻共同財產。但李健稱,該房屋的是由其父母出資的,李健提供了其父母名下銀行轉賬記錄(2010年11月至2015年)。

但琳琳主張此部分轉賬僅是李健父母取款的銀行憑證,與購房款總額也不一致。

法院判決認定,因僅有父母的轉賬記錄且轉賬至李健名下賬戶,李健父母的轉賬款項和購房款支付的總額不一致,證據不足以證明李健父母出資購買房屋。因該房產的購買及產權登記均發生在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且琳琳為該房產進行裝修和購買傢俱等,譁扮故可以認定為雙方的肆晌夫妻共同財產。李健父母對房產出資款可以債權人身份另行起訴解決。

該房屋雙方同意競價取得,最終李健出價85萬元取得該房產產權,李健應一次性補償琳琳萬元房屋補償款。

父母出資購買房屋離婚後子女怎麼分

3樓:張麗珍

父母出資買房離婚後的分配如下:父母出資買房產權登旅沒雀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察枝的屬於子女的個人財產;拆早登記在父母名下的屬於父母的個人財產;登記在夫妻二人名下屬於夫妻雙方共同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財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兒子婚後父母出資買房離婚歸誰

4樓:情感魔術師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笑漏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灶孝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

不同情況

實際上民法典已經把是否登記在一方名下不再作為推定父母贈與一方的因素,因此,民法典考量是否是贈與一方隱公升稿,一定要根據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即意思表示來判斷。如果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則推定為贈與雙方,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同時民法典也把婚後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的規定取消了。因為按照民法典司法解釋第29條規定,這種情況屬於對雙方的贈與,那麼也就不能按份共有了。

父母出資為子女買房該如何認定,離婚後房子歸誰

5樓:宋璽

法律分析:1、一方父母出全資,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認定為產權登記方的婚前個人財產:

舉例:在結婚前,男方父母出全資購買房屋,登記在男方名下,該房屋屬於男方婚前個人財產。反之亦然,女方父母出全資購買房屋,登記在女方子女名下,該房屋屬於女方的婚前個人財產。

只有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的房屋,才屬於婚前財產。一方父母出全資登記在另一方名下,這種情況是不適用的。

2、一方父母出首付款,登記在出資子女名下:

舉例:在結婚前,男方父母出首付款,登記在男方名下,婚後共同還貸。這種情況,離婚時一般將房產判歸產權登記方男方所有,剩餘的貸款由男方自己支付。

對於婚內共同還貸的部分(本金+利息)及房屋增值部分,由男方對女方進行補償。反之亦然。即使婚後是由男方的工資償還的房屋貸款,也屬於婚後共同還貸。

因為婚後男方的工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3、一方父母出首付款,登記在另一方子女名下:

舉例:結婚前,男方父母出首付款,登記在女方名下,如果沒有其他約定,一般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如果男方父母明確表示贈與女方或有其他相反約定的除外。反之亦然。

4、一方父母出首付款,登記在雙方子女名下:

舉例:結婚前,男方父母出首付款,登記在男女雙方名下,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共有方式分為:

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如果夫妻雙方約定共同共有,那離婚時那該房屋男女雙方一人一半。如果夫妻雙方約定按份共有,離婚時男女雙方按約定的份額對該房屋享有產權。

如果對共有方式沒有特別約定,則視為等額等份共有,即離婚時,一人一半。反之亦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父母婚後出資給子女買房,離婚時怎麼分

6樓:王長玉

父母婚後出資給子女買房,離婚時的分割如下:

1、如果父母是在子或女結婚之前為雙方購買的房屋,那麼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或女的個人贈與,與子或女結婚之後的配偶無關。這種情況下該房屋屬於子或女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參與離婚時的財產分割;

2、如果父母在子或女結婚之前為雙方購買的房屋,並明確表示該房屋是給子或女及其配偶雙方的,那麼視為父母對子或女及其配偶雙方的贈與,該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參與分配;

3、如果子或女結婚之後,父母為雙方出錢購買房屋,應當認定為父母對子或女及其配偶雙方的贈與,在子或女離婚時作為夫妻坦肆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4、如果父母在子或女結婚之後,出錢為雙方購買房屋,同時父母明確表示贈與自己的子或女,那麼該房屋屬於子或女一方的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一掘襪方不參與分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財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讓散轎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父母為子女出資購房,離婚時應該怎麼辦?

7樓:易軼說婚姻

這個問題可以分為分婚前出資和婚後出資兩大部分來說明。

一、婚前出資。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1.父母婚前部分或全款出資,該房屋登記在出資人子女一方的名下,父母沒有明確該房屋系對單方的贈與還是對雙方的贈與,則該出資視為對出資方子女個人的贈與。

2.父母婚前部分或全款出資,該房屋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及子女配偶雙方的名下,但雙方沒有約定該房屋系對個人的贈與還是對雙方的贈與,則法院有可能認為該房屋系父母對雙方的贈與,從而認定該房屋系夫妻共同財產。

3.父母婚前部分或全款出資,該房屋登記在配偶方面一下,但雙方沒有約定該房屋系對個人贈與還是對雙方的贈與,則法院有可能認定該房屋系父母對雙方的贈與,從而認定出資款系夫妻共同財產。

二、婚後出資。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1.父母部分出資,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雙方沒有約定該贈與系對單方的贈與還是對雙方的贈與,則法院最終可能認定該出資款系出資方子女對雙方的贈與,故出資款所對應的房屋份額雙方寫共同共有每人各享有1/2份額。

2.父母全款出資,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雙方沒有約定該贈與系對單方贈與還是對雙方的贈與,則該房屋最終有可能認定該房屋系對單方的贈與,也有可能會認為該房屋系對雙方的贈與,這個在實踐中是有爭議的。不過法官即使認為該房屋系對雙方的贈與,最終在分割財產份額的時候也應當按照公平原則,對出資方子女予以適當的照顧。

3.父母全款或部分出資,該房屋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則該房屋很有可能會被認定為父母對配偶雙方的贈與,從而認定該房屋系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離婚的時候很有可能平均分割該房屋,有可能對出資方子女予以適當的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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