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情的名詞解釋,名詞解釋愛情婚姻

2021-03-03 21:57:37 字數 6514 閱讀 9906

1樓:北師張老師

我覺得 愛情就是當你知道他不是你崇拜的人 而且明白他還存在著種種缺點時 卻依然選擇了他 不曾因為他的缺點和弱點而拋棄他的全部

名詞解釋:愛情、婚姻

2樓:匿名使用者

1.婚姻家庭制度 是一定社會的上層建築,它是由

有關婚姻家庭的各種行為規範所構成的制度。 2.婚 就是團體婚,是指一男子和一女子互為夫妻的婚姻形式,它又分為血緣婚制和亞血緣婚制兩種。 3.對偶婚 是指一個男子在許多妻子中有一個主妻;而一個女子在許多丈夫中有一主夫。

其特點,和婚制比,配偶範圍縮小,關係相對穩定;和一夫一妻制比,結合仍很脆弱,容易解除。 4.一夫一妻制 也叫個體婚制,是指一個人只能有一個配偶,即一男一女結為夫妻的制度。 5.婚姻法 是調整婚姻家庭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和。

6.婚姻 是為當時社會制度所確認的男女兩性的結合。這種結合形成了一種特定的社會關係,即夫妻關係,也叫婚姻關係,或配偶關係。 7.家庭 是由一定範圍的親屬所構成的生活單位。

8.婚姻家庭關係 是以兩性結合為前提,以血緣為紐帶的社會關係。社會性是它的性質,自然性是它的特點。 9.婚姻 是指婚姻當事人按照法律的規定決定自己婚姻大事的,任何人不得強制或干涉。

10.結婚 是指建立婚姻關係的。主要表現在結不結婚,和誰結婚,完全由當事人自己作主,其他任何人都不能強制或干涉。 11.離婚 是指解除婚姻關係的。

結婚是以愛情為基礎,雙方自願為條件的。在夫妻感情完全破裂,關係無法維持的時候,依法解除這種痛苦的婚姻,是完全必要的。 12.包辦婚姻 是指第三者違背婚姻的原則,包辦他人婚姻的行為。

13.所謂借婚姻索取財物 是指除婚姻以外的其他借婚姻索取財物的行為。這種婚姻雙方基本上是自願自主的。但是女方(包括女方父母)向男方索取許多財物,以此作為結婚的先決條件。

這是濫用了婚姻的權利,是婚姻法所禁止的。 14.一夫一妻制 是指一男一女結為夫妻的婚姻制度。又稱個體婚制,即一個男子和一個女子結婚,和歷史上的團體婚是對應的。

15.重婚 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結婚的行為。已經有了合法的婚姻關係,後又與他人締結第二個婚姻關係,前者叫前婚,後者叫後婚,也叫重婚。重婚是違法行為。

如果當事人主觀上存在故意,則構成犯罪。 16.親屬 是指因婚姻,血緣或收養而產生的社會關係。 17.自然血親 指出於同一祖先,有自然血緣關係的親屬,如兄弟姐妹、父母子女。

18.擬製血親 指本來沒有自然的血緣關係,或無直系血緣關係,但法律上確定其地位與血親相等,稱為法律上擬製血親。 19.姻親 指以婚姻關係為中介而產生的親屬。 20.血親的配偶 指自己的血親(包括直系和旁系)的配偶。

直系血親的配偶如兒媳、女婿;旁系血親的配偶如兄弟之妻、姐妹之夫、伯母、姑夫、姨夫等。 21. 配偶的血親 指自己配偶(夫或妻)的血親。 22.配偶的血親的配偶 指自己配偶血親的配偶。

如妻或夫的兄弟之妻、姐妹之夫等。 23.親屬的法律效力 是指一定範圍的親屬所具有的權利義務關係。 24.結婚 又稱婚姻的成立,或婚姻的締結,是男女雙方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式,確立夫妻關係的法律行為。

25.結婚的程式 是法定的婚姻合法有效的形式,也就是指結婚應該辦理的法律手續。 26.婚約 亦稱訂婚,是男女雙方以將來結婚為目的而作的事先約定。婚約雙方俗稱未婚夫妻。

27.無效婚姻 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條件而不發生法律效力的男女兩性的結合。 28.可撤銷婚姻 是指當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實而成立的婚姻,或者當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結婚的要件上有欠缺,通過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行使撤銷權,使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婚姻關係失去法律效力。 29.夫妻共同財產 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

30.夫妻特有財產 是指夫妻在實行共同財產制的同時,依照法律規定或夫妻約定,各自保留的一定範圍的個人所有財產。 31.撫養 是指父母從物質上對子女的養育和照料。 32.贍養 是指子女在以物質上為父母提供必要的幫助。

扶助是指子女在思想上、感情上對父母的尊敬、關心和照顧。 33.收養 是公民領養他人子女為自己的子女的法律行為。 34.離婚 是夫妻雙方依照法律規定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

婚姻法規定,離婚有兩個程式,即行政程式和訴訟程式。 35.許可離婚主義 即允許夫妻一方或雙方離婚的主張。一方要求離婚,叫單意離婚;雙方離婚,叫協議離婚。

36.禁止離婚主義 即禁止一切離婚的主張。它是一種宗教婚姻制度,產生與教,盛行於中世紀,是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 37.涉外婚姻 是指發生在我國境內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包括常駐我國和臨時來華的外國人、外籍華人、定居我國的僑民)的婚姻。

38.訴訟外調解程式 也叫行政調解程式,是指以外的有關部門依法對一方要求離婚的糾紛進行調解。 39.復婚 指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係的,併到婚姻登記進行復婚登記後,取得結婚證,重新確立夫妻關係的為復婚。 40。

家庭職能 就是指家庭在人類生活和社會發展方面所起的作用。

3樓:匿名使用者

【愛情】

一、愛情的概念

愛情是人際吸引最強烈的形式,是指心理成熟到一定程度的個體對異性個體產生有浪漫色彩的高階情感,其特點是:

(一)愛情是在男人和女人之間產生的,狹義的愛情專指異性戀,將同性戀排除在外。

(二)愛情是在個體心理發展到相對成熟時產生的,幼兒沒有這種愛情。

(三)愛情是一種高階情感,不是低階情緒。

(四)愛情有其生理基礎,包括**因素,不是純粹的精神之戀。

(五)愛情基本傾向是奉獻。衡量一個人對某異性有無愛情、強度如何,通過「是否發自內心,幫助所愛的人做其期待的所有事情」這個指標來衡量。

二、愛情發展的階段

社會交換論者把求愛者視為理性主義者,他們選擇能給自己帶來更多幸福的人作伴侶;而所有導致愛情的因素均可歸結為利益和價值。兩者既有物質的、經濟的因素,也包括社會的、心理的因素。

據此理論,愛情發展大致經歷四個階段。

(一)取樣與評估 互不相識的雙方在某一群體中選擇願意交往的物件,所考慮的主要因素是交往的收益與成本及其相抵消後的贏餘。如果收益及贏餘超過自己期待值,對方成為追求的目標。

(二)互惠 在此階段,雙方儘可能交換收益,即為對方提供收益,也從對方獲益,同時力求降低成本。如一起聊天,互贈禮品,共同討論有興趣問題等,但避免進入對方的私密性領域。在交換中,雙方互惠,兩個人親密感加強。

(三)承諾 雙方認為從對方得到的收益大於從其他異性那裡得到的,因此停止與其他異性的交往,雙方關係相對固定,開始一對一頻繁交往。

(四)制度化 親密感的加強,雙方都覺得離不開對方,又擔心對方離開自己,希望能通過契約形式將雙方關係制度化,如訂婚,辦理結婚手續。契約使雙方關係具有排他性,彼此忠實。

三、愛情的形式愛情在不同情境以及不同需要的背景下有以下六種常見的形式:

(一)激情式 雙方初次見面立即互相吸引,一見鍾情。

(二)友誼式 愛情是一種深情厚誼,並非神祕莫測的感情。

(三)遊戲式 「有時我不得不迴避我的情人們,以免他們互相發現。」

(四)佔有式 「如果我懷疑我愛的人跟別人在一起,我的神經就緊張。」

(五)邏輯式 最好與一位和自己背景相似的人相愛。

(六)忘我式 「我寧願自己吃苦,也不讓我愛的人受苦。」

四、愛情三角形

有的學者認為,愛情是由親密(重視彼此的喜歡、理解與期待)、激情(魅力與性吸引)以及承諾(決策、承諾)三因素組成的三角形。

【婚姻】

一、婚姻的概念

婚姻是男女個人結成夫妻關係的行為,是家庭成立的標誌和基礎。

婚姻關係的本質在於它的社會性,即按照一定的法律、倫理和習俗規定建立的。夫妻關係是一種特定的人際關係和社會關係。

婚姻動機不僅是以社會認可的方式滿足夫妻雙方的性需要,繼而生兒育女,繁衍後代,而且包含經濟方面的考慮。婚姻的動機有三種,即經濟、繁衍和愛情。有的學者認為,上古時代,經濟第一,繁衍第二,愛情第三;中古時代,繁衍第一,經濟第二,愛情第三;現代社會,愛情第一,繁衍其次,經濟第三。

現代社會,由於婦女地位發生了變化,個人自由成為社會生活的準則,愛情成為婚姻的主導動機,餘次是繁衍和經濟。

二、夫妻關係的型別

(一)愛情型

它有兩種亞型,一是由美貌與性吸引而結合,但潛伏一種風險,美貌及性魅力會逐漸減退,假如婚姻缺乏其他基礎,或不能過渡到以雙方人格相似性為基礎的愛情,那麼可推斷這種婚姻往往遲早出現危機;二是人格型夫妻,以人格的相似性或互補性為基礎的結合。由於人格具有相對穩定性,不像體型、性魅力那樣易變,這種結合一般能使婚姻平穩而幸福。

(二)功利型

此型是以愛情之外的出身、學歷、財產、社會關係等條件為基礎而結合的。當雙方收益與成本基本平衡時,婚姻能持續,雙方感到滿足。其風險是,如雙方收益與成本不平衡,往往出現不滿,導致危機;其次,由於夫妻關係的理性色彩濃重,難以獲得愛情享受,往往雙方關係緊張時,一方尋找婚外情導致關係破裂。

(三)平等合作與分工型

前者夫妻雙方平等分擔家務;後者是雙方根據各自特點分工,料理家政。這兩種型別的特點是,雙方均進入自己的角色,又對對方有相應期待,彼此都認識雙方在家庭中的價值,有較強責任感,家庭生活較為和諧、穩定。

(四)建設性

此型是雙方在共同目標下勤勤懇懇生活、工作的夫妻。他們有創家主業、教育子女等共同目標,並圍繞這些密切合作。在達到一個目標後又追求新的目標。

生活中勤奮肯幹,能抑制家庭消費;在共同努力中感愛生活的意義,使婚姻維持與發展。他們可能遇到的問題是,精神生活不夠豐富;當達到目標後,一方可能變得滿足繼而懶散,以致出現裂痕。

(五)惰性型

此型是迅速對婚姻失去熱情的夫妻。他們不能發現需要解決的問題,不願進行新的嘗試,只希望按老樣子生活。沒有緊張、衝突,也沒有樂趣,後者則對婚姻有渙散作用。

(六)失望型

失望型夫妻在新婚時百般努力建立美滿的婚姻生活,有很高的期待值。但不久發現,婚姻生活中有種種不滿意,「現實不理想,理想不現實」,對方表現也非當初所料,因此感到失望。

(七)一體型

這型別夫妻在較長共同生活中相互體貼、合作,在性格、愛好、習慣上彼此適應,融為一體。雙方均把對方看成是「自己」的一部分,相敬如賓,心心相印。此型關係穩定、美滿。

其不足之處是較為封閉,如一方離去,另一方寂寞難忍。

【離婚】

夫妻心理衝突是彼此心理的不協調、背離或對立,離婚是依法解除婚姻關係。心理衝突往往是離婚的原因和前奏,而離婚往往是心理衝突激化的結果。

一、夫妻之間的心理衝突

夫妻心理衝突多由下列因素引發:

(一)需求不滿

婚姻是雙方為互相滿足需要而結成的,婚姻的穩定性取決於需要的滿足程度。如果雙方均在共同生活中得到需要滿足,任何一方都不覺得感情疏離和心理孤寂,其婚姻就是穩第二章社會心理學定的。反之,某些需要得不到滿足(社會心理學稱之為慾求不滿)則會感到心情不舒暢,產生不良情緒,導致爭吵和持續的衝突。

慾求不滿包括:

1.自我價值得不到對方承認,自尊心受損。

2.一方或雙方性要求得不到滿足。

3.一方或雙方正當的感情需要,如溫存和體貼得不到滿足。

4.家庭經濟需求得不到正當滿足,如因種種原因支出過多、人不敷出;正當生活沒有保障;或一方或雙方無經濟**等。

5.在休閒、愛好等方面,雙方需要與興趣差別太大。

(二)價值觀念不一致或過於奢侈,

這種不一致常常表現在言語溝通中。如丈夫把社會看成一個競技場,把人與人關係說成是「弱肉強食」,而妻子信奉天主教,認為應該與人為善,雙方在價值觀念上的衝突,必然表現為經常的激烈的爭吵。

表現為行為方面的價值觀念的衝突更具有實質性,其後果是較為嚴重的。只要一方不放棄自己的某些價值觀及相應行為,衝突就會存在。

在人生目的、對幸福、成就看法的價值觀念上的分歧和衝突往往是持續的。雙方都認為自己是正確的,對方是錯誤的,在生活中碰到相關的問題,往往雙方互相指責,行動背道而馳。

(三)遠離的「自我」 自我包括自我意識、自我期待、自我取向等。婚姻不僅是雙方在法律、經濟、生理等方面的合二為一,也是兩個「自我」的結合。同理,夫妻心理衝突是由兩個「自我」遠離而引起的。

「自我」的遠離表現為:

1.兩個「自我」基本利益相異,各趨己利。

2.由於利己的婚姻動機,愛是滿足自己需要,而不是為對方作貢獻。

3.遇到分歧,各持己見互不相讓。

4.對方處於痛苦時,不安慰,不幫助,使婚姻具有的促使雙方心理健康功能喪失。

5.雙方心理調適過程緩慢,難以進人心理和諧狀態。

(四)夫妻的性差異; 夫妻在性慾及其滿足方式差異較大,這可能是夫妻衝突的深層次的原因。

男性的性慾往往是難以抑制的性興奮,有較強的自主性,因而新婚時可能就得到滿足;女性的性慾則隨性生活的增加、性體驗加深而逐漸覺醒、增強,有的甚至到中年才達到較強水平。這樣,在婚姻初期丈夫往往有性慾得不到滿足的現象。

男性的性慾具有衝動性、「征服」性和求異性的特點,往往在婚後不久對現有的性生活方式感到厭倦,特別在妻子容貌、言談失去風采後。可此時,正是妻子性慾處於較高水平。許多中年妻子感到性慾不能滿足。

在傳統的**關係中,男方處於主動地位。只要他願意發生性關係就會對妻子積極挑逗,女方即使不喜歡或不願意此時滿足他,最終還是依從了;女方則很難做到這一點,她最多只能有挑逗,但「操作」權還是在男方,如果他不為所動,女方的性慾不能滿足。而女方挑逗是否成功,還取決於自身的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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