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代的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與前代有何不同

2021-03-05 09:21:36 字數 5095 閱讀 7602

1樓:周冬平律師

一、秦朝法制的指導思想

2樓:匿名使用者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滅掉六國,結束了春秋戰國以來諸侯長期割據的局面,建立了中國歷史上第一個統一的**集權的封建王朝——秦朝,中國社會由此進入一個新的歷史階段。秦始皇統一全國以後,採取一系列措施,建立了以**集權為核心的一整套國家制度,構築了中國歷史上數千年相傳的**制度的基本框架。但是,秦始皇統一全國以後,把法定的重刑主張推向極端,用嚴刑峻罰來鎮壓臣民的反抗,用橫徵暴斂的方法維持龐大的國家開支,終於激起農民反抗。

不可一世的秦王朝只存在了短短的十幾年,即告飛灰煙滅。

秦朝的法律制度在中國法制史上佔有獨特的地位。一方面,因為秦王朝是中國歷史上第一個**集權的封建政權,其創立的國家制度、法律制度對後世封建國家一直有重要的影響。另一方面,秦朝法律制度,是在法家思想的強烈薰陶下,由法家代表人物或深受法家影響的政治人物制定出來的,在整體風格上法家色彩極為濃厚,與西漢中期以後深受儒家影響的法律制度有很大不同,因此可以說,秦朝的法制風格,在中國法制史上是獨樹一幟的。

值得注意的是,由於秦王朝存在的時間較短,而且秦朝法律制度的許多內容在統一以前即已形成,因而一般在論及秦朝法律制度時,實際上包括了統一以前特別是秦始皇在位期間秦國的法制,並不單純指統一以後秦王朝的法律制度。

1、法制概況

秦朝各項制度很大程度上淵源於秦國發展過程中創立的體制,秦朝法律制度的許多內容也都**於商鞅變法以後確立的制度。因此,秦朝法律制度大致可以劃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包括商鞅變法至統一以前。

在這一階段,秦朝法律制度的總體風格和主要框架均已形成;第二階段自秦統一至滅亡。秦始皇統一以後,把秦國原有的法律、法令推行到全國各地,使全國的法制統一到秦國法制上來。同時又頒佈一系列新的法律、法令,如關於皇帝尊號的法令,關於廢除諡號的法令,關於實行郡縣制的法令,關於統一車軌、文字、度量衡的法令以及關於焚詩書的法令等等。

2、秦朝法制的主要特色

自商鞅變法以來,法家學說一直在秦國實際政治和法制建設中起著重要的指導作用。在長期政治實踐中,秦統治者不斷把法家理論運用到法制建設之中,形成了秦朝法律制度的一系列鮮明特色。

(1)法自君出,君主獨斷。

秦始皇統一全國以後,建立了以皇帝為中心的高度集權的政治制度,使皇帝成為集立法、行政、司法大權於一身的最高主宰。據史籍記載,秦始皇統一全國以後,自稱為始皇帝,改「命」為「制」,改「令」為詔,使之成為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規範。同時,他「晝斷獄」,「夜理書」,把行政、司法也都牢牢控制在自己手中。

因此,維護皇帝至高無上的權力和權威,是秦朝立法、司法的首要原則。

(2)以法為本,嚴刑峻罰。

「法治」和「重刑」是法家的基本主張。從歷史記載中可以看出,秦始皇執政以後,把法律、法令推到治國的最高位置,長期的法治使法律、法令在秦朝社會生活中具有廣泛的權威性。在推崇「以法為本」的同時,秦統治者也把「重刑」原則推向極端,對全國實行空前嚴酷的刑罰統治。

大歷史上看,秦朝刑罰種類繁多,行刑方法之殘酷,為其他各朝所莫及。「法治」,「重刑」也是秦朝法律制度的基本特色。

(3)「事無大小,皆有法式」。

為實行「法治」,秦始皇朝統治者極為注重立法工作,立法的範圍不斷擴大,法律規範也越來越細密。從現存的歷史資料看,秦朝的法律包括刑事、民事、經濟、行政、訴訟等各大類,內容涉及軍事、外交、皇室警衛、社會治安、商業、金融、手工業、農田水利、司法訴訟等各個方面。事無大小皆有法式也是秦朝法制的基本特色。

(4)注重法律知識的宣傳與變及。

為了使法律、法令能在更廣的範圍、更深的層次得到貫徹和施行,秦朝鼓勵並要求全體臣民學法、知法,規定為官者必須通曉法律,民眾學習法律則應「以吏為師」。這也是秦朝法制的特色之一。

3、睡虎地秦墓竹簡及其主要內容

2023年,考古工作者在湖北雲夢縣睡虎地秦代墓葬中發現了1000餘支秦代竹簡,其中絕大部分屬於法律制度的內容。這批法律檔案大致可以分為三類:一為法律條文,以《秦律十八種》為代表,儲存了秦朝近30種法規的部分內容;二是法律解釋,即《法律答問》。

《法律答問》以問答的形式解釋了法律適用、定罪量刑等許多理論和制度;三是有關訴訟制度的各種規則,反映了秦代司法訴訟程式、司法原則、現場勘驗、法醫檢驗等方面的內容。這批珍貴史料的發現,大大加深了我們對秦代法制的瞭解,促進了對秦代法制的研究

秦代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與前代有什麼不同 完成

3樓:匿名使用者

春秋戰國時期的法律思想與制度

1.春秋時期法制發展概況

鄭、晉、楚各國的立法

鄭國:第一次是鄭簡公三十年,即周景王九年(公元前536年),鄭國的執政子產,鑑於當時社會關係的變化和舊禮制的破壞,因而「鑄刑書於鼎,以為國之常法」,這是中國歷史上第一次正式公佈成文法典。   第二次是鄭獻公十三年,即周敬王十九年(公元前501年),「鄭駟歂殺鄧析,而用其竹刑」。

  晉國:晉國自文公以後,曾四次制定法律。  第一次是晉文公稱霸時期,即文公四年(公元前633年)   作「被廬之法」。

第二次是趙盾(即趙宣子)為晉國執政時制定的「常法」——「夷蒐之法」。  第三次是範宣子制定的刑書。  第四次是公元前513年,晉國大臣趙鞅、荀寅將範宣子制定的並未「宣示下民」的刑書鑄在鐵鼎上,公佈於眾。

這是晉國第一次正式公佈成文法。

楚國:在春秋時曾兩次制定法律。

第一次是楚文王時「作僕區法」。

第二次是楚莊王時作茆門法。

戰國時期法制發展概況 

1、戰國時期的成文法運動

2、各諸侯國法律制度的轉型

⑴法律性質的轉變——奴隸制法律轉變為封建制法律

①維護封建財產所有權。

②以封建等級製取代奴隸等級制。

③建立並鞏固封建**主義**集權制。

⑵法律內容的變化

①法律調整的範圍擴大,規定更加具體細密。

②刑罰從野蠻走向文明,出現了新的刑種。

3、《法經》的出現  《法經》是戰國時期立法的典型代表,也是春秋以來成文法運動的總結,其體例和內容,初步確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則和體系,為秦漢以後的封建成文法典的   完善奠定了基礎。

商鞅變法與秦國法制

商鞅變法

第一次變法是孝公三年(公元前359年),一說是孝公六年(公元前356年),這次變法的重點是打擊奴隸主舊貴族的政治勢力。主要內容有四方面:第一,制定了「連坐法」,即「令民為什伍而相牧司連坐。

」第二,獎勵告奸。「不告奸者腰斬,告奸者與斬敵首同賞。匿奸者與降敵同罰。

」第三,獎勵農業生產。墾草令:「僇力本業,耕織致粟帛多者,復其身。

事末利及怠而貧者,舉以為收孥。」第四,獎勵軍功。「有軍功者,各以率受上爵。

」第二次變法是孝公十二年(公元前350年)。這次變法的重點是廢除奴隸制的土地制度。具體內容主要有:

第一,重申「民有二男以上不分異者,倍其賦」的禁令。又宣佈「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內息者為禁」。第二,取消分封制,普遍建立郡縣制。

「集小鄉邑聚為縣,置令、丞,凡三十一縣。」第三,廢除井田制,建立封建土地私有制。具體辦法是:

「為田開阡陌封疆,而賦稅平。」實行按畝收稅,並准許土地買賣。第四,統一度量衡制度。

秦國法制概況 

商鞅首先改「法」為「律」。清末著名法制改革家沈家本曾說:「商鞅改法為律,謂改李悝之六法為盜律、賊律、囚律、捕律、雜律、具律也。

」  商鞅變法的意義    商鞅變法的改革措施,一方面清理了舊貴族的政治經濟勢力,另一方面鞏固了新興地主階級的經濟基礎和政治統治,使秦國一躍而成為令人畏懼的「戰國七雄」之首的強國,為後來秦國統一天下奠定了基礎。商鞅以《法經》為藍本制定的秦律,對於秦法制的統一和發展具有重要的作用,秦漢以後的封建法典都以「律」為名。

分析:

總結上述材料,進行對比可以明顯的看到春秋、戰國、秦朝這三個時期法律發展的過程與其總體方向。     在舊禮制被破壞崩塌的春秋時期,「鑄刑書於鼎,以為國之常法」開創了中國法制史成文法的先河與慣例。

在法律制度方面,比較春秋與戰國時期的法律制度就可以發現,「不別親疏,不殊貴賤,一斷於法。」  已經將原始的奴隸制法律轉變為封建制法律。這是新興地主階級用以指導立法的思想, 其心是取消舊奴隸主貴族在法律上享受的特權,它打破了奴隸制 「 刑不上大夫 」 的壁壘。

「法者,編著之圖籍,設之於官府,而布之於百姓者也。」從這條法律也不難看出,法律調整的範圍擴大,規定更加具體細密。刑罰從野蠻走向文明,出現了新的刑種。

「 行刑,重其輕者 」 。指在執行刑罰時,加重對輕罪的刑罰。 「 禁奸止過,莫若重刑 」 。

請罪重罰的模式體系,同樣對後世影響頗大。

同時,從法經將法律的總原則、 通例專列一篇,而與其他篇章相對應的編制體例可以看出《法經》的立法技巧已初步走向成熟 ,可稱為中國歷史上第一部較系統的封建法典,為以後歷代法典的濫觴。

那麼,將目光放在秦朝,可以看到秦律,在秦律之中,既可以看到來自前朝奴隸制社會法制的影子,又可以看到通過對於奴隸制制度的限制規範,達到加強**集權和維持更廣範圍社會穩定的特點。

第一,革除舊法,殘存舊制。在春秋戰國時期新舊制度的交替過程中,秦律作為一部維護新      生制度的成文法,明確規定了一些限制奴隸制的法律內容。

第二,重法輕禮,厲行「法治」。在先秦法家「法治」原則的指導下,秦政權放棄「禮治」 思想,堅持「明法度,定律令」,通過焚書坑儒、統一思想、以吏為師、以法為教等 手段,確立了君主**集權的法律制度與**統治,使秦律具有重法輕禮、厲行「法治」的鮮明特徵。

第三,重刑輕罪,刑罰嚴酷。秦律繼承先秦法家「重刑輕罪」的定罪量刑原則,制定了一套嚴酷殘暴的刑罰制度。

第四,內容豐富,體系繁雜。如前所述,秦律內容非常豐富,調整範圍相當廣泛。

總結:

從以上材料和材料分析可以看出,秦代前與秦朝的法律發展主要趨勢是由不成文法發 展向成文法,由奴隸制法律發展為封建制法律,由「刑不上大夫」的特權法轉向普遍的全民法,其法律體系也從散亂變得有體有制。

究其根本,「倉廩實而知禮節,衣食足而知榮辱」,經濟是文化發展的基礎。從秦代前朝與秦朝日益發達昌明的農業、手工業、冶煉業,其經濟發展也逐漸強大。獲得一定資本的庶民階層就不會甘心受到奴隸主的壓迫,肯定要推動對奴隸制法律的改革。

而作為全國最大地主的皇帝,更是要以**集權的方法建立強大的管理體系。

同時,經過春秋戰國的百家爭鳴,其中推崇「法制」的法家代表人商鞅、韓非、李斯等人在秦朝影響力極大,對於其「法制」思想的推動也不言而喻。  綜上所述,其推動和改變秦代以及之前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的根本原因,是當時社會經濟、文化、制度的多重作用疊加下的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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