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不起眼的小過客
1 、保險利益原則
2 、近因原則
3 、損失補償原則
4 、最大誠信原則
保險利益原則
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有保險利益。保險利益是指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有四個成立條件:
合法的利益、經濟有價的利益、確定的利益、有利害關係的利益。
近因原則
近因是指風險和損失之間,導致損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決定作用的原因,用以確定保險賠償責任。
損失補償原則
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從保險人得到的賠償正好填補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造成的保額範圍內的損失。實際運用過程中,應當以實際損失為限,以保額為限,以保險利益為限。
最大誠信原則
最大誠信是指誠實、守信。保險合同就是建立在誠實信用基礎上的一種射幸合同,保險法第5條規定,保險合同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它主要通過保險合同雙方的誠信義務來體現,具體包括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如實告知的義務及保證義務,保險人的說明義務及棄權和禁止反言義務。
保險法第16條,17條作了詳細規定。
保險原則是在保險發展的過程中逐漸形成並被人們公認的基本原則。這些原則作為人們進行保險活動的準則,始終貫穿於整個保險業務。堅持這些基本原則有利於維護保險雙方的合法權益,更好的發揮保險的職能和作用,有利於保障人們的生活安定、社會進步
2樓:
一、保險利益原則: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
二、最大誠信原則: 最大誠信是指當事人真誠地向對方充分而準確的告知有關保險的所有重要事實,不允許存在任何虛偽、欺瞞、隱瞞行為。
三、近因原則: 近因是指在風險和損失之間,導致損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決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在時間上或空間上最接近的原因。近因原則是指在風險與保險標的損失關係中,如果近因屬於被保風險,保險人應負賠償責任;近因屬於除外風險或未保風險,則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四、損失補償原則: 損失補償原則是指保險合同生效之後,當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時,通過保險賠償,使被保險人恢復到受災前的經濟原狀,但不能因損失而獲得額外收益。
保險(insurance或縮寫為insur),本意是穩妥可靠保障;後延伸成一種保障機制,是用來規劃人生財務的一種工具,是市場經濟條件下風險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體系和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的支柱。
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從經濟角度看,保險是分攤意外事故損失的一種財務安排;從法律角度看,保險是一種合同行為,是一方同意補償另一方損失的一種合同安排;從社會角度看,保險是社會經濟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生產和社會生活「精巧的穩定器」;從風險管理角度看,保險是風險管理的一種方法。
3樓:藍眼睛
最大誠信原則。保險合同是射幸合同,其結果具有不確定性。同時,保險人與投保人資訊嚴重不對稱,對於保險標的投保人相較於保險人具有資訊優勢;而對於保險條款保險人的專業程度要顯著高於投保人。
因此,保險合同中對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更高。
保險利益原則。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法律上承認的利益。
近因原則。所謂近因原則是指保險標損失的發生必須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或者說保險標的的損失是承保風險所導致。
損失補償原則。 損失補償原則是指「當保險事故發生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遭受損失時,保險人必須在責任範圍內對被保險人的損失進行補償。」
4樓:相其英仍辛
最大誠信原則:
最大誠信是指當事人真誠地向對方充分而準確的告知有關保險的所有重要事實。
四。三,使被保險人恢復到受災前的經濟原狀: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一,應依法向對方提供足以影響對方做出訂約與履約決定的全部實質性重要事實、損失補償原則,不允許存在任何虛偽、保險利益原則。
保險利益原則是指在簽訂保險合同時或履行保險合同過程中,通過保險賠償:
損失補償原則是指保險合同生效之後、最有效,保險人應負賠償責任,同時絕對信守合同訂立地約定與承諾,則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導致損失的最直接、近因原則,當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時。
二,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必須具有保險利益的規定、起決定作用的原因、欺瞞。近因原則是指在風險與保險標的損失關係中、隱瞞行為;近因屬於除外風險或未保風險,但不能因損失而獲得額外收益。
最大誠信原則是指保險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及合同有效期內,如果近因屬於被保風險:
近因是指在風險和損失之間,而不是指在時間上或空間上最接近的原因
5樓:匿名使用者
保險的四大原則包括保險利益原則、最大誠信原則、近因原則、損失補償原則。此外,還存在由損失補償原則派生出來的二個原則:即代位求償原則和重複保險分攤原則。
擴充套件資料:
1:保險利益原則。
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有保險利益。保險利益是指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
2: 最大誠信原則。
最大誠信是指誠實、守信。保險合同就是建立在誠實信用基礎上的一種射幸合同,保險法第5條規定,保險合同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6樓:瓊樓登高人為峰
保險的四大原則是指:損失補償原則、近因原則、分攤原則、代位原則。
第一:損失補償原則。保險人必須在保險事故發生導致保險標的遭受損失時根據保險責任的範圍對受益人進行補償。
其含義為保險人對約定的保險事故導致的損失進行補償,受益人不能因保險金的給付獲得額外利益。
第二:近因原則。是指判斷風險事故與保險標的的損失之間的關係,從而確定保險補償或給付責任的基本原則。
近因是保險標的損害發生的最直接、最有效、最起決定性的原因,而並不是指最近的原因。如果近因屬於被保風險,則保險人應賠償,如果近因屬於除外責任或者未保風險,則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第三:分攤原則。是在被保險人重複保險的情況下,保險事故發生,被保險人所得到的賠償金由保險公司和被保險人共同分擔。
第四:代位原則。保險人根據合同的規定,對被保險人的事故進行賠償後,或者在保險標的發生事故造成推定全損後,依法向有責任的第三方進行求償的利益,獲取的被保險人對受損投保標的的所有權。
中國的保險法律法規要求,保險人必須以自己的名義行使代位求償權,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有義務協助保險人向侵權人索賠。
拓展資料:
保險 ,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7樓:我是足人李嘉威
保險的四大原則如下:
1、損失補償原則
損失補償原則是保險人必須在保險事故
發生導致保險標的遭受損失時根據保險責任的範圍對受益人進行補償。其含義為保險人對約定的保險事故導致的損失進行補償,受益人不能因保險金的給付獲得額外利益。一般來說,財產保險遵循該原則,但是由於人的生命和身體價值難以估計,所以人身保險並不適用該原則,但亦有學者認為健康險的醫療費用亦應遵循,否則有不當得利之嫌。
2、近因的原則
近因原則是指判斷風險事故與保險標的的損失之間的關係,從而確定保險補償或給付責任的基本原則。近因是保險標的損害發生的最直接、最有效、最起決定性的原因,而並不是指最近的原因。如果近因屬於被保風險,則保險人應賠償,如果近因屬於除外責任或者未保風險,則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3、分攤的原則
在被保險人重複保險的情況下,保險事故發生,被保險人所得到的賠償金由保險公司和被保險人共同分擔。
4、代位的原則
保險人根據合同的規定,對被保險人的事故進行賠償後,或者在保險標的發生事故造成推定全損後,依法向有責任的第三方進行求償的利益,獲取的被保險人對受損投保標的的所有權。中國的保險法律法規要求,保險人必須以自己的名義行使代位求償權,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有義務協助保險人向侵權人索賠。
保險(insurance),本意是穩妥可靠保障;後延伸成一種保障機制,是用來規劃人生財務的一種工具,是市場經濟條件下風險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體系和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的支柱。
保險 ,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從經濟角度看,保險是分攤意外事故損失的一種財務安排;從法律角度看,保險是一種合同行為,是一方同意補償另一方損失的一種合同安排;從社會角度看,保險是社會經濟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生產和社會生活"精巧的穩定器";從風險管理角度看,保險是風險管理的一種方法。
8樓:匿名使用者
保險的四大原則分別是:保險利益原則、最大誠信原則、近因原則和損失補償原則。
9樓:匿名使用者
(1)可保利益原則,
(2)最大誠信的原則,
(3)近因的原則,
(4)損失補償的原則
10樓:匿名使用者
可保利益,最大誠信,近因,損失補償
11樓:芬蘭堪書院
說白了 靠譜 管用 省錢 實在 就是硬道理 對的
保險的四項基本原則是什麼?
12樓:華律網
合同的基本原則主要是:
一、平等原則: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
二、自願原則: 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三、公平原則: 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四、誠實信用原則: 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五、權利濫用禁止和公序良俗原則: 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13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2023年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規定,保險主要適用以下四種基本原則:
1.最大誠信原則
2.可保利益原則
3.補償原則
4.近因原則
1.最大誠信原則
是指保險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和履行保險合同時,必須保持最大限度的誠意,雙方都應遵守信用,互不欺騙和隱瞞,投保人應向保險人如實申報保險標的的主要風險情況,否則保險合同無效。
2.可保利益原則
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因具有各種利害關係而享有的法律上承認的經濟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可保利益是保險合同生效的依據。在壽險中,一般以下幾種情況投保人有可保利益:
(1)投保人對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等;(3)具有收養、贍養等法定義務;(4)對有合同關係或其他債務關係的人;(5)對其他與之有合法經濟關係的人。另外我國《保險法》還規定,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保險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可保利益。
3.補償原則
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人無論以何種方式賠償被保險人的損失,也只能使被保險人在經濟上恢復到受損前的同等狀態,被保險人不能獲得額外收益。因此,保險人在理賠時一般按以下三個標準確定賠償額度:以實際損失為限,以保險金額為限,以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可保利益為限。
在這三個標準中,以最低的為限。
4.近因原則
近因是指造成保險標的損失的最主要、最有效的原因。也就是說,保險事故的發生與損失事實的形成有直接因果關係。按照這一原則,當被保險人的損失是直接由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造成的,保險人才給予賠償。
這是因為現實中保險標的的損失是由多種風險事故同時或者連續發生造成的,而這些風險事故往往同時有被保風險、非保風險或除外風險。近因原則是判斷保險人是否需要賠償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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