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施工意外傷害事故責任劃分農村自建房工程,發生意外傷害事故,賠償責任怎麼劃分

2021-03-05 12:57:56 字數 4032 閱讀 2944

1樓:就關我事說兩句

按照我國民法通則或即將實施的《民法總則》的相關規定,建築施工單位應對工人違反安全操作規程導致工具墜落致人傷害先行承擔相應的法律賠償責任,即建築施工單位先行賠付醫療費、誤工費甚至傷殘等級補助費等,由於受傷的其它單位的工人無過錯,受傷者是沒有責任的;勞務分包單位從嚴格意義上講,應當具備相應的從業資職,同時加強對職工的安全培訓防止一般高墜等事故的發生。現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勞務分包單位的工人違反操作規程導致別人受到傷害,因此作為直接責任人(勞務分包單位的工人)必須先行按企業規章制度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一般可由其承擔不超出40%的賠償金額。另外勞務分包單位與發包單位共同承擔其餘的60%(其責任形式為共同連帶),具體多少兩者可先行協商,按一般慣例,勞務分包單位應承擔大頭(自已工人教育培訓不夠)。

2樓:愛の優然

從你的敘述中被害人的一切損失應由你公司或你的工人支付;如果你的工人與公司之間具有勞動關係則由公司支付,如果工人與公司之間具有勞務關係,則工人在其過錯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由於網路問題了解的資訊較少,建議找律師當面諮詢

3樓:踏理尋法

一個工地存在多個承包單位同時施工?還是說受傷的人是臨近工地上的?

農村自建房工程,發生意外傷害事故,賠償責任怎麼劃分

4樓:農村建房子

建房意外受傷誰來買單?

【案例分享】

2023年4月,蔡某跟著郭某為楊某家建房,在幹活的過程中,架子上的木板斷裂(施工所使用的架子由郭某提供並負責搭建),導致蔡某從搭建的架子上摔下受傷住院,花費醫療費5萬餘元,蔡某訴至法院,要求作為僱主的郭某和房主楊某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郭某辯稱,與楊某系合夥關係,屬於同打虎共吃肉,不是僱傭關係,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楊某辯稱,蔡某和郭某等人為他家建房系承攬合同關係,不存在過失,不應賠償。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民房的建設具體分工由郭某進行分配,楊某對郭某進行結算,再由郭某按照實際出工天數支付給蔡某及其他施工人,施工中的架子、攪拌機由郭某提供並收取工程造價6%的費用,結合以上事實,應認定郭某為本案所涉工程的承包人,蔡某與郭某系僱傭關係,對蔡某受到的傷害,郭某作為僱主應承擔20%的賠償責任。楊某將本案所涉工程,發包給沒有建築資質的郭某,存在過錯,應承擔30%的賠償責任。蔡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身所遭受的傷害存在過錯,應承擔50%的責任。

判決生效後,郭某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判決。經楊某申請,法院執行幹警多次做郭某的工作,郭某態度強硬,拒絕賠償也拒不報告財產狀況,法院決定對郭某採取拘留措施。面對執行法官的情理法重重加壓和震懾,郭某最終同意履行賠償義務,案件得以順利執結。

5樓:匿名使用者

隨著農村建設市場也逐步繁榮,由於種種原因,建房過程中的**事故屢有發生。,雙方對責任的承擔爭議問題往往成為訴訟焦點。

一、責任主體的確定

目前,農民建房普通採用承包的模式,即若干名勞動力聚合在一起,組成鬆散型的建築小分隊,由一名召集人(工頭)負責攬活並領工,與房主談妥報酬,包公不包料,只掙工錢的模式。根據這種情況,在施工中一旦發生**事故,承擔責任的主體一般應是:工頭、房主、**者本人及其他有過錯的人。

二、分配責任的方式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精神及此類案件的特點,對各方責任的劃分一般應適用過錯責任並輔之以公平原則。結合農村的實際情況,考慮案件的社會效果,應儘量由多方分擔責任,不宜將責任過分集中在某一方身上。

(一)工頭的責任

建設部2023年頒佈的《村鎮建築工匠從業資格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建築工匠應當依照本辦法進行資格審定,取得村鎮建築工匠資格證書。未取得村鎮建築工匠資格證書,不得承攬村鎮建築工程。

」而目前農村的建築工匠取得縣級人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者寥寥無幾,從已處理過的案件來看,大部分**事故都與安全措施不力有關。作為領工者(工頭)有責任充分注意施工中的安全防護措施,並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以保障其人身安全。但實踐中,他們並非專業的建築隊,一般都缺乏必要的安全裝置而盲目草率施工,領工者也很少進行安全教育。

領工者的上述過錯,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因素,所以,在劃分責任時,工頭一般應承擔主要責任。

(二)房主的責任

如果房主將工程承包給了無《村鎮建築工匠資格證書》者即為房主的過錯,應承擔相應選任錯誤的民事責任。

在不同的個案中,房主還可能有其它方面的過錯。如根據約定應由房主提供必要的裝置,而房主提供的裝置不安全等情況,均屬房主的過錯,其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但需要強調的是:

即使是這種情況,仍應由領工者(工頭)承擔主要責任。因為保證安全施工始終是領工者應注意的義務,如果裝置不安全就不能盲目施工。房主雖然提供了裝置,但並不負責現場指揮和安全檢查,不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因素,只能承擔次要責任。

(三)**者本人的責任

一般情況下,**者本人存在對自己安全注意不夠的過錯,應自負相應的民事責任。有些案件中,其本人的過錯還很明顯,甚至是造成其**的主要因素,這時其本人應承擔較多的責任。但不宜承擔主要責任,。

此類案件劃分責任的原則是過錯原則加公平原則。施工者本人受了傷,如讓其承擔主要責任,就過分強調了過錯責任原則而忽略了公平原則,有失偏頗,社會效果也不好。

(四)其他有過錯者的責任

其他有過錯者是指自己幹活不小心,給別人造成**的情況。如不小心將磚塊碰掉砸傷他人的。有時造成損害者是該建築隊以外的其他人,均應根據其過錯承擔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6樓:黎江月

總的說是僱主對僱員負責,被幫工人對幫工人負責。具體的說得要具體情況

工程施工意外傷害

7樓:匿名使用者

一、你和承接你再發包的施工單位是否具有相應的施工資質,並要看雙方的合同約定,如一方無資質或資質不符,你起碼要負大部責任;

二、上述單位如無資質,你和發包給你以及承接你的工程的,都有責任的;

三、你和發包給你的單位是如何約定的?如有約定,且你具有合法資質和工程承包範圍,可按合同執行。否則,你的責任無可推卸;

四、有關管理或裁定部門是如何認定的。

以上只是個人理解,請詳細查閱有關建築和安全生產管理有關法律法規。

8樓:匿名使用者

建築工程意外傷害險指的是:凡在建築工程施工現場從事施工作業與工程管理、並與施工企業建立勞動關係的人員均需按照國家建築法要求,由所在施工企業對該類勞動團體購買保險,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建築工程的施工人員意外險通常是由施工方買的,需要施工方自付,業主方買的是建築工程一切險。建築工程意外險保費可以是按工程價乘以費率,建築一切險也是。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支付意外傷害保險費。

意外傷害保險期限自建設工程開工之日起至竣工驗收合格止。

建工險的保險金額一般是建築方根據自己的利益進行選擇。一般保險費是根據施工人數或建築面積或工程總造價三者選一來計算。如,某建築工程,工期一年,工程總造價1千萬元,建築面積2萬平方米,預計用工100人,該工程現參加《建築工程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保額10萬元/人,

保費:若按人數計算為30*10*100=30000元,

若按工程造價計算為2.5*10*1000=25000元,

若按建築面積計算為0.125*10*20000=25000元。

如果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因工程意外傷害身故,則其可獲得10萬元的賠付。

建工險雖不屬於強制保險,但在工程開工前要上好這個保險,否則是不允許開工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38條規定,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這是建築施工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必備條件之一。

9樓:匿名使用者

要講證據,如果有充分的證據證明是由於施工方的操作不當造成事故,那麼就不用承擔責任,負責,你們肯定要承擔責任!

10樓:男人就是要強壯

發生事故施工單位肯定是逃脫不了干係的,你即使和手下包工頭籤合同時,說發生事故一切由包工頭承擔也沒用,法律不承認的

11樓:匿名使用者

責任是肯定要承擔的,就是看承擔的責任有多重,責任的輕重在於很多,你有沒有交底,自己的安全防護措施有沒有到位,安全標語有沒有,等等,首先要自己分內工作要做好,很簡單,現在出了事情一般都要查資料,只要資料及硬體做好了,就算要承擔責任,也不會被相關部門罰很多款,還有就是要給施工隊伍簽訂安全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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