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百家百談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中事故處理的原則:
根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五條發生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及時救助受傷害學生,並應當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有條件的,應當採取緊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第十六條發生學生傷害事故,情形嚴重的,學校應當及時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報告;屬於重大**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同級人民**和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告。
第十七條學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學校要求或者認為必要,可以指導、協助學校進行事故的處理工作,儘快恢復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
第十八條發生學生傷害事故,學校與受傷害學生或者學生家長可以通過協商方式解決;雙方自願,可以書面請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門進行調解。成年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訴訟。
第十九條教育行政部門收到調解申請,認為必要的,可以指定專門人員進行調解,並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完成調解。
第二十條經教育行政部門調解,雙方就事故處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在調解人員的見證下籤訂調解協議,結束調解;在調解期限內,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或者調解過程中一方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應當終止調解。調解結束或者終止,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二十一條對經調解達成的協議,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雙方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事故處理結束,學校應當將事故處理結果書面報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重大**事故的處理結果,學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向同級人民**和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告。
2樓:匿名使用者
不是四條原則,是五條,具體如下,請詳看:
第四章 事故處理
第四十一條 發生在校學生傷害事故,學校負責人應當組織人員保護事故現場,及時採取一切合理有效的措施救助受傷害學生,儘快恢復教育教學秩序。
第四十二條 中小學校的學生在體育課和課間活動中發生身體跌倒、劇烈碰撞等意外情形時,經校醫檢查後,認為有必要的,學校應當立即通知學生的監護人帶學生到醫院進行健康檢查。
第四十三條 學校應當按照《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處理事故善後工作。 除重大學生傷害事故外,學校處理學生傷害事故需要教育行政部門協助的,應當口頭或者書面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請求。教育行政部門可以向學校提出事故處理的建議。
發生重大學生傷害事故,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成事故處理工作組,在當地**領導下直接處理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服從教育行政部門的指揮。
第四十四條 高等學校應當建立由學校有關領導牽頭、學校有關部門參加的學生傷害事故善後處理小組。中小學校應當組成有學校負責人、法制副校長、安全輔導員、家長委員會代表參加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小組,負責與家長協商處理事故善後事宜。 發生學生傷害事故,初步確定學校對事故負有賠償責任的,學校可以與受傷害學生或者學生家長協商解決事故的賠償事宜。
學校與受傷害學生或學生監護人或家長進行協商時,當事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協商的當事人是受到傷害的學生和學校。中小學校的學生受到傷害應由其法定監護人**其與學校進行協商。高等學校的學生受到傷害由其本人或者其家長與學校進行協商;
(二)協商應當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協商的開始、進行和最後達成協議應該建立在自願的基礎上,任何一方不得用脅迫、欺詐等手段迫使對方就範;
(三)協商的內容應當合法,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也不得損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四)協商期間不得干擾學校教育教學的工作秩序;
(五)協商達成的協議應當作成書面協議,當事人應當簽名。 受傷害學生及其法定監護人或其家長不願意與學校協商,可以書面請求教育行政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五條 事故當事方,對受傷害學生的傷殘程度不存在爭議,不需要鑑定。 事故當事方對救治醫院做出的傷殘程度的診斷存在爭議,可以協商共同委託事故發生地或者學校所在地的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鑑定。鑑定費用協商解決。
事故處理採用教育行政調解方式的,對救治醫院做出的傷殘程度的診斷有異議,由有異議的一方當事人向調解機關提出鑑定申請,經調解人同意後,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鑑定機構,協商不成的由調解機關委託鑑定機構重新鑑定。鑑定費用由鑑定申請人負擔。
還有什麼不懂可以檢視下面的參考資料**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原則有
3樓:建皖清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中事故處理的原則:
根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五條發生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及時救助受傷害學生,並應當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有條件的,應當採取緊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第十六條發生學生傷害事故,情形嚴重的,學校應當及時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報告;屬於重大**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同級人民**和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告。
第十七條學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學校要求或者認為必要,可以指導、協助學校進行事故的處理工作,儘快恢復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
第十八條發生學生傷害事故,學校與受傷害學生或者學生家長可以通過協商方式解決;雙方自願,可以書面請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門進行調解。成年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訴訟。
第十九條教育行政部門收到調解申請,認為必要的,可以指定專門人員進行調解,並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完成調解。
第二十條經教育行政部門調解,雙方就事故處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在調解人員的見證下籤訂調解協議,結束調解;在調解期限內,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或者調解過程中一方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應當終止調解。調解結束或者終止,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二十一條對經調解達成的協議,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雙方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事故處理結束,學校應當將事故處理結果書面報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重大**事故的處理結果,學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向同級人民**和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告。
擴充套件資料: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發生學生傷害事故,學校負有責任且情節嚴重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對學校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有關責任人的行為觸犯刑律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學校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整頓;對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應當依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第三十四條教育行政部門未履行相應職責,對學生傷害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的,由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有關責任人的行為觸犯刑律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違反學校紀律,對造成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學生,學校可
學生傷害事故的歸責原則是什麼
4樓:匿名使用者
一)校園傷害事故歸責
1、過錯責任原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意見》第160條規定"在幼兒園、學校生活、學習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的精神病人,受到傷害或者給他人造成損害,單位有過錯的,可以責令這些單位適當給予賠償。"根據此條規定,學校承擔人身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的基礎前提是"單位有過錯。
"學校有過錯才承擔賠償責任,無過錯即無責任。過錯推定雖然在實質上是過錯責任,但究其目的是加強侵害人的責任更好地為受害人提供救濟,基於學校與學生的關係,在司法實踐中,校園傷害事故案件中能不能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存在分歧,一種意見認為:學校在無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或自身受到不法侵害的,可以適用該原則,即是學校在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情況下推定學校有過錯,應承擔賠償責任。
另一種意見認為:校園傷害案件中不能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因為學校與學生是一種法定的教育管理關係,如果適用該原則,過錯推定責任將會加重學校負擔,學校為免責會減少各種有可能形成責任的活動,如春遊、做實驗等活動,不利於學校實施多種形式的教學活動,事實上已有許多學校已取消了學生集體活動。
因此有必要出臺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使校園傷害案件不適用過錯責任推定原則指導司法實踐。在處理校園傷害事故案件不適用無過錯原則已被廣泛接受,這裡筆者已無需多議。
2、公平責任原則。公平責任是指當事人雙方在對造成損害均無過錯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公平的觀念,在考慮當事人的財產狀況及其它情況的基礎上,由當事人分擔責任。我國民法通則第130條規定:
當事人對造成損害均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責任。此項規定就是公平原則的重要法律依據,這裡所說的"沒有過錯"是指:
第一、不能推定行為人有過錯;
第二、不能找到有過錯的當事人;
第三、確定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過錯顯失公平。
適用公平原則應嚴格掌握以下幾個問題:
(1)公平原則適用的範圍是在雙方當事人均無過錯並且不屬於無過錯責任原則所調整的侵權損害賠償案件,它是過錯原則無過錯原則不能適用後才選擇的一種歸責原則。
(2)所謂的"實際情況"是指雙方或多方當事人的經濟狀況即實際負擔能力,其他如社會同情因素、責任主體所盡義務的多少等,由法官自由裁量,但分擔並不是各打五十大板。
(3)判決時應使責任分擔公正、合理,切忌法官濫用自由裁量權。
(4)對受害人的賠償應限於直接損失,一般不包括間接損失。
對學校歸責時,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為主,兼顧公平原則。即只有校方對校園事故發生的確有過錯時才承擔責任,對事故發生當事人都無過錯時,可按公平原則由當事人適當分擔經濟損失。
(二)具體校園傷害事故
根據過錯主體及其過錯程度的不同,具體校園傷害事故責任範圍可以分為以下三大類:
l、校方一方有過錯造成校園傷害事故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由學校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這種情況一般包括以下六種型別:
(l)、教育裝置、設施倒塌、損壞、**
(2)、在學校組織的或教師違規組織的各種校內、校外社會實踐、文娛、體育、春秋遊等活動中發生學生傷害事故
(3)、校內建築、水、電、汽施工活動中對學生造成傷害
(4)、正常教育教學時間有關管理人員、教師擅離崗位,學生失控造成偶發性傷害事件
(5)、違反教育常規,違反教學大綱要求造成學生傷害事件
(6)、學生在校食物中毒,防病治病違反操作規程引發群體性不良反應等。
2、學校、學生和肇事方共同過錯造成校園學生傷害事故。《民法通則》130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在此種情況下,共同過錯人按各自過錯行為和程度分負民事責任;受害學生有過失和故意的而加害人無過錯的加害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加害人與受害人都有過錯,則加害人只對自己的過錯承擔應負民事責任。
3、學校沒有過錯或學生自我傷害和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造成傷害的,適用過錯推斷原則。即當校園傷害事故發生時,法律直接推定學校主觀上有過錯,但允許學校舉證證明是由於不可抗力或在情勢變更情況下發生方可免責。當然在有些情況下學校可本著"人道主義"精神,也可給予適當補償。
因為老師確已盡責亦未擅離崗位,學校管理相當嚴了,事故仍在無法預料與無法制止中發生,學校則不應承擔責任。此型別事件有:
(l)、學校正常的對違紀學生批評、教育而引發的學生出走、逃學、服毒等突發事件。
(2)、不可預見性傷害:即校內、校外活動中,學校儘管對學生安全進行了詳密安排仍不能避免的傷害,如:課間或體育自由活動中學生自行打、鬧、嬉戲造成的傷害
(3)、學生自行違紀翻越教育教學設施引發的傷害 (4)、學生請假、因病,在校內因自身原因造成傷害。
(5)、**校舍倒塌、突發洪水圍困學生,無法搭救,學生被水沖走
(6)、學校、教師做到守紀守法,又做到嚴守規章照看、管理學生,學生傷害完全由於自身過錯造成
在處理學生傷害事故時,班主任應做好哪些工作
一 儘早發現,及時搶救 在校學生事故發生後,我們千萬不能麻痺大意,覺得學生撞了一下或碰破點皮,沒什麼大不了,因此不當回事。其實,有的事故雖然表面看沒造成什麼傷害,卻有可能隱含著像 內臟出血 等生命危險,因此,我們每一個學校教育工作者,對所有在校學生的意外傷害事故,不管小傷大傷,都要高度警惕,高度負責...
交通事故處理中有哪些證據,處理交通事故的法律規定有哪些,交通事故的證據有哪些
一 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的證據 1 當事人為公民的,應提交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或戶口本 2 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 工商營業執照 副本或工商登記機關出具的工商註冊登記資料 社團法人登記證等 3 當事人在訴爭的法律事實發生後如有變更的,應提交變更登記資料 4 當事人為道路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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