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分諮詢關於詐騙的法律問題百分諮詢一個關於詐騙的法律問題

2021-03-06 16:42:41 字數 5889 閱讀 2565

1樓:匿名使用者

1、本案中,**一方構成敲詐勒索罪。數額起點是1000元至3000元。11000元已經達到犯罪起點。

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敲詐數額已經達到了追訴起點,公安機關應當予以立案。是不是你們去立案的時候沒有把問題說清楚?

如果是這樣,建議你們寫一份書面的報案材料給公安局。思路如下:

第一,單據是假的。**利用假單據,騙取你公司貨物。

第二,騙取貨物後,打**要挾給付1萬元。

第三,如果不給,那麼不給貨。

2、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不構成敲詐勒索罪。」本案顯然不是該種性質,對方向你要1萬元,該一萬元顯然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

3、「現在上海**就是不立案。」

如果還不立案,那你們就向上級公安機關,或者同級人民檢察院反映。

4、託運單都是假的,當然是無效的。本案是刑事犯罪,不是民事合同行為。

5、如果對方沒有返還十幾萬貨物的意思,意圖侵佔貨物,並敲詐1萬元,那麼除了構成敲詐勒索罪,還有合同詐騙罪。合同詐騙十幾萬,屬於數額巨大,法定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2樓:槓頭

欺詐就是詐騙,可能你向上海**敘述被詐騙的經過有出入。應重新寫書面報案材料,當面提交主管刑事案件的領導。並有權要求案發地派出所出具受理案件通知書,或出具不於立案書面通知。

你可憑藉案發地派出所出具的不受理案件通知書到其上一級部門〈公安分局〉的法制科反映。或直接在主管刑事案件的局長反映。

3樓:8度深藍

本案中就是典型的合同詐騙案,當地**不予立案的做法存在過錯。建議向其上級主管公安部門報案,同時可以針對其行政不作為申請行政複議。

4樓:河北律師趙穎鋒

個人認為這種行為性質及其惡劣,不可能僅僅是經濟糾紛。

依照《刑法》274條,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強索公私財物,按照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因此本案並不是什麼漏洞,對方的行為完全就是「要挾」,因此完全可以按照敲詐勒索定罪處罰。

5樓:匿名使用者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採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構成合同詐騙罪

在詐騙罪中,刑法在經濟類犯罪裡專門規定的合同詐騙罪行為人是在完全沒有履約能力情況下籤訂的合同,他們自己不是物流公司,也沒有辦法將展品運回廣東,這樣做的目的只有一個,就是騙取展品

因此我個人認為應該構成合同詐騙罪

6樓:上海楊律師

建議委託律師協助處理,或帶著相關材料到律師事務所當面諮詢,法律是講究證據的。

7樓:匿名使用者

不是經濟糾紛,帶著律師去公安局

你要是把錢給**公司你的貨還是回不來,**嗎,他們是不會露面的!

想好了再動!

8樓:cy小屋

你以詐騙最立案試試!

諮詢一個有關詐騙的法律問題

9樓:冷冷清秋羊羽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

為依法懲治詐騙犯罪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的有關規定,現就審理詐騙案件的幾個具體問題解釋如下:

一、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和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千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萬元以上的,屬於詐騙數額特別巨大。詐騙數額特別巨大是認定詐騙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一個重要內容,但不是唯一情節。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應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1)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詐騙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2)慣犯或者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3)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4)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

(5)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

(6)使用詐騙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7)曾因詐騙受過刑事處罰的;

(8)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9)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行為,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數額在5萬至10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數額在20萬至30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

對共同詐騙犯罪,應當以行為人蔘與共同詐騙的數額認定其犯罪數額,並結合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數額等情節依法處罰。

已經著手實行詐騙行為,只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獲取財物的,是詐騙未遂。詐騙未遂,情節嚴重的,也應當定罪並依法處罰。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2千元至4千元」、「3萬元至5萬元」的幅度內,分別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個人詐騙「數額較大」、「數額巨大」,以及單位實施詐騙,追究有關人員刑事責任,參照本條第四款規定的數額,確定適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條的具體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二、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和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利用經濟合同詐騙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

利用經濟合同進行詐騙的,詐騙數額應當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認定,合同標的數額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行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其行為屬於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經濟合同進行詐騙:

(一)明知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擔保,採取下列欺騙手段與他人簽訂合同,騙取財物數額較大並造成較大損失的:

1、虛構主體;

2、冒用他人名義;

3、使用偽造、變造或者無效的單據、介紹信、印章或者其他證明檔案的;

4、隱瞞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兌現的票據或者其他結算憑證作為合同履行擔保的;

5、隱瞞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擔保條件的抵押物、債權文書等作為合同履行擔保的;

6、使用其他欺騙手段使對方交付款、物的。

(二)合同簽訂後攜帶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擔保合同履行的財產逃跑的;

(三)揮霍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擔保合同履行的財產,致使上述款物無法返還的;

(四)使用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擔保合同履行的財產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上述款物無法返還的;

(五)隱匿合同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擔保合同履行的財產,拒不返還的;

(六)合同簽訂後,以支付部分貨款,開始履行合同為誘餌,騙取全部貨物後,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或者雙方另行約定的付款期限內,無正當理由拒不支付其餘貨款的。

三、根據《決定》第八條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的,構成集資詐騙罪。

「詐騙方法」是指行為人採取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檔案和高回報率為誘餌,騙取集資款的手段。

「非法集資」是指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未經有權機關批准,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的行為。

行為人實施《決定》第八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其行為屬於「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

(1)攜帶集資款逃跑的;

(2)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3)使用集資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4)具有其他欺詐行為,拒不返還集資款,或者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四、根據《決定》第十條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構成貸款詐騙罪。

《決定》第十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是指:

(1)為騙取貸款,向銀行或者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行賄,數額較大的;

(2)揮霍貸款,或者用貸款進行違法活動,致使貸款到期無法償還的;

(3)隱匿貸款去向,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

(4)提供虛假的擔保申請貸款,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

(5)假冒他人名義申請貸款,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

《決定》第十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是指:

(1)為騙取貸款,向銀行或者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巨大的;

(2)攜帶集資款逃跑的;

(3)使用貸款進行犯罪活動的。

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五、根據《決定》第十二條規定,利用金融票據進行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構成票據詐騙罪。

個人進行票據詐騙數額在5千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進行票據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個人進行票據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單位進行票據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單位進行票據詐騙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單位進行票據詐騙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使用偽造、變造的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進行詐騙,數額較大的,以票據詐騙罪定罪處罰。

六、根據《決定》第十三條規定,利用信用證進行詐騙活動的,構成信用證詐騙罪。

個人進行信用證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個人進行信用證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單位進行信用證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單位進行信用證詐騙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七、根據《決定》第十四條規定,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行為人實施《決定》第十四條第一款(一)、(二)、(三)項規定的行為,詐騙數額在5千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或者明知無力償還,透支數額超過信用卡准許透支的數額較大,逃避追查,或者自收到髮卡銀行催收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仍不歸還的行為。惡意透支5千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惡意透支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惡意透支2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持卡人在銀行交納保證金的,其惡意透支數額以超出保證金的數額計算。

八、根據《決定》第十六條規定,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構成保險詐騙罪。

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單位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單位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2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單位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九、對於多次進行詐騙,並以後次詐騙財物歸還前次詐騙財物,在計算詐騙數額時,應當將案發前已經歸還的數額扣除,按實際未歸還的數額認定,量刑時可將多次行騙的數額作為從重情節予以考慮。

十、行為人進行詐騙犯罪活動,案發後扣押、凍結在案的財物及其孳息,如果權屬明確的,應當發還給被害人;如果權屬不明確的,可按被害人被騙款物佔扣押、凍結在案的財物及其孳息總額的比例發還被害人;如果能夠確定扣押、凍結在案的財物及其孳息不屬於已查明的被害人所有,但又無法發還未查明被害人的,應當依法上繳國庫。

十一、行為人將詐騙財物已用於歸還個人欠款、貨款或者其他經濟活動的,如果對方明知是詐騙財物而收取,屬惡意取得,應當一律予以追繳;如確屬善意取得,則不再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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