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和法律的問題關於道德和法律問題的例子

2021-03-07 01:43:40 字數 4716 閱讀 7587

1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與道德的關係

在看「焦點訪談」時,常常看到記者們為了掌握事情內幕而採取**的方式,將其公之於眾。我想:站在世俗的角度看,這的確是大快人心,懲惡揚善;但是從道德角度看,又似乎有點不近人情、不合道義。

我還曾一度認為,這種行為正在法律上也未必站的住腳。但事實上,所謂「法不容情」,在大眾傳播這一特殊領域,法律和道德常常與傳媒發生錯綜複雜的關係。

民法上規定,公民的肖像權不得受侵犯,任何人不能擅自使用他人肖像。但又特別指出,在新聞報紙中,採訪或爆光不文明現象而使用公民肖像的行為,是不違法的。由此看來,「焦點訪談」的做法是合法的,但的確是不喝道德標準的。

法律是國家以國家強制力為保障實施的,任何自然人和單位人都必須遵守。而道德只是人們自覺形成的某些行為共同意識,較之法律而言,自然少了一些約束力,也就不強制人們去執行。作為大眾傳播這一職業,必然要遵守法律;而出於一種敬業、責任之心,有時必然和傳統道德發生衝撞。

這裡我想到老師曾提到一個——記者雨中拍行人落坑。很多人指責這名記者的行為是不道德的,也有不少人說他是很敬業的。事實上,任何一個事物都是有兩面性的。

如果當時這名記者選擇僅僅立一個牌子在坑邊了事,那麼知情者大概又要指責說他「缺少敬業精神」了。要評價一種方法的運用是否正確和合理,我以為,應當以結果的實現情況為標準,無疑,這名記者雨中等候很多小時的報道引起了極大反響,結果要比僅僅立一個牌子明顯的多了。所以我認為,每個職業都有其特殊性,大眾傳播尤其如此。

既然道德本身給了人們足夠的空間去選擇完全遵守還是適當違背,那麼為了正當的職業目的而無傷大雅的違背一點道德是無可厚非的。否則,我們將失去無數得到事實真相的機會,而傳播也失去了存在的真正價值。

但是,不是說只要是事實,我們傳媒就一定有義務要人們完全瞭解,甚至為了這而不惜放棄到底、不顧法律。法律是一切權利和義務的基礎。香港**有很多都忽略了這一點,尤其是那些狗仔隊、八卦小報,今日爆料「某某明星卸妝後慘不忍睹」,明天又是「某某與某某在地鐵偷吻」,後天再來「某某女星整容前的**」,花樣百出。

這些都是明星的私人空間,是明星人身權的一部分,無論從道德還是從法律上,都是絕不被允許侵犯的。所以香港的明星活的極為辛苦,連偷偷搔個癢也要保持最優美的姿勢。這些八卦新聞無疑只是為了迎合人們好奇、好趣的心理,從而鼓足自己的腰包,但他們的行為已經使報道走向了一種病態的極端,也給明星的心理和身體帶來惡劣極大的壓力。

總之,凡事不可一概而論,法律與道德在大眾傳播中扮演的角色,要根據具體的情況來判斷。作為傳媒工作者,我認為,必須作到嚴格遵守法律;同時,進可能的不違背道德準則——至於這個程度問題,我相信每個人都在心中有一個準確的天平。

2樓:匿名使用者

在大多數情況下,平衡法律與道德的界限應該是立法者的使命;但現實生活卻經常把這樣的難題提交到法官面前。毫無疑問,法官在辦案中首先應該考慮的是如何正確適用和解釋法律,而不能僅以道德或社會**作為判決的依據。然而,在立法出現空白或矛盾時,法官就不得不依據經驗法則或道德良知作出判斷和利益平衡。

在處理民事案件,尤其是家事糾紛之時,道德和習慣等社會規範本身在一定條件下可以成為民事法律淵源。應用道德標準做出判斷,即使對於當代法治社會的法官也並非絕對的禁忌。近代法典編撰完成初期那種將法律與道德、立法與法律適用截然分開、不可逾越的界限,隨著現代社會的發展和司法功能的擴大,已經逐漸為實踐所淡化甚至填平。

在理念上,也早已超越了這種機械的藩籬。例如,誠實信用原則從的單純的道德原則開始,繼而進入到私法領域,成為民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則;當代,它又不容置疑地滲入到了民事訴訟程式之中,被逐步接受為民事訴訟法的一項基本原則。

美國**官卡多佐認為:「法官有義務在他的創新權的限度之內、在法律與道德之間、在法律的戒律與那些理性和良知之間保持一種關係。我認為,在一定意義上,確實從來沒有人懷疑過法官有這種義務。

然而,有人有時感到分析法學的學者攪渾了這一點。這些學者過分強調定義在語詞上的某些精微之處,而相應地犧牲了對一些更深刻也更精緻的實體——目的、目標和功能——的強調。不斷堅持說道德和正義不是法律,這趨於使人們滋生對法律的不信任和敵對的東西。

」 卡多佐在2023年的這番話,今天即使在歐洲大陸也得到了法學界的普遍認同,而我們的法學界卻正在急切地與拉開法律與道德的界限,這是否是一種向早期分析法學的倒退或迴歸?抑或依然停留在那個陳舊的出發點:中國法官的素質太低,以致不能讓他們解釋法律或進行自由裁量?

沒有道德基礎的法律必然得不到社會和公眾的認同,而道德在不同的社會、不同的時代會有不同的標準,這些標準也會反映在法律規則及其適用中 .道德的失落會導致社會凝聚力的渙散,市場效率降低、風險增大,違法行為的道德成本降低,**與司法機關的威信貶損……,面對失落的道德,如果法律拒絕援之以手,我們對法律信仰從何而來?為什麼法官不能理直氣壯地說,社會的基本道德標準應當、而且必須在司法中受到重視呢——當法律規則與道德標準出現明顯斷裂時,應當修正的也可能是法律;當法律規則曖昧不清時,道德標準當然可以作為解釋法律的一種尺度。

如果連法律家們都對公共道德缺少起碼的信念和認同,又怎能侈談把法律解決不了的難題留給道德去調整呢?沒有宗教的約束和良心的譴責,面對法律的無可奈何 ,很想討教那些為「二奶」鳴冤的法學家,對於一種對社會尊嚴已構成嚴重冒犯的不道德行為,連道德上的批判都不能容忍,難道不是要將這些行為的代價或成本降低為零嗎?很想大聲疾呼,若要使法律成為社會的信仰,每一個人,尤其是法學院的學生,應該從誠實、守信、善良、人道、責任、寬容等等道德規範學起,從不作弊、不撒謊、孝敬父母、尊重他人、信守承諾,這些微小的德行做起。

關於道德和法律問題的例子

3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copy

亙古不變的永恆道德bai,也沒有亙古不變的永du

恆法律。今天的社會,代表不同利益zhi的統治集團仍然還dao存在,但是他們代表的階級利益是根本不同或者是對立的。不同的統治集團各有各自的階級利益,以及與其階級利益相適應的道德。

法律在本質上是統治集團的整體意志上升為國家意志,既然法律是意志的具體化,而道德當然屬於意志範疇,那麼法律當然反映統治階級的道德觀。從側重道德的角度,我們可以將法律定義為:在主觀方面,法是國家意志和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在客觀方面,法的內容由一定的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

前者體現了法的國家意志性和統治階級意志,後者體現了法的物質制約性。法就是這兩個方面的矛盾統一體。

法律於道德是兩條不同的標準線,道德不允許的不一定是違法的,但一般法律所不允許的則為道德所不允許,

是以,法律比道德的要求低,道德比法律的要求高。所以一般來說法律是底線。

而要說到重要性··則不可一概而論,但硬要說,則底線為更重要,則法律更重要。

但不同場合,應用是不同的,作為一般人,平常律己是需要以道德為準,不能僅僅以法律為標準,這對自己要求太低,不利於成長。

4樓:斯托伊夫

有道德問題的不一定觸犯法律,但觸犯法律的就不僅是道德問題。例如偷採一株荷花只是道德問題,不觸犯法律,但如果把他人種植的整個池塘的荷花都盜走,那就觸犯法律了,絕不僅僅是道德問題。

5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其實法律是道德的底線

兩者不過一個是低層次的要求,一個是高標準的追求相比起來,我們當然是先從基礎做起

所以是法律更重要

關於道德和法律的問題有哪些?

6樓:百度使用者

法律與道德的關係

在看「焦點訪談」時,常常看到記者們為了掌握事情內幕而採取**的方式,將其公之於眾。我想:站在世俗的角度看,這的確是大快人心,懲惡揚善;但是從道德角度看,又似乎有點不近人情、不合道義。

我還曾一度認為,這種行為正在法律上也未必站的住腳。但事實上,所謂「法不容情」,在大眾傳播這一特殊領域,法律和道德常常與傳媒發生錯綜複雜的關係。

民法上規定,公民的肖像權不得受侵犯,任何人不能擅自使用他人肖像。但又特別指出,在新聞報紙中,採訪或爆光不文明現象而使用公民肖像的行為,是不違法的。由此看來,「焦點訪談」的做法是合法的,但的確是不喝道德標準的。

法律是國家以國家強制力為保障實施的,任何自然人和單位人都必須遵守。而道德只是人們自覺形成的某些行為共同意識,較之法律而言,自然少了一些約束力,也就不強制人們去執行。作為大眾傳播這一職業,必然要遵守法律;而出於一種敬業、責任之心,有時必然和傳統道德發生衝撞。

這裡我想到老師曾提到一個——記者雨中拍行人落坑。很多人指責這名記者的行為是不道德的,也有不少人說他是很敬業的。事實上,任何一個事物都是有兩面性的。

如果當時這名記者選擇僅僅立一個牌子在坑邊了事,那麼知情者大概又要指責說他「缺少敬業精神」了。要評價一種方法的運用是否正確和合理,我以為,應當以結果的實現情況為標準,無疑,這名記者雨中等候很多小時的報道引起了極大反響,結果要比僅僅立一個牌子明顯的多了。所以我認為,每個職業都有其特殊性,大眾傳播尤其如此。

既然道德本身給了人們足夠的空間去選擇完全遵守還是適當違背,那麼為了正當的職業目的而無傷大雅的違背一點道德是無可厚非的。否則,我們將失去無數得到事實真相的機會,而傳播也失去了存在的真正價值。

但是,不是說只要是事實,我們傳媒就一定有義務要人們完全瞭解,甚至為了這而不惜放棄到底、不顧法律。法律是一切權利和義務的基礎。香港**有很多都忽略了這一點,尤其是那些狗仔隊、八卦小報,今日爆料「某某明星卸妝後慘不忍睹」,明天又是「某某與某某在地鐵偷吻」,後天再來「某某女星整容前的**」,花樣百出。

這些都是明星的私人空間,是明星人身權的一部分,無論從道德還是從法律上,都是絕不被允許侵犯的。所以香港的明星活的極為辛苦,連偷偷搔個癢也要保持最優美的姿勢。這些八卦新聞無疑只是為了迎合人們好奇、好趣的心理,從而鼓足自己的腰包,但他們的行為已經使報道走向了一種病態的極端,也給明星的心理和身體帶來惡劣極大的壓力。

總之,凡事不可一概而論,法律與道德在大眾傳播中扮演的角色,要根據具體的情況來判斷。作為傳媒工作者,我認為,必須作到嚴格遵守法律;同時,進可能的不違背道德準則——至於這個程度問題,我相信每個人都在心中有一個準確的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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