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回答這個問題應該從「侵權行為」本身入手,這樣比較容易理解,長篇大論不如兩句話來的實在,舉個例子:你家陽臺上的花盆掉下來了,把路人的頭砸了個窟窿,這也是侵權行為。
你把侵權行為的外延理解的太窄了,侵權行為不一定是一個人去做一件事情。
而且「表意行為」之表意,是指把你的內心意思以言語等方式表達出來,與當方雙方嚴格來說沒什麼關聯,比如一個人向你發出了購買某物的要約。是單方行為,但卻是表意行為。
2樓:匿名使用者
事實行為,是指行為人不具有設立、變更或消滅民事法律關係的意圖,但依照法律的規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後果的行為。侵權行為不具有設立、變更消滅法律關係 的意圖,正好和表意行為相對應。
3樓:基本無害
我手打一份說明給你:
法律行為一詞源於德國民法典,薩維尼給出的定義是「行為人創設其意欲的法律關係而從事的意思表示行為」,大多數法學家接受了這一定義。這一定義強調了法律行為的意思表示要素與所產生的私法效果。
意思表示是法律行為不可缺少的核心要素。如果法律行為能夠產生主體預期的法律後果,按照當事人的意思安排他們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當事人必須要能夠做出自主意思表示,而且這種意思表示能夠依法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拘束力。
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之間的根本區別就在於當事人是否做出了意思表示且這種意思表示是否能夠產生拘束力。在一些事實行為中,當事人也可能對其行為後果有一定意思但沒有表達於外(如先佔),也有的對其行為後果有一定的意思且也表達於外了(如自助),但由於不符合法律行為的本質要求而不能發生相應的法律效力,只是產生了法律直接規定的法律後果,因此不能被認定為是意思表示,可見,在事實行為中,意思表示是不被考慮的。
你先看第一二段,反覆看看第三段。多看看,琢磨下,法言法語就是要多琢磨。想當年薩維尼的「法律行為」和我國傳統民法理論上所指的「法律行為」,我可是很琢磨了一下。
再看看民事法律事實的體系
民事法律事實包括事件和行為。
事件包括自然事件(如海嘯)和社會事件(如罷工戰亂)
行為包括民事法律行為和事實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依據內容分類包括:a合同行為
b婚姻行為
c遺囑行為
d收養行為
e其它(處分權利的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依據效力分類包括:a有效民事法律行為
b無效民事法律行為
c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為
d可變更、可撤銷民事法律行為
事實行為包括:a無因管理
b部分不當得利
c正當防衛
d緊急避險
e侵權行為
f創作、發明、添附、先佔、拾得、發現等
侵權行為和違約行為為什麼是事實行為?而不是法律行為? 10
4樓:創世紀芸子
民事法律行為
要以意思表示為基本要素,以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回
關係為目的。侵權行為和答違約行為雖然產生了一定的權利義務關係,但這並不是行為人所預期的或與預期正好相反(其產生的結果不是行為人所追求的),即行為人主觀上是不一定具有發生、變更或消滅民事法律關係的意思(在這裡是發生侵權或違約所帶來的權利義務關係),但是在客觀上按照法律規定能夠引起這種後果(即需要承擔侵權,違約責任)
5樓:
法律行為是有意識的合法行為,事實行為則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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