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的區別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根本區別是什麼

2021-03-07 06:15:44 字數 5993 閱讀 9885

1樓:一灘新約

一、代表國家不同:

1、大陸法系:

大陸法系代表國家為法國、德國、日本等

2、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代表國家為英國、美國、加拿大等

二、源自不同:

1、大陸法系:

源於羅馬法、以1804 年《法國民法典》為代表的各國法律,所以大陸法系也稱羅馬法系或民法法系。

2、英美法系:

源於日耳曼習慣法的普通法為基礎,逐漸形成的一種獨特的法律制度以及仿效英國的其他一些國家和地區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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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根據人們日常生活中形成的公序良俗進行判別誰是誰非,不看重學歷威望,用平民組成陪審團,即便沒有明文規定,只要不符合陪審團判別是非的觀念就是違法。

這樣可以避免不法分子鑽法律的空子,而且可以解決更多容易產生爭議的案件,也有利於人們道德素質的進步。

而法國法典成為歐洲大陸各國建立自己的法律制度的楷模,標誌著近代意義上大陸法系的模式的確立。隨後在德國,在繼承羅馬法、研究和吸收法國立法經驗的基礎上,制定了一系列法典。

2樓:裘芙伊溪

最顯著的區別就是:

大陸法系是成文法,而英美法系則屬於判例法。判例法意味著法官可以造法。對於英美法系的國家,法官的地位相當突出。

3樓:匠欣獨運

大陸法系,又稱為民法法系,法典法系、羅馬法系、羅馬

——日耳曼法系,

以法國、德國為代表,在羅馬法基礎上,吸收了日耳曼法、教會法等有關法律成

分,逐漸形成的世界性法律體系。是在西方近代化過程中,歐洲各國仿照法、德

的立法模式制定自己的成文法典,

並強制推行到各自殖民地而逐步形成的。

大陸法系的分佈地區非常廣,歐洲大陸大多數國家、亞洲、拉丁美洲、非洲等許多國

家和地區都屬於大陸法系。

英美法法系是指以英國普通法為基礎發展起來的法律的總稱,

以英國普通法

為基礎,

兼以衡平法和制定法為主要淵源,

吸收一些羅馬法、

教會法以及中世紀

商法的原則、

制度而逐步形成的世界性法律體系。

普通法系的分佈範圍包括英國

本土(蘇格蘭除外)

,美國,愛爾蘭,加拿大,澳大利亞,紐西蘭,以及亞洲、

非洲某些英語國家和地區。

從兩**系的歷史傳統看,主要有以下區別:

(一)主要法律淵源不同。大陸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

的方式存在,

它的法律淵源包括立法機關制定的各種規範性法律檔案、

行政機關

頒佈的各種行政法規以及本國參加的國際條約,

但不包括司法判例。

英美法系的

法律淵源既包括各種制定法,

也包括判例,

而且,判例所構成的判例法在整個法

律體系中佔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二)繼承羅馬法的程度不同。英美法系只是在遺囑繼承、商法等領域,不

系統地吸收了羅馬法的若干原則和制度;

而大陸法系則是在全面繼承了羅馬法的

基礎上發展起來的,

吸收了羅馬法的體系,

且也採納了羅馬法的各種制度、

原則及概念、術語和方法。

(三)法律體系和法官的作用不同。英美法系以判例法為基礎,以制定法、

習慣法、慣例等為補充,體系十分龐雜,缺乏系統分類,部門法之間缺少邏輯聯

系;法官在法律的發展中處於中心地位,

他們不僅是判例法的制定者,

也是法的

解釋者和執行者,有「

法官法」

之稱;而在大陸法系,

立法和司法的分工比較明確,

強調製定法的權威,

不僅法律體系完整,

概念術語比較明確;

而且法官的作用十

分有限,他們被視為執行法律的工具,不得擅自創造法律,違背立法者的精神。

(四)司法組織與對程式法的重視不同。英美法系一般行政訴訟和普通訴訟

不分,法官從律師中選拔的比較多,強調程式法的重要性,實行對抗制訴訟,當

事人主義色彩比較濃;而大陸法系一般採用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分離的雙軌制,

法官經考試後由**任命,

比較注重實體法,

認為程式法僅僅是適用實體法的工

具,一般採用糾問式訴訟程式。

(五)法律推理方式不同。英美法系一般強調法律的實際效用和經驗,重視

從以前存在的判例中歸納推理出適用於新的案件的原則;

而大陸法系比較重視法

律的理論概括,

在司法判決上,

講求邏輯性、

概念的抽象性和明確性以及語言的

精煉,採用演繹推理的形式,只能以特定法律為大前提,以案件事實為小前提。

除以上幾點主要差別外

,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在司法機構的設定、法律概念

和術語、法律教育、法律職業等方面

,也有許多不同之處。

4樓:極速香香

法的分類:大陸法系主要分類是公法和私法;英美體系的主要分類為普通法與衡平法,

法律淵源:大陸體系法律淵源不包括司法判例,英美體系則包括。

法律結構不同:大陸體系習慣於用法典對法律部門包含的法律規範做統一的系統規定,法典是大陸法系法律體系的主幹。英美體系很少制定法典,其法律結構主要是以單行法和判例構成。

法官許可權不同:大陸體系法官只能適用法律,而沒有創造法律的權力。英美體系法官可以援引法律的規定,在一定的條件下也可以創造法律。

訴訟程式不同:大陸體系以法官為中心,具有糾問的特色。英美體系以當事人、辯護人、**人為中心,具有抗辯式的特點。

法律邏輯不同:大陸體系的法律推理通常採用的是演繹法,而英美體系主要採用的是歸納法。

5樓:空爺

目前,世界各國沿用的法律體系基本上可分為二類: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中國內地採用的是大陸法系。

大陸法系又稱羅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或羅馬日耳曼法系,是承襲古羅馬法的傳統,仿照《法國民法典》和《德國民法典》的樣式而建立起來的法律制度。歐洲大陸上的法、德、意、荷蘭、西班牙、葡萄牙等國和拉丁美洲、亞洲的許多國家的法律都屬於大陸法系。香港和英聯邦國家採用的是英美法系、英美法系又稱英國法系、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

兩**系的主要差異有:

第一,法律淵源不同。大陸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它的法律淵源包括立法機關制定的各種規範性法律檔案、行政機關頒佈的各種行政法規以及本車參加的國際條約,但不包括司法判例。英美法系的法律淵源既包括各種制定法,也包括判例,而且,判例所構成的判例法在整個法律體系中佔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第二,法律結構不同。大陸法系承襲古代羅馬法的傳統,習慣於用法典的形式對某一法律部門所飲食的規範做統一的系統規定,法典構成了法律體系結構的主幹。英美法系很少制定法典,習慣用單行法的形式對某一類問題做專門的規定,因而,其法律體系在結構上是以單行法和判例法為主幹而發燕尾服起來的。

第三,法官的許可權不同。大陸法系強調法官只能援用成文法中的規定來審判案件,法官對成文法的解釋也需受成文法本身的嚴格限制,故法官只能適用法律而不能創造法律。英美法系的法官既可以援用成文法也可以援用已有的判例來審判案件,而且,也可以在一定的條件下運用法律解釋和法律推理的技術創造新的判例,從而,法官不僅適用法律,也在一定的範圍內創造法律。

第四,訴訟程式不同。大陸法系的訴訟程式以法官為重心,突出法官職能,具有糾問程式的特點,而且,多由法官和陪審員共同組成法庭來審判案件。英美法系的訴訟程式以原告、被告及其辯護人和**人為重心,法官只是雙方爭論的「仲裁人」而不能參與爭論,與這種對抗式(也稱抗辯式)程式同時存在的是陪審團制度,陪審團主要負責做出事實上的結論和法律上的基本結論(如有罪或無罪),法官負責做出法律上的具體結論,即判決。

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根本區別是什麼

6樓:雪人晒太陽

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主要區別在於:

1、法律淵源不同。大陸法系是

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英美法系的法律淵源既包括各種制定法,也包括判例。

2、訴訟程式不同。前者的訴訟程式以法官為重心,具有糾問程式的特點。後者的訴訟程式以原告、被告及其辯護人和**人為重心,具有抗辯式的特點,同時還存在陪審團制度。

3、法律適用不同。大陸法系習慣用演繹形式,英美法系習慣用歸納的形式。

4、法律分類不同。大陸法系分為公法和私法,英美法系分為普通法、平衡法,公法指憲法、行政法、刑法以及訴訟法;私法主要是指民法和商法,英美法系的基本結構是在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分類基礎上建立的。

5、法律編纂不同。大陸法系傾向法典形式,英美法系傾向單行法。當代英美法系雖然學習借鑑了大陸法系制定法傳統,但也大都是對其判例的彙集和修訂。

7樓:發了瘋的大榴蓮

兩**系的主要差異有:

第一,法律淵源不同。大陸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它的法律淵源包括立法機關制定的各種規範性法律檔案、行政機關頒佈的各種行政法規以及該國參加的國際條約,但不包括司法判例。英美法系的法律淵源既包括各種制定法,也包括判例,而且,判例所構成的判例法在整個法律體系中佔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第二,法律結構不同。大陸法系承襲古代羅馬法的傳統,習慣於用法典的形式對某一法律部門所涉及的規範做統一的系統規定,法典構成了法律體系結構的主幹。英美法系很少制定法典,習慣用單行法的形式對某一類問題做專門的規定,因而,其法律體系在結構上是以單行法和判例法為主幹而發展起來的。

第三,法典編纂。從法典編纂傳統來看,大陸法系的一些基本法律一般採用系統的法典形式。而英美法系一般不傾向法典形式,其制定法一般是單行的法律和法規。

當代英美法系雖然學習借鑑了大陸法系制定法傳統,但也大都是對其判例的彙集和修訂。

第四,法律適用。從法律適用傳統來看,大陸法系的法官在確定事實以後首先考慮制定法的規定,而且十分重視法律解釋,以求制定法的完整性和適用性;英美法系法官在確定事實之後,首先考慮的是以往類似案件的判例,將本案與判例加以比較,從中找到本案的法律規則或原則,這種判例運用方法又稱為「區別技術」。

8樓:just享受

主要區別如下:

一、法律淵源不同

(1)大陸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它的法律淵源包括立法機關制定的各種規範性法律檔案、行政機關頒佈的各種行政法規以及該國參加的國際條約,但不包括司法判例。

(2)英美法系的法律淵源既包括各種制定法,也包括判例,而且,判例所構成的判例法在整個法律體系中佔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二、法律結構不同

(1)大陸法系承襲古代羅馬法的傳統,習慣於用法典的形式對某一法律部門所涉及的規範做統一的系統規定,法典構成了法律體系結構的主幹。

(2)英美法系很少制定法典,習慣用單行法的形式對某一類問題做專門的規定,因而,其法律體系在結構上是以單行法和判例法為主幹而發展起來的。

三、法官的許可權不同

(1)大陸法系強調法官只能援用成文法中的規定來審判案件,法官對成文法的解釋也需受成文法本身的嚴格限制,故法官只能適用法律而不能創造法律。

(2)英美法系的法官既可以援用成文法也可以援用已有的判例來審判案件,而且,也可以在一定的條件下運用法律解釋和法律推理的技術創造新的判例,從而,法官不僅適用法律,也在一定的範圍內創造法律。

四、訴訟程式不同

(1)大陸法系的訴訟程式以法官為重心,突出法官職能,具有糾問程式的特點,而且,多由法官和陪審員共同組成法庭來審判案件。

(2)英美法系的訴訟程式以原告、被告及其辯護人和**人為重心,法官只是雙方爭論的「仲裁人」而不能參與爭論,與這種對抗式(也稱抗辯式)程式同時存在的是陪審團制度,陪審團主要負責做出事實上的結論和法律上的基本結論(如有罪或無罪),法官負責做出法律上的具體結論,即判決。

擴充套件資料

1、英美法系亦稱「普通法系」、「英國法系」、「判例法系」,指英國從11世紀起主要以源於日耳曼習慣法的普通法為基礎,逐漸形成的一種獨特的法律制度以及仿效英國的其他一些國家和地區的法律制度,是西方國家中與大陸法系並列的歷史悠久和影響較大的法系,注重法典的延續性,以傳統、判例和習慣為判案依據。

2、大陸法系是指歐洲大陸上源於羅馬法、以1804 年《法國民法典》為代表的各國法律,所以大陸法系也稱羅馬法系或民法法系。1896 年,德國以《法國民法典》為藍本,制定了《德國民法典》,該法典以後為一些國家所仿效,故大陸法系又稱為羅馬一德意志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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