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天空天天藍
我對你的問題進行解析:
1、 王某過世,夫妻共同財產1000萬,王某愛人500萬,另外500萬有王某愛人、兩個子女,其父母各一份。就是每個人100萬。很正確。
2、假如王某的父母提前過世了,那麼他父母的那兩份是否由其現在的兩個子女繼承呢?
錯誤,王某父母過世已經過世,身份權已經喪失無繼承的權利,也就沒有那兩份的事了,就是說500萬應當由王某妻子、兩個孩子平分。
後面你說的邏輯有點亂,假如王某的父母提前過世了的時候王某是否在世你沒有說清楚。你把這些人過世的先後順序給我說一下,我給你解析。
2樓:匿名使用者
一方去世的,其個人財產作為遺產開始繼承,如果沒有遺囑,按照法定繼承,由第一順位繼承人平均繼承遺產,第一順位繼承人包括被繼承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夫妻共同財產中一半的份額是被繼承人的個人財產,另一半屬於其配偶的個人財產,如果雙方生前有關於夫妻財產的分割約定,按照約定確認被繼承人的個人財產。
《繼承法》
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三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撫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撫養能力和有撫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撫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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