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侮辱罪,侮辱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2021-03-07 11:08:31 字數 5118 閱讀 4612

1樓:sunny荃荃媽媽

根據刑法第246條的規定,涉嫌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節嚴重的,應予立案。

侮辱罪是情節犯,行為人公然侮辱他人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構成犯罪,予以立案追究。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格尊嚴和名譽權。

人格尊嚴權和名譽權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權利。本罪的犯罪物件,只能是自然人,而非單位。侮辱法人以及其他團體、組織,不構成侮辱罪。

在公眾場合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汙、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和本法第299條之規定,應以侮辱國旗、國徽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客觀方面表現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擴充套件資料:

侮辱他人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傳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資訊,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竊聽、散佈他人隱私的。

觸犯《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侮辱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犯侮辱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告訴才處理」是指被害人告訴才處理。

如果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本法之所以侮辱罪要告訴才處理,是考慮到侮辱行為大都發生在家庭成員、鄰居、同事之間或日常生活之中,屬於人民內部矛盾問題,且社會危害性不是很大,多數場合下可以通過調解等緩和力式來解決。

此外,被害人可能不願意讓更多的人知道自己受到侮辱的事實,如果違反被害人的意志而提起訴訟,採用刑事制裁的方法解決反會產生相反的效果。需要指出:「告訴才處理」,並不是說不告訴不構成犯罪,而是說不告訴對這種犯罪就不提起訴訟。

2樓:全能的吉姆

根據《刑法》刑法第246條的規定,涉嫌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節嚴重的,應予立案。

侮辱罪是情節犯,行為人公然侮辱他人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構成犯罪,予以立案追究。

《刑法》同時規定,犯侮辱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告訴才處理」,根據《刑法》第98條的規定,是指被害人告訴才處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刑法》之所以侮辱罪要告訴才處理,是考慮到侮辱行為大都發生在家庭成員、鄰居、同事之間或日常生活之中,屬於人民內部矛盾問題,且社會危害性不是很大,多數場合下可以通過調解等緩和力式來解決。

此外,被害人可能不願意讓更多的人知道自己受到侮辱的事實,如果違反被害人的意志而提起訴訟,採用刑事制裁的方法解決反會產生相反的效果。需要指出:「告訴才處理」,並不是說不告訴不構成犯罪,而是說不告訴對這種犯罪就不提起訴訟。

嚴重危害社會秩序,是指侮辱行為引起了被害人精神失常甚至自殺身亡等後果,被害人無法告訴或失去告訴能力的情況。「危害國家利益」,是指侮辱國家領導人、外國元首、外交使節等特定物件,既損害被害人個體的名譽,又危害到國家利益的情況。

一般來說,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都不會管。當然你有證據的話可以起訴要求道歉,僅此而已。

3樓:法妞問答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通過資訊網路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侮辱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如何區分合法行為和侮辱行為

4樓:愛喝粥

根據《刑法》刑法第246條的規定,涉嫌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節嚴重的,應予立案。

侮辱罪是情節犯,行為人公然侮辱他人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構成犯罪,予以立案追究。

什麼叫侮辱罪,在實踐中應該怎麼正確認定侮辱

5樓:法妞問答

一、什麼叫侮辱罪?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二、在實踐中應該怎麼正確認定侮辱罪呢?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格尊嚴和名譽權。

所謂人格尊嚴,是指公民基於自己所處的社會環境、地位、聲望、工作環境、家庭關係等各種客觀條件而對自己或他人的人格價值和社會價值的認識和尊重。所謂名譽權,是指以名譽的維護和安全為內容的人格權。

本罪的犯罪物件,只能是自然人,而非單位。侮辱法人以及其他團體、組織,不構成侮辱罪。在公眾場合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汙、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和刑法第299條之規定,應以侮辱國旗、國徽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1、侮辱行為必須公然進行。所謂「公然」侮辱,是指當著第三者甚至眾人的面,或者利用可以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聽到、看到的方式,對他人進行侮辱。公然並不一定要求被害人在場。

如果僅僅面對著被害人進行侮辱,沒有第三者在場,也不可能被第三者知悉,則不構成侮辱罪。因為只有第三者在場,才能使被害人的外部名譽受到破壞。

2、侮辱物件必須是特定的人。特定的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數人,但必須是具體的,可以確認的。在大庭廣眾之中進行無特定物件的謾罵,不構成侮辱罪。

死者不能成為本罪的侮辱物件,但如果行為人表面上侮辱死者,實際上是侮辱死者家屬的,則應認定為侮辱罪。

3、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能構成本罪。公然侮辱他人的行為還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能構成本罪。雖有公然侮辱他人的行為,但不屬於情節嚴重,只屬於一般的民事侵權行為。

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手段惡劣,後果嚴重等情形。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構成本罪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且具有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的目的。間接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

侮辱罪立案標準是什麼,與***有什麼區別

6樓:匿名使用者

侮辱,誹謗屬於自訴案件,造成嚴重影響的才會公訴,比如孔明罵死王朗算侮辱嚴重。侮辱是當面,誹謗是向其他人或**故意捏造並散佈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

侮辱罪認定條件有哪些

7樓:未來法律

您好, 民事侵權侮辱行為

與侮辱罪的區別:

1、行為的嚴重程度不同。構成侮辱罪的必須是「情節嚴重」的行為;民事侵權的侮辱行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0條第1款規定,僅限於「造成一定影響」的侮辱行為。

2、行為的物件不同。侮辱罪的物件只能是自然人;而民事侵權侮辱行為的物件可能為法人。《民法通則》第101條規定「法人享有名譽權」:

「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0條第2款規定:「以書面、口頭形式詆譭、誹謗他人名譽,給法人造成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的行為。

」侮辱法人的名譽可以構成民事侵權行為,而不構成侮辱罪。

3、對行為人主觀過錯的要求不同。侮辱罪的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是直接故意:而民事侮辱侵權的行為人主觀上有故意,也有過失。

即民事侵權行為人只要有過錯,並在客觀上造成了對他人人格、名譽的損害,就應承擔名譽侵權的法律責任。

一般侮辱違法行為與侮辱罪的區別:

侮辱他人的行為,只有達到情節嚴重的,才以犯罪論處。一般侮辱行為,情節輕微的,不以犯罪論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四項規定: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本罪與強制**、侮辱婦女罪的界限:

當行為人採用公然強行扒婦女的衣服、對婦女身體進行某些動作性**、侮辱時,對行為人是定侮辱罪還是強制**、侮辱婦女罪,容易發生混淆。區別兩者的關鍵,在於行為人的主觀目的和動機。侮辱罪中的侮辱婦女,行為人目的在於敗壞婦女的名譽,貶低其人格,動機多出於私憤報復、發洩不滿,這一點與侮辱其他人(男性)、其他侮辱行為(如以大字報進行侮辱)沒有什麼區別;而**、侮辱婦女行為,行為人目的在於尋求下流無恥的精神刺激,滿足行為人的畸形性慾。

另外,侮辱婦女罪在有些場合,行為人侮辱的物件即婦女具有不特定性,而侮辱罪的物件只能是特定的。

侮辱罪中一罪與數罪的界限:

侮辱罪可以以暴力方法實施。這裡的暴力僅僅是指行為人為使他人人格尊嚴及名譽受到損害而採取的強制手段,不包括對被害人的故意殺傷行為。如果行為人在侮辱他人過程中故意傷害被害人甚至殺害被害人的,應以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對行為人定罪處罰,不應對行為人以侮辱罪和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實際數罪併罰。

但如果是行為人在侮辱他人過程中,第三人予以阻止,行為人為排除阻礙而將第三人傷害或殺害的,則應對行為人實行數罪併罰。

侮辱罪與虐待部屬罪的區別:

1、虐待部屬罪侵害的客體是官兵一致的上下級關係和部屬的人身權利,而侮辱罪侵害的客體是公民的人格和名譽權。

2、虐待部屬罪的虐待行為是直接折磨、摧殘部屬的肉體和精神,並因此而致人重傷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而侮辱罪的侮辱行為是直接損害部屬的人格和名譽,但並不要求必須造成嚴重後果。

3、虐待部屬罪的行為人是有權指揮他人的人,他與被害人之間有隸居關係,屬於軍人違反職責罪中的特殊主體,而侮辱罪的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沒有特殊關係,居於一般主體。

4、虐待部屬罪是過失犯罪,而侮辱罪是故意犯罪。對這類案件在定罪時,如果符合虐待部屬罪的構成要件的,應定虐待部屬罪,而將侮辱行為作為從重處罰的情節;如果不符合虐待部屬罪的構成要件而符合侮辱罪的構成要件的,則應定侮辱罪,而將虐待行為作為從重處罰的情節。單純侮辱部屬人格和名譽的行為,只能定侮辱罪而不能定虐待部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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