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快樂的小小石
廣告法中違法的如下:
(一)非法經營廣告
非法經營廣告是指違反《廣告法》的規定,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營業證照,擅自承辦廣告業務或超出核准的經營範圍從事廣告經營活動。非法經營廣告的具體行為如下:
1.無證經營廣告,即沒有辦理《廣告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無論是從事常年性的廣告經營活動,還是從事臨時性廣告經營活動,都屬於違法行為。
2.超出經營許可權範圍經營廣告。《廣告經營許可證》對廣告經營的範圍有明確的界定。凡超出經營範圍的廣告經營活動,均屬非法經營。
3.新聞單位內部非廣告經營部門從事廣告經營活動,以及新聞工作者借採訪名義招攬廣告等。
4.外國企業或組織、外籍人員未經中國的具有外商廣告經營權的廣告經營單位的**,直接在中國境內承攬廣告。
5.未經有關部門批准,承辦經營性印刷品廣告、贊助廣告、大量發行郵寄廣告等。 對於非法經營廣告的單位和個人,依據《廣告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
「廣告經營者違反《條例》第六條規定,無證照或超越經營範圍經營廣告業務的,取締其非法經營活動,沒收非法所得,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二)釋出虛假廣告
虛假廣告,是指以欺騙方式進行不真實的廣告宣傳。 釋出虛假廣告的具體行為如下:
廣告主介紹的商品、服務本身即是虛假的。
(1)廣告中有關商品質量、效能、功效等的說明,不符合商品的實際質量、效能、功效等。
(2)擅自改變食品、藥品、農藥等特殊商品的《廣告審批表》批准宣傳的內容,進行虛假、誇大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3)利用虛假廣告招生辦學、培訓技術。
(4)釋出虛假的「致富資訊、實用技術」廣告騙取錢財。
(5)無商品可供,或以次充好,以郵購為名騙取購物款,非法牟利。
2.廣告主自我介紹的內容與實際不符。
(1)謊稱自己已取得生產許可證、商品註冊證;謊稱產品質量已達到規定標準、認證合格,並獲得專利等;謊稱產品獲獎、獲優質產品稱號等。
(2)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科技成果以及假冒他人名義為自己的企業或產品作廣告宣傳。
3.對產品、服務的部分承諾是虛假的,不能兌現的且帶有欺騙性的。 根據《廣告法》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廣告主停止釋出,並以等額廣告費用在相應範圍內公開更正消除影響,並處廣告費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對負有責任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沒收廣告費用,並處廣告費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其廣告業務。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釋出違禁廣告 廣告主或廣告經營者違反《廣告法》的規定,使用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作廣告,即構成釋出違禁廣告的違法行為。 對釋出違禁廣告的行為,《廣告法》規定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停止釋出、公開更正,沒收廣告費用,並處廣告費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其廣告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釋出超越經營範圍或國家許可範圍的廣告 超越經營範圍,是指廣告經營者和廣告客戶超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營業證照所明確規定的營業範圍而經營廣告業務的行為。《廣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廣告主自行或者委託他人設計、製作、釋出廣告,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廣告主的經營範圍。
」《廣告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廣告有下列內容之一,不得刊播、設定、張貼;違反我國法律、法規的;損害我國民族尊嚴的;有中國國旗、國徽、國歌標誌、國歌音響的;有反動、淫穢、迷信、荒誕內容的;弄虛作假的,貶低同類產品的。」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核準廣告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時按照申請者的營業能力規定了營業範圍。
每個廣告經營者都必須嚴格按被規定的營業範圍從事經營活動。
《廣告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無證照或超越經營範圍經營廣告業務的,取締其非法經營活動、沒收非法所得,處5000元以下罰款。第二十三條規定:"違反《條例》第八條第(一)、(二)、(三)、(四)項規定的,對廣告經營者予以通報批評、沒收非法所得,處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廣告客戶視其情節予以通報批評、處以廣告費兩倍以下罰款。
"(五)釋出有產品獲獎內容,但不標明產品獲獎級別、時間、頒獎部門的廣告 《廣告管理條例》所指的獲獎產品包括兩類。一類是指獲得**有關主管部門或其授權單位授予各類獎的產品和獲得國際組織授獎的產品。另一類是指獲得國家質量獎審定委員會、***各主管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授予國優、部優、省優質產品獎的產品。
《廣告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標明獲獎的商品廣告,應當提交本屆、本年度或者數屆、數年度連續獲獎的證書,並在廣告中註明獲獎級別和頒獎部門。」第三款規定:
「標明優質產品稱號的商品廣告,應當提交**頒發的優質產品證書,並在廣告中標明授予優質產品稱號的時間和部門。」 《廣告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廣告客戶違反《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偽造、塗改、盜用或者非法複製廣告證明的,予以通報批評,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廣告經營者違反《條例》第十一條第(二)、(三)項規定的,處一千元以下罰款。為廣告客戶出具非法或虛假證明的,予以通報批評,處五千元以下罰款,並負連帶責任。」
(六)釋出無合法證明或證明不全的廣告 廣告證明,是指表明廣告客戶主體資格和廣告內容是否真實、合法的檔案、證件。 廣告主委託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承辦廣告業務時,應當依法向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提交和交驗上述兩類證明檔案,並保證所提交的廣告證明真實、合法、有效;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承辦廣告業務時,應當要求廣告主提供相應證明,並依據法律、行政法規查驗有關證明檔案,核實廣告內容。對內容不實或證明不全的廣告,廣告經營者不得提供設計、製作、**服務,廣告發布者不得釋出。
根據《廣告法》的規定,廣告經營者**、釋出無合法證明或證明不全的廣告,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停止釋出,沒收廣告費用,並處廣告費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七)廣告主偽造、塗改、盜用或擅自複製廣告證明 偽造廣告證明是指廣告主假造。製作廣告證明檔案;塗改廣告證明是指廣告主對廣告證明檔案證明的內容進行改制,變換其內容,以適合其需要;盜用廣告證明是指廣告主將不屬於自己所有的廣告證明竊為己有,非法使用;擅自複製廣告證明是指廣告主非法複製法律規定不能自行復制的廣告證明。 根據《廣告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廣告主提供虛偽證明檔案,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偽造、變造或者轉讓廣告審查決定檔案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為廣告主出具非法或虛假廣告證明 為廣告主出具非法或虛假證明是指《廣告法》沒有授權的機關或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擅自為廣告主出具無效的、虛假的證明。 對於出具非法或虛假廣告證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依法予以嚴懲。凡因出具非法或虛假證明而給他人造成傷害的,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廣告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廣告審查機關對違法的廣告內容作出審查批准決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上級機關、行政監察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第四十六條規定:
「廣告監督管理機關和廣告審查機關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詢私舞弊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廣告經營過程中的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
1.壟斷行為的表現 廣告經營過程中的壟斷行為,是指廣告活動的當事人或經濟組織對廣告市場執行過程或這一過程的某些方面的排它性控制,即對其他的合法廣告經營活動進行排斥、控制。其具體行為表現如下:
(1)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廣告經營者簽定限制競爭的協議。它包括:簽訂分割廣告市場的協議,規定各自不進入對方佔領的市場或進入後互不競爭;一致同意共同對付外來競爭或規定其他競爭者進入市場的條件等。
(2)在市場上佔優勢的企業,以不正當競爭行為謀取獨佔地位。包括無正當理由拒絕某一類廣告經營者以外的其他廣告經營者作交易;強迫對方接受不合理的交易條件,搞歧視性**,對不同的廣告經營者實行不同的收費標準。
2.不正當競爭行為表現。 所謂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欺騙性的、有害的競爭方法與同類企業進行競爭的行為。其具體表現如下:
(1)編造、散佈有損於競爭對手的不真實的訊息。
(2)採用賄賂或變相賄賂等非法手段招攬廣告。
(3)違反國家廣告收費標準規定,採用改變廣告**收費標準的手段,爭搶客戶。 《廣告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得在廣告活動中進行任何形式的不正當競爭。
」對在廣告活動中進行壟斷或不正當競爭的,視其情節予以通報批評、沒收非法所得、處5000元以下罰款或責令停止整頓。
【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是一部國家法規,針對涉及廣告多方面的事宜進行法律規範,主要目的在於規範廣告市場,維護消費者權益。該法規於2023年10月27日製定,2023年2月1日正式生效執行。
【內容】為了規範廣告活動,促進廣告業的健康發展,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發揮廣告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積極作用。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薦證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廣告活動,應當遵守本法。本法所稱廣告,是指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承擔費用,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務的商業廣告。
【廣告新法】2023年9月1日起,新版《廣告法》正式實施 ,這也是廣告法實施20年來首次修訂,與舊法相比,「新法」的一大亮點是完善了廣告代言制度,尤其對明星代言和未成年人代言進行了嚴格限定。明星代言虛假廣告的將被禁止代言三年,還將承擔連帶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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