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房屋繼承:
此類房產可分為單獨所有、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
一、單獨所有
即指公民個人擁有房產的完全產權。在此情況下,房屋的繼承比較簡單,該公民的繼承人有遺囑的按遺囑繼承,沒有遺囑的,按法定繼承。
二、共同共有
一般存在於家庭關係中,如夫妻共有房屋、家庭共有房屋。在此情況下,在公民死亡後,先要將該房屋屬於共有人的部分刨除,剩下死者所有的部分作為遺產,由死者的相關繼承人繼承。比如,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死亡後,先將房屋屬於另一方的分離出去,一般夫妻各佔一半份額,剩餘的一半份額才由死者的繼承人繼承。
三、按份共有
和共同共有不同的是,按份共有中,死者對房屋擁有產權的份額在生前即是確定的,死後,只有這部分份額,比如房屋的三分之
一、二分之一,屬於死者的合法遺產,由死者的繼承人繼承。比如,該房產是兄弟之間購買的,購買時支付的金額不同,兄弟之間按照出資金額占房屋全款的比例按份共有房屋,其中一個兄弟去世,他的繼承人只能繼承死者所佔有的房屋份額。還有一些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就約定財產的具體份額,比如約定房屋丈夫佔40%,妻子佔60%。
同樣,一方去世後,其繼承人只能繼承屬於死者的份額部分。
現實生活中還存在著公民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權便突然死亡的情況。比如公民在簽訂完房屋買賣合同後,在辦理過戶手續取得產權登記證前突然死亡,由於我國對房屋的產權實行登記制度,此時的房屋買賣合同並不是房屋產權的有力憑證,房屋買賣合同在法律上只屬於債權的範疇,表示你可以得到房屋產權。這種情況下,實踐中,繼承人可先繼承合同權利,待房產證取得後,再繼承。
只擁有使用權的房屋
除了普通商品房外,還有央產房、軍產房、公租房等等。由於這類房屋政策性很強,能否繼承主要看政策規定。
只有使用權,但可以繼承的房屋
有一些央產房、軍產房等不能上市交易,雖然只有使用權,但政策允許繼承。當然,繼承的也只能是使用權,即死者的繼承人對該房屋共同擁有使用權。然而多個繼承人如何公平、合理並友好地行使共同的使用權,在實踐中一直是個複雜的問題。
比如,有的繼承人要自己居住,有的繼承人希望出租,收取租金;有的繼承人抱怨自己使用的空間小,有的繼承人認為公共區域無人維護等,往往矛盾百出。
只有使用權,但不能繼承的房屋
此類房屋比較典型的是公租房。公租房的性質是租賃,對於租賃的房屋,公民不擁有所有權,而且使用權也不能繼承。
有一些公租房,在原有承租人死亡後,同住同戶口的繼承人可以向房屋所屬單位申請變更為新的承租人,繼續承租居住該房屋。但有些公租房,已經不能變更承租人,理論上,原承租人死亡後,除配偶尚活著需要居住外,房屋所屬單位可收回該房屋。
實踐中,必須結合公租房的政策以及案件的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和處理。
還有一類就是城鎮居民購買的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即所謂的「小產權房」,也不能繼承。
按照我國現有的法律和政策,國家不允許城鎮居民購買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更不承認此類房屋的產權。所以,此類房屋不屬於繼承法上規定的公民的合法財產,因此不能繼承。
農村宅基地及上房屋
宅基地只有本集體組織成員才可申請取得,而且有「一戶一宅」原則,所以,它的繼承還關係到繼承人的身份問題。
如果繼承人和死者一樣均是本集體組織成員,其繼承死者的宅基地和房屋一般都是沒有問題的。
如果繼承人不是本集體組織成員,甚至已經成為城鎮戶口,因宅基地使用權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其取得需要主體符合特定的身份,即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此,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無權繼承宅基地使用權,但是建造在宅基地之上的房屋可以繼承,同樣,繼承後如何真正實現居住、使用的權利,依然需要有關法律和規定不斷探索和完善。
現實生活中的情況遠比上述內容紛繁複雜,仍要結合案件的具體事實和情況詳細分析和論述。
法律相關:
《繼承法》
第三條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第二十六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3.公民可繼承的其他合法財產包括有價**和履行標的為財物的債權等。
《土地管理法》
第十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2樓:張奕曄
首先你要明白一個問題,繼承權不需要申請。繼承權是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合法有效的遺囑而享有的權利。子女是父母的法定的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如果你奶奶也去世了,那麼你爺爺的房子就自然地由他的子女來繼承。
(除了極端的一些情況,一般不會發生的。比如,殺害被繼承人等,在此不考慮)現在只是產權轉移沒有登記,而實際上所有權已發生轉移,由所有子女共同共有,因為具體的份額還沒有確定。
你的這種情況可以到法院申請失蹤,但是要再等一年,因為民法通則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兩年才可申請失蹤。申請失蹤生效後失蹤的人的財產由法定或指定的代管人代管,從理論來說這個代管人是有權代為簽名的。
3樓:侯
既然房產證上的是爺爺的名字,那麼就要出具爺爺的火化證明,戶籍證明,你們親屬(爺爺的子女)的關係證明,失蹤的要有相關失蹤證明。到房產公證處進行公證,所有爺爺的直系親屬(兒女)都要親自到場,還有你們每個人的身份證原件。到那詢問後,簽字,影印各種證件。
最後就結束了。按照遺產繼承。
可以先到公證處諮詢,然後再去派出所辦理證明信,最後到公證處辦理公證。
這裡要提出的是:還要有你爺爺奶奶的去世證明和他們二老的父母死亡證明。這是必須要有的。
4樓:匿名使用者
可通過向法院提起繼承訴訟解決(你們及其他法定繼承人可作為原告,可以失蹤的女兒等其他法定繼承人為被告,法院可缺席判決),可憑法院判決辦理拆遷合同(本可憑法院判決辦理房產繼承過戶的,但既然要拆遷,應可直接辦理拆遷合同)。
問個關於法律上的問題
由於沒有約定責任,可以根據法定明確責任。請參看 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條之規定 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以及第二百二十一條之規定 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
關於繼承遺產法律問題,關於繼承遺產法律問題
1 都不放棄繼承,就按法定繼承。該房應是二老的共同財產,一方去世,一半是遺產,遺產由配偶 子女共同繼承,一人一份。2 全歸母親後,母親去世無遺囑,還是按法定繼承,由子女共同繼承,一人一份。如果房確定歸其中一人,應給另一人相應份額價值的補償。1.繼承方式多,誰的效力高?在我國,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 ...
關於房屋繼承權的問題
依據繼承法,男女有平等的繼承權 你爸大哥的女兒可以繼承她們爸爸的遺產 是否能加蓋要大家協商,因為產權是你爸他們三兄妹共有的將來自己各自能繼承自己父母的那部分遺產 大哥 二姐和小弟三人。這套二層樓,屬於他們三人。每人一間。對於加蓋層數的問題,只有他們三個繼承人有權決定,作為子女們,你們沒有權利,除非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