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郭志豪
1、不可以。除非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當事人在原審訴訟中已經依法要求增加回、變更訴訟請求答,原審未予審理且客觀上不能形成其他訴訟。
2、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式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具體的再審請求範圍內或在抗訴支援當事人請求的範圍內審理再審案件。當事人超出原審範圍增加、變更訴訟請求的,不屬於再審審理範圍。但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當事人在原審訴訟中已經依法要求增加、變更訴訟請求,原審未予審理且客觀上不能形成其他訴訟的除外。
經再審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重審後,當事人增加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最新版民訴法140條)的規定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條 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
2樓:法律實務研究
要區分情況,請參照下列法律規定。
最高法院關於再審程式的若干規定 第三十三條專 人民屬法院應當在具體的再審請求範圍內或在抗訴支援當事人請求的範圍內審理再審案件。當事人超出原審範圍增加、變更訴訟請求的,不屬於再審審理範圍。但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當事人在原審訴訟中已經依法要求增加、變更訴訟請求,原審未予審理且客觀上不能形成其他訴訟的除外。
經再審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重審後,當事人增加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六條 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
3樓:匿名使用者
民訴法中沒有明確規定。但推理上應當是,一審再審可提出新的訴訟請求,二審再審不能提出新訴訟請求。 ***0401 說的比較全面了,可以採納!
4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增加請訴求,這個等同於一審。
民訴法中,再審過程中當事人超出原審範圍增加變更訴訟請求,不是再審的範圍。
5樓:hi林大牛
你的矛盾和彆扭,主要是因為,你把「調解」看作是審理的一部分了。
關於再審的規定,增加的訴訟請求可以調解,但調解不是審理,所以規定「不是再審的範圍」是沒有錯的。
對於二審程式也是,提出反訴、增加訴訟請求,法院都不審,當事人自願的可以調解,不調解就另行起訴。
6樓:虎被犬欺
1、第二題是什麼時候的題?那時審判監督程式解釋是不是還沒出臺?
2、審判監督程式解釋相對於民事訴訟程式解釋來說,屬於特別法,如果二者矛盾,應適用前者。
3、以後若還是出現類似題目,可根據選項來判斷出題人要考察的是那個解釋的內容,再選擇答案。
4、民訴法最新修改以後,這個矛盾是否已經解決?
滿意的話請採納,謝謝!
7樓:達州律師劉江
沒有語言表達不正確的地方,是您偏執的理解。
8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第一道,ab都是「可以」,而不是「應該」。第二道,d正確是因為該選項沒有「應該」,即是「可以」調解。
9樓:匿名使用者
考司法考試千萬別鑽牛角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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