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為什麼會是終審,一審 二審 三審 終審都是怎麼回事

2022-09-23 18:16:48 字數 6517 閱讀 8635

1樓:七臺河李陽平

一審終審是審級制度的一種,案件經過一級法院的審判即告終結。

在實行一審終審制時,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成為確定的判決、裁定當事人或有關人員不得上訴。

根據中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作為兩審終審原則的例外, 適用一審終審的案件有:

(1)最髙人民法院審理的一審案件;

(2)基層人民法院依特別程式審理的選民名單案件,宣告失蹤、宣造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案件、指定監護案件、確 認身份關係案件、認定財產無主案件等。

一審終審的判決、裁定與兩審終審終審的判決、裁定法律效力相同。

附:《中華人民事訴訟法》

第十五章  特別程式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一百七十七條 人民法院審理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認定財產無主案件、確認調解協議案件和實現擔保物權案件,適用本章規定。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第一百七十八條 依照本章程式審理的案件,實行一審終審。選民資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難的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審理;其他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第一百七十九條 人民法院在依照本章程式審理案件的過程中,發現本案屬於民事權益爭議的,應當裁定終結特別程式,並告知利害關係人可以另行起訴。

第一百八十條 人民法院適用特別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公告期滿後三十日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但審理選民資格的案件除外。

……

在司法務實中,以下案件實行一審終審:

1、選民資格案件;

2、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案件;

3、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

4、認定財產無主案件;

5、確認調解協議案件;

6、實現擔保物權案件。

2樓:三十五年陳

特殊案件,為了節約訴訟成本和訴訟資源

一審、二審、三審、終審都是怎麼回事

3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三審。

1、一審是指法院對案件的最初一級審判。一審的程式可以分為普通程式和簡易程式兩種。在中國,普通的第一審案件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但是性質較嚴重、問題較複雜、影響較廣大的第一審案件,按其不同程度,分別由中級人民法院、高階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就是終審。

2、二審又稱上訴審程式,是第二審人民法院根據上訴人的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的抗訴,就第一審人民法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理時,所應當遵循的步驟和方式方法。

3、終審是法院對案件的最後一級審判。我國實行兩審終審制,中級人民法院、高階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二審案件,或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案件,都是終審,當事人不能再上訴。

擴充套件資料

我國兩審終審制的現狀:

第一,基層法院本身的法官素質結構的組成不合理,還要承擔大部分的案件審判,難以符合現代審判的精神。例如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高階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案件: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認為由本院審理的案件。也就是說,我國四級法院均有權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是通常由基層法院來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

大部分上訴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使到當事人的正義需求的具有程式侷限性。

4樓:四哥有法說

在中國訴訟程式中有一審、

二審,沒有三審。我國實行的兩審終審制。二審終審制是指一個案件經過兩級人民法院審判即告終結的制度,對於第二審人民法院作出的終審判決、裁定,當事人等不得再提出上訴,人民檢察院不得按照上訴審程式抗訴。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0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兩審終審制度。所謂兩審終審制度是指某一案件經過兩級人民法院審判後即告終結的制度。

5樓:匿名使用者

什麼是一審?

人民法院審

理民事案件的基礎程式稱為一審。是人民法院審判程式的基礎。是人民法院第一次解決當事人權利義務爭議的訴訟程式。

什麼是二審?

二審,是指上一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上訴,就下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和裁定,在其未發生法律效力前,對案件的審理程式。二審因當事人的起訴而開始,所以二審也稱上訴。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故二審也稱終審。

什麼是再審?

再審,是指人民法院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或者調解協議認為確有錯誤的,對案件重新進行審理。

法院決定受理再審案件必須具備三個件:

① 必須是已經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

② 必須是判決、裁定、調解書確有錯誤。

③提起再審程式的主體必須合法。

提起再審的渠道有三條:

①法院提起再審。

②當事人申請再審。

③因檢察院抗訴提起再審。

基本的民事訴訟制度是三審終審制。具體的設想是:

1.普通民事案件,實行三審終審制,一審為事實審,二審也是事實審,三審為法律審,對事實不再審理。

2.簡易民事案件,實行二審終審制,一審二審均為事實審。二審終審。

3.小額訴訟案件,實行二審終審制,一審二審均為事實審,二審終審。很多人主張小額訴訟實行一審終審制,不甚妥當。給小額訴訟一次上訴的機會,是必要的,如果一審終審,小額訴訟雖然訴訟標的額小,但是錯了就沒有機會補救了。

6樓:笑我行

一審 就是第一次審訊

二審 是對第一次審判後不服上訴 由更高一級法院重新審理三審?我沒聽過,我國現在實行的是二審終審制終審就是最後的審判

7樓:百度使用者

我暈,我國沒有三審!

哪些屬於一審終審呢?

8樓:醉意撩人殤

適用一審終審的案件有:

1、最髙人民法院審理的一審案件;

2、基層人民法院依特別程式審理的選民名單案件,宣告失蹤、宣造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案件、指定監護案件、確認身份關係案件、認定財產無主案件等。

9樓:矽谷創業快訊

根據中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作為兩審終審原則的例外, 適用一審終審的案件有:

(1)最髙人民法院審理的一審案件;

(2)基層人民法院依特別程式審理的選民名單案件,宣告失蹤、宣造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案件、指定監護案件、確 認身份關係案件、認定財產無主案件等。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人民法院審理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認定財產無主案件、確認調解協議案件和實現擔保物權案件,適用本章規定。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第一百七十八條,依照本章程式審理的案件,實行一審終審。選民資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難的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審理;其他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以下案件實行一審終審:

1、選民資格案件;

2、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案件;

3、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

4、認定財產無主案件;

5、確認調解協議案件;

6、實現擔保物權案件。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簡單的民事案件,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實行一審終審。

10樓:四哥有法說

一審終審,不能上訴的案件有:

1、最高院作的一審民訴案件:

2、督促程式審結的案件;

3、公示催告程式審結的案件;

4、以特別程式審結的案件;

5、依照破產程式審結的案件;

6、一審以民事調解書結案的案件;

9、所有的決定都不能上訴。

10、不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管轄權異議以外的所有裁定;

另外,有此法院實行的小額訴訟也是一審終審。

一審和二審的區別

11樓:南櫞枳

1、性質不同。

歸根到底,由於審判依據和審判任務的不同,兩者在性質上有區別:人民法院第一審程式的審判依據是對行政案件的一審管轄權,其性質是對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審查;人民法院第二審程式的審判依據是上一級人民法院對下一級人民法院的審判監督權,其性質是對第一審裁判合法性的審查,是將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方的特定爭議最終予以解決。

2、引起審理程式發生的原因不同。

第二審程式基於當事人行使上訴權而發生,而第一審程式是基於原告行使起訴權而發生。

3、審查物件和範圍不同。

一審法院審查的物件是被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僅對所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和相關的行政法律關係進行審查;而二審法院審查的範圍除此以外,其直接審查物件還包括一審裁判是否正確,即二審程式中的審查是對具體行政行為和一審裁判的雙重性審查。

4、引起審理程式發生的訴訟主體不同。

一審中的原、被告地位是固定的,有資格限制,提起訴訟並引起第一審程式的原告,即是行政對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而二審中當事人的訴訟地位並不固定,沒有資格限制,原審中的原告、被告、第三人,既可以充當上訴人、也可以充當被上訴人。

5、審理方式不同。

一審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一律實行**審理,包括公開和不公開**審理;二審中,人民法院除應採取**審理方式外,認為事實清楚的,可以實行書面審理。

6、裁判方式不同。

一審判決針對具體行政行為的質量,可以作出維持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判決、撤銷判決、確認判決、限期履行法定職責和變更判決等;二審判決則限於維持原判、依法改判兩種,並可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審。

7、審理期限不同。

《行政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起兩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這就是說,二審的審理期限比一審期限少1個月。

12樓:鎖柔絢六韻

二審程式與一審程式的區別

法院在一審和二審階段都存在變更罪名問題。這種對起訴指控的罪名或者一審法院判定的罪名的變更,所導致的是一個未經起訴、未經被告人一方進行有效防禦、未經法庭質證和辯論的新罪名,被法院強加給被告人。這一新罪名的認定,或許更加符合罪刑法定、罪行相適應的原則,卻剝奪了被告人有效地參與該判決製作過程的機會,使得變更起訴帶有強烈的補充追訴意味。

在一審程式中,檢察機關在案件證據不足、勝訴無望的情況下,提出撤回起訴的要求,法院經常以裁定的方式予以准許。而在檢察機關對同一被告人的同一行為再次提起公訴時,法院也會輕易地予以接受。在這裡,提起重複追訴的儘管不是法院,而是檢察機關,但法院本身卻成為檢察機關任意實施重複追訴的協助者。

可以說,由反覆撤回起訴和重新起訴所導致的重複追訴問題,既是檢察機關公訴權濫用的結果,也是法院未能維護公平遊戲、公平競賽所直接造成的。

在二審程式中,法院對當事人未曾上訴、檢察機關未曾抗訴的判決內容,也主動進行所謂的「全面審查」,從而陷入「不告而理」的境地,違背了司法裁判的被動性原理,也喪失了基本的中立性和超然性。既然對於一審判決某些內容,控辯雙方都沒有提出異議,也都坦然接受,那麼,法院自行發動起對這些部分的重新審查,這豈不是主動發動訴訟嗎?

在二審程式中,二審法院發現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不是直接改判無罪,而是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這既明顯違背了無罪推定的原則,使得那些檢察機關沒有將自己的指控證明到法定最高標準的案件,又重新成為審判的物件。二審法院發回重審所導致的,往往是一審法院的補充調查,甚至案件由法院往檢察機關甚至公安機關的一再退回補充偵查。

在國家刑事追訴體系中,法院事實上成為其中的一個鏈條和環節。這最終所帶來的是法院中立裁判者的徹底喪失,以及法院審判「異化」為刑事追訴活動的格局。

最後,法院以生效裁判在事實或法律上「確有錯誤」為名,主動發動「審判監督程式」,將已決案件主動納入再審程式。這既有著明顯的「不告而理」

的意味,違背了司法裁判的被動性原理,也導致法院成為直接發動再次追訴的機構。尤其是法院發現原審判決所作的無罪判決「確有錯誤」,或者發現原審判決量刑

「畸輕」的,都可以主動發動再審程式。這種以將被告人治罪或者加重刑罰為直接目的的再審,或許會糾正個案中的一些「錯誤」,卻直接使法院處於刑事追訴者的地位,從而代替檢察機關從事公訴職能。況且,在一個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甚至已經處於執行過程的案件而言,法院不惜冒著損害司法威信、任意悔判的風險,而去對同一公民的同一行為再次發動刑事追訴。

這無論如何都與司法的中立性和超然性背道而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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