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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2 06:11:06 字數 5757 閱讀 9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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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24日大連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2003]2號檔案釋出,2023年4月28日大連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第五次全體會議第一次修訂,2023年11月14日大連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第十次全體會議第二次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遼寧省住房公積金管理規定》和《大連市實施***〈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辦法》,結合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及大連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大連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提取的管理和監督。

第三條 大連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負責大連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和監督。管理中心各辦事處、受委託銀行負責承辦住房公積金提取具體業務。

第四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可採取現金和轉賬兩種方式。以現金方式提取的,除銷戶以外,提取金額均以百元為單位;以轉賬方式提取的,應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的規定。

第五條 職工符合一項或多項提取條件,可多次提取住房公積金,各次提取時間應間隔一年以上,但銷戶和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未全部還清的職工,其住房公積金應優先用於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借款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逾期未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職工,可以轉賬方式提取住房公積金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不得以現金方式提取或將住房公積金轉移到其他城市。

第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積金:

(一)住房公積金賬戶被依法查封、凍結的;

(二)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商住兩用房及償還商住兩用房貸款本息的;

(三)以贈與、繼承、分割、合併、交換等方式取得具有所有權自住住房的;

(四)償還非自住住房商業貸款本息的。

第八條 農民工、自由職業者和個體工商戶等靈活就業人員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規定與其他在職職工相同。

第二章 提取條件和額度

第九條 除登出住房公積金賬戶(以下簡稱銷戶)外,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時,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一年以上;

(二)所在單位不得欠繳住房公積金;

(三)除託管職工外,住房公積金賬戶應為正常繳存狀態。

職工銷戶時,應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十條 符合第九條規定的職工,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

(一)離休、退休的;

(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三)出境定居或赴港、澳、臺地區定居的;

(四)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的;

(五)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六)租住住房的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資收入15%的。

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一)、(二)、(三)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同時銷戶。

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可依照《繼承法》提取其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儲存餘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其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併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

第十一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管理中心稽核同意,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

(一)託管職工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50週歲以上男職工或45週歲以上女職工與單位解除(終止)勞動(人事)關係二年以上未再就業的;

(三)部分喪失勞動能力,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四)遇到下列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1、職工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其離(退)休父母患有《大連市城市困難居民醫療救助辦法》所列重大疾病的;

2、因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工傷事故、產品質量事故或其他人身傷害事故受到嚴重人身傷害的;

3、因見義勇為或為保護社會公共利益而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嚴重損害的;

4、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難,正在接受社會救濟或家庭生活難以為繼的;

5、家庭月人均收入低於市**公佈的最低工資標準,家庭中子女考取國家、省(自治區)、市教育主管部門和計劃部門錄取計劃內的國家承認學歷的全日制普通大學,無力供其就學的。

按照本條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可不受第五條限制。

符合本條第一款第(一)、(二)項規定的,可以銷戶。

第十二條 符合第十條第一款第(四)、(五)、(六)項或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四)項2-5規定的職工,可以提取房屋所有權人(借款人、承租人)或當事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

符合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四)項1規定的,可以提取職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

符合本條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取得被提取人書面同意,並且合計提取金額不得超過第十三條規定的額度。

第十三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時,應出示住房公積金卡、居民身份證(符合本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的除外);託管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還應出示住房公積金託管憑證。按照第十二條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職工,應出示證明提取人與房屋所有權人(或借款人、承租人、當事人)關係的結婚證(或戶口簿)等材料。

根據提取情形不同,職工還需提供以下相關證件及其影印件,並執行相應的提取額度規定:

(一)離休、退休的,需提供離(退)休證或《退休審批表》;無退休證的(男滿60週歲,女滿55週歲),提供身份證。

(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需提供解除(終止)勞動(人事)關係證明、傷殘證(1-4級)或勞動鑑定委員會出具的《傷殘職工勞動能力鑑定表》。

(三)出境定居的,需提供護照、簽證、戶口登出證明(或已登記登出事項的戶口簿)。

(四)購買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且未辦理購房貸款的,按以下規定執行:

1、購買公有住房的,需提供房屋權屬證書(或公有住房買賣合同,或軍隊現有住房**協議書)、《國有住房**收入專用票據》;

2、購買商品房的,需提供房屋權屬證書(或已登記備案的《房屋(商品房)買賣(銷售)合同》)、全額發票;

3、購買上市交易的存量產權房,需提供房屋權屬證書、完**據;

4、購買集體土地建造的商品房,需提供房屋權屬證書、全額發票(或收據);

5、購買軍產住房的,需提供購房合同(或購房協議)、套印國家財政部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票據監製章的軍隊統一的收費票據;

6、購買其他住房的,需提供縣(區)級以上人民**頒發的房屋權屬證書(或《房產執照》)、全額發票(或收據)。

符合本項規定的,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提取額度不得超過購買行為發生日(以發票或收據明示的時間為準)前一個月的住房公積金儲存餘額,累計提取金額不得超過房款總額。

(五)建造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的,需提供縣級以上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和佔地審批書、縣級以上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房屋所有權證或房產執照。

符合本項規定的,提取額度不得超過建房行為發生前一個月(以檔案明示時間為準)的住房公積金儲存餘額,並且不得超過房屋造價。

(六)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的,需提供縣級以上房地產管理部門有關質量監督機構出具的質量監督手續證明(農村房屋須出具鄉鎮人民**的證明檔案)、房屋權屬證書。

符合本項規定的,提取額度不得超過翻建、大修行為發生前一個月(以檔案明示的時間為準)的住房公積金儲存餘額,累計提取金額不得超過費用總額。

(七)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需提供個人住房貸款合同。

在貸款期限內、貸款本息還清前,借款人可多次提取住房公積金,各次提取時間應間隔一年以上,且累積提取金額不得超過應償還貸款本息額。首次提取金額不得超過應償還貸款本息額;以後每次提取金額不得超過本年度應償還貸款本息額,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累計計算提取額度。

(八)租住住房發生月房租支出超出家庭月工資收入15%的,需提供單位或民政管理部門出具的家庭工資收入證明、《公有住房租賃證》(或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

符合本項規定的,每隔一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每次提取額度合計不得超過(月房租-月家庭工資收入×15%)×12;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累計計算提取額度。

(九)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需提供《居民醫學死亡證明書》(或公安部門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證明、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因死亡登出戶口的證明)、繼承人(受遺贈人)身份證件、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繼承關係(受遺贈人與遺贈人遺贈關係)證明檔案。

(十)託管職工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需提供《大連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城市低保社會化發放儲蓄存摺(卡)。

(十一)50週歲以上男職工或45週歲以上女職工與單位解除(終止)勞動(人事)關係二年以上未再就業,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需提供解除(終止)勞動(人事)關係證明或失業證。

(十二)部分喪失勞動能力,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需提供傷殘證(5-10級)或勞動鑑定委員會出具的《傷殘職工勞動能力鑑定表》,家庭收入證明。

符合本項規定的,每隔一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每次提取額度合計不得超過本年月最低工資標準×12;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累計計算提取額度。

(十三)遇到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需提供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證明資料。

符合本項規定的,提取額度由管理中心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託管職工提取額度規定與其他職工相同。

第十四條 職工可申請轉賬扣劃住房公積金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經管理中心稽核同意後辦理,但每次轉賬提取額度不得超過當期應償還貸款本息額。

按前款規定辦理轉賬提取手續的職工,不得再以現金方式提取住房公積金,但銷戶除外;並且該住房公積金貸款合同不得作為其他人以現金方式提取住房公積金的依據。

按本條規定簽訂扣劃住房公積金轉賬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協議的,不受第五條限制;協議終止或解除後,職工以現金方式提取住房公積金應符合第五條的規定。

第十五條 職工部分或全部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可申請轉賬劃轉其住房公積金儲存餘額,經管理中心稽核同意後辦理,但轉賬提取額度不得超過應償還貸款本息額。

按前款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不受第五條限制。

第十六條 職工部分或全部償還住房商業貸款本息的,可申請以管理中心認可的方式提取其住房公積金儲存餘額,經管理中心稽核同意後辦理,但提取額度不得超過應償還貸款本息額。

按前款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不受第五條限制。

第十七條 職工調往其他城市,且調入單位已為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應以轉賬方式將住房公積金轉入職工新賬戶;若調入單位尚未為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賬戶,應辦理住房公積金託管手續。

第三章 提取程式

第十八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應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完整、準確地填寫《大連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單》並簽章,單位核實有關證件後,加蓋單位預留印鑑(託管職工除外)。

(二)職工持《大連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單》及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有關證件到管理中心辦事處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三)管理中心稽核。

(四)提取後,職工提取回單交單位記賬。

職工以轉賬方式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按管理中心的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職工按第十四條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需簽訂委託轉賬還款協議。

第二十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應由本人辦理或其配偶**。由配偶**提取的,還需出示**人身份證件、證明**人與提取人關係的結婚證、戶口簿等檔案及其影印件。

職工本人或配偶因身體狀況、出境定居等原因本人或配偶確不能辦理提取的,經管理中心同意,可委託他人**,但應提供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證明資料。

第四章 提取監督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限制符合條件的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

單位不為符合條件職工出具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的,職工可憑相關材料直接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經管理中心核實後辦理。

第二十二條 職工有權對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中有關單位和個人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舉報。經查屬實的,按照《大連市實施***〈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辦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以內」均包括本數。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施行前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授權管理中心解釋。

第二十六條 各區市縣如需根據實際情況調整住房公積金提取規定,須報管理中心稽核同意後實施。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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