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倆個人對話,其中一人偷偷錄音,屬於違法行為嗎

2021-03-12 14:47:22 字數 5196 閱讀 6376

1樓:矽谷創業快訊

以合法手段取得的錄音,只要沒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也沒有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就不屬於違法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八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因此,若獲取錄音的手段不合法的,則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但是,上述規定第七十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三)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複製件。

也就是說,以合法手段取得的錄音是不屬於違法行為的,同時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

2樓:匿名使用者

1、「b的行為違不違法?」:不違法。

工商機關作為行政機關,按照法律規定應依法行政,執法行為應當公開、公正,公民對行政機關的執法行為有監督權、知情權,這樣錄音的行為不違法。(嘿嘿,我知道法院的法庭不經允許不允許錄音錄影,還沒有聽說過行政機關處理行政相對人的違法行為需要不公開進行、不允許錄音的,而且,對於給予較大數額的罰款的,行政相對人還有要求聽證的權利,錄音應當是可以的吧?)

2、「執法人員又沒有權利沒收錄音器材,並移交公安機關?」:

(1)b的行為不違法,執法人員也就沒有沒收錄音器材的權力。

(2)工商執法人員只能對違法工商法律法規的行為人有沒收違法物品的權力,對於工商管理職責以外的其他事項沒有行政執法權、也沒有沒收公民私人物品的權力。

3、「被沒收錄音裝置的b對工商執法人員大打出手,打傷一人,工商執法人員自衛反擊」:

(1)b大打出手不對,工商自衛如果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就不負責任。

(2)但我猜,這是在工商家門口,b一定得不到好果子吃、工商的自衛也很可能會「自衛過當」,呵呵。

4、「b的行為算不算妨礙執行公務?」:b的暴力行為不是發生在工商執法人員正在執行公務時(【工商人員沒收b的錄音材料不是在執行公務】),而是發生在工商執法人員非法沒收其物品之後,所以不是以暴力妨礙執行公務的行為。

3樓:燴榴蓮

貌似不。做法庭證據的話竊聽不行,在不讓錄音的場所錄音不行,這種好像可以。

4樓:喜氣東來福滿門

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市市有風險,說話需謹慎。網友建議,僅供參考。祝你好運!

5樓:匿名使用者

不強迫、不違反公序良俗的錄音是可以的,不違法,且可以作為證據使用。根據《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的規定,錄音屬於視聽資料,是一種合法的證據形式,只要該錄音不是以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嚴重違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的或者獲取的,就是一種合法的證據,可以作為證據使用,有相應的證明力。

6樓:匿名使用者

違法,沒有法律規定,不許錄音

在未告知對方的情況下,偷偷錄下與對方談話的錄音或錄影是否違法?這個錄影能否作為法庭證據

7樓:柔情西瓜啊

一、合法取得的私採錄音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

1、2023年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音取得的資料能否作為證據使用問題的批覆》曾經規定: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音取得的資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以違法證據排除規則排除使用。

2、而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新的民事訴訟證據規則重新規定了非法證據的確切含義,即《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8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3、對錄音證據而言就是說,如果錄音證據的持有者採用了侵犯他人隱私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的規定,比如錄有他人隱私或在其工作或住所竊聽取得的錄音資料,仍然會被排除使用。

4、但是,屬於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第七十條規定的:

5、「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複製件」是有證明力的。要使該錄音證據成為判決依據,「合法取得」必須符合兩個條件:

6、其一,錄音證據的取得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錄音雙方當事人的談話當時沒有受到限制,是自覺自由的意思表示,是善意和必要的,是為了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和查明案件真實情況的;

其二,該錄音證據錄音技術條件好,談話人身份明確,內容清晰,具有客觀真實和連貫性,未被剪接或者偽造,內容未被改變,無疑點,有其他證據佐證。

二、什麼案件可以採用私自錄音證據?

1、債務糾紛。

2、房產糾紛。

3、離婚案件。

4、行政機關違法執法的案件等。

擴充套件資料

證據的取得首先要合法,只有經過合法途徑取得的證據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製其談話,系不合法行為,以這種手段取得的錄音資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收集1、在中國的刑事訴訟中,指司法機關發現和取得證據的活動。它是司法機關運用證據、認定案件事實的第一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有責任收集證據,查明案情;在中國的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舉證責任。

2、在行政訴訟中,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並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人民法院也應當根據職權,主動收集證據,以查明案情,解決爭議。

3、司法機關在訴訟中有權向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對於涉及****或者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在刑事訴訟中,凡是偽造證據、隱匿證據或毀滅證據的,必須受法律追究。

4、收集證據應當依靠群眾,遵守合法和客觀全面的原則。《刑事訴訟法》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式。

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瞭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並且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

5、收集證據的方法,在刑事訴訟中主要是現場勘驗,屍體檢驗,活體檢驗,詢問證人,訊問被告人,檢查,扣押和鑑定等;在民事訴訟中主要是詢問當事人和證人,調取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進行勘驗和鑑定等。

6、在西方,英美法系國家無論是在民事訴訟或刑事訴訟中,都認為收集證據、提出證據是當事人的責任。在刑事訴訟中,警察**和檢察官是作為控訴一方的當事人而負有收集證據責任的(見米蘭達規則)。

7、大陸法系國家在民事訴訟中強調當事人應當收集 、提供證據;但法院也可依職權收集證據。在刑事訴訟中則強調警察**、檢察官、法官依職權主動蒐集證據,而不以當事人的申請和提供證據為條件。

參考資料:中國法院網-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音取得的資料能否作為證據使用問題的批覆

8樓:匿名使用者

那應該要看民事案件或者是刑事案件了,民事案件一般要求在對方知曉的情況下是可以的,否則很難說服法官,刑事案件一般情節比較嚴重,是可以作證,這只是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偷偷錄音違法嗎?可以作為證據嗎?

9樓:鄰家楠方姑娘

《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六十八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評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第七十條規定: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複製件」。

例如:為了調取不忠證據,而侵入第三住宅,是侵權行為,當然取得的證據不具備合法性。但如果在自己家取證,不構成侵權。

如果是安放在第三人辦公室,就不具備合法性。

通過法律禁止**的竊聽裝置獲得的證據就不具備合法性,因為收集證據的手段就不合法,只要不違法,自己錄製的音訊資料,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且有證明力的。

擴充套件資料

案例:陳某雄是珠海一家物流綜合市場公司的股東。2023年3月20日,張某武與陳某雄就合作經營該物流綜合市場專案簽訂《合作協議》。

2023年11月,張某武到珠海市香洲區法院起訴,請求判決陳某雄依法履行到期付款義務,向其支付應付款1500萬元及逾期的利息。

訴訟中,雙方對「2023年就此專案簽訂的相關協議作廢」的陳述不同。張某武稱其與陳某雄於2023年前後認識,而陳某雄則稱是2023年前後認識。

香洲區法院一審認為,張某武的起訴符合約定,判決陳某雄應支付張某武1500萬元及逾期利息。珠海中院二審判決維持了該結果。

陳某雄不服判決申訴,廣東高院裁定提審該案,並作了改判,撤銷原

一、二審判決,駁回張某武的訴求。

最高法院認為,該錄音系兩人就《合作協議》產生爭議後雙方協商的談話過程,能夠客觀反映雙方合作的相關事宜,與本案的基本事實密切相關,應當採納。

10樓:home好人一個

偷錄音只要不侵害對方權益可以作為證據。

1、《民事訴訟訴法》第63條規定,證據包括: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由此可見,錄音、錄影等視聽資料是我國法定的證據型別之一。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8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第69條規定: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三)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四)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影印件、複製品;

第70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三)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複製件;

11樓:君眾律師事務所

您好,最高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8條明確了非法證據的判斷標準和排除規則,即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最高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58條也做了相同的規定,而且第57條第 2項進一步明確「以**,偷錄,竊聽等手段獲取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證據材料」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綜合兩個司法解釋,「**偷錄」的資料符合有其它證據佐證;以合法的手段取得;無疑點這三個條件是可以作為民事訴訟證據使用的。

合法途徑取得,這是法律的規定,具體什麼標準,要看法院的認定。但是從目前案例看.離婚訴訟中**及錄影,債權糾紛中的錄音法院一般認為有效.

2023年4月1日開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是目前我國各級法院認定證據的依據。該司法解釋第68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該條文確定了民事證據合法與非法的判斷標準,將非法證據限定在「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的範圍。所謂「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方法取得的證據」,包括侵害他人隱私權、以拘禁或脅迫方法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取得的證據。

如能給出詳細資訊,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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