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中規定的抵銷權有何作用?債權人行使抵銷權需要滿足哪

2021-03-21 22:56:43 字數 5490 閱讀 3860

1樓:遇到

抵銷權是指當事人雙方互負債務,又互負債權,各自以自己的債

權充抵對方所負債務,使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在等額內消滅的制度。

《破產法》設定抵銷制度,一方面免除了當事人雙方實際履行的義務,方便了當事人,節省了履行費用;另一方面,當互負債務的當事人一方財產狀況惡化,不能履行所負債務時,通過抵銷,起到了債的擔保作用。當一方當事人破產時,對方當事人如果完全履行其義務,其履行交付的財產將作為破產財產,在各債權人之間分配,而其未收回的債權則要與其他債權一起,由破產財產清償,這顯然對對方當事人不公平。通過抵銷,可以使雙方當事人的債權迅速獲得滿足。

例如:債權人甲欠破產企業100萬元,同時甲擁有破產債權100萬元。如果甲行使抵銷權,那麼甲欠破產企業的債務與擁有破產企業的債權均為0,債權債務關係消滅。

如果甲不行使抵銷權,那麼甲首先應該向破產企業償付100萬元,併入破產財產,在破產企業分配財產時,假設清償率為50%,也就意味著,每一個債權人只能分得自己債權的50%。則甲只能分得100×50%=50萬元,可以看出,甲償付破產企業100萬元,最後得到清償的破產債權僅為50萬元。可以看出,不行使破產抵銷權的話會導致破產債權不能足額清償,因此,依法行使抵銷權更有利於維護債權人的利益。

根據《破產法》的規定,債權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對債務人負有債務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張抵銷。因此,債權人行使抵銷權需要滿足兩個規定:

(1)債權人與破產人互負債務又互享債權

抵銷發生的基礎在於當事人雙方既互負債務,又互享債權。只有債務而無債權或者只有債權而無債務,均不發生抵銷。這種互負的債務,無論是否已到償還期限,也無論債務的標的、給付種類是否相同,均不影響債權人在破產清算程式中主張抵銷。

(2)債權人對破產人負有的債務產生於破產案件申請之前

債權人對產生於破產案件申請之前對破產人負有的債務,可以主張抵銷,不僅方便了當事人,節省了履行費用,而且有利於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在破產案件申請並被受理之後,債權人對破產人負有的債務,如果可以抵銷,就會使破產財產的範圍縮小,對其他債權人不利。因此,債權人要主張抵銷其對破產人負有的債務,必須產生於破產案件申請之前。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條件有哪些

2樓:華律網

1、債權人行使

撤銷權需以債權為限;2、債權人需在除斥期間內行使撤銷權;3、撤銷權的行使,以債權人自己的名義為之,而不是以債務人的名義進行;4、撤銷權的行使,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進行訴訟解決,仲裁機關及各級調解組織不得受理撤銷權糾紛的案件;5、撤銷權行使的效力直接及於債務人之外的第三人。撤銷權的行使應由債權人對債務人不當處分的受益人直接主張,經訴訟人民法院確定其撤銷權成立後,債務人的處分財產行為對債務人及受讓人自始無效。

3樓:匿名使用者

(一)債權

人對債務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債權

這是債權人

行使撤銷權的前提和基礎。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時,債權人的債權已經有效成立,且不具有無效或可撤銷的因素。另一方面,債權必須在債務人的處分行為發生之前就已經有效存在。

(二)債務人實施了一定處分財產的行為

債務人處分財產行為是撤銷權產生的主要條件,沒有此條件也就沒有行使撤銷權的必要。根據《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具體包括以下三類:

1、放棄到期債權。就是說,債權到期後明確表示免除債務人的債務;

2、無償轉讓財產,如將財產贈與他人;

3、以明顯不合理低價轉讓財產,如將價值30 萬的汽車故意以8萬**賣掉。

(三)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1、如果債務人的行為並沒有成立和生效,或者屬於法律上當然無效的行為,或該行為已經被宣告無效等都不必由債權人行使撤銷權。

2、財產已經或將要發生轉移,債權人才能行使撤銷權。

(四)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有害於債權人的債權

這是債權人撤銷權構成的一個重要判定標準。判斷債務人的行為是否有害於債權,一般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1)債務人的行為是否導致其財產減少。如果債務人的行為並未減少其財產,例如有充分對價的買賣、互易、租賃、借貸,則不構成有害於債權的行為。

(2)債務人財產的減少是否導致債務人無資力。如果債務人之行為雖然導致其財產減少,但並未達到債務人沒有清償資力的程度,即無資力狀態時,則不能說該行為有害於債權。

(3)債務人行為與無資力之間具有相當的因果關係,否則其無資力系由其他原因引起,則不發生撤銷權。

所謂因果關係,即債務人的行為足以導致其無清償資力即可。根據上述條件進行判斷,如果債務人實施處分財產行為後,已經不具備足夠資產清償債權人債權的能力,致使債權人的債權難以實現或者完全不能實現,該行為是有害於債權的行為,如果債務人仍有一定資產清償債務,不能認為債務人行為有害於債權。

(五)債務人與第三人主觀上有惡意

這一要件依債務所為的行為是有償或無償而有所不同。若為有償行為,則須債務人、受益人均為惡意時,債權人才得行使撤銷權。而對於無償行為,則不以債務人和第三人的惡意為要件。

1、債務人的惡意,指債務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處分財產的行為將導致其無資產清償債務,從而有害於債權人的債權,而仍然實施該行為。債務人有無惡意,一般應實行推定原則,即只要債務人實施行為而使其無資力,就推定為有惡意。

2、第三人的惡意。對於第三人的惡意學術上有兩種不同的觀點

(1)受讓人只需知道債務人是以明顯的不合理的低價轉讓,便構成惡意.

(2)受讓人不僅要知道債務人以明顯的不合理價價轉讓,而且要知道此種行為給債權人造成損害,才構成惡意。

4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一、債務人無償贈與或

遺贈財產的;

二、債務人放棄到期

債權的;

三、債務人放棄未到期債權的;

四、債務人與次債務人惡意延長履行期限的;

五、債務人放棄擔保物權的;

六、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低價轉讓財產的;

七、債務人以明顯的**收購財產的;

八、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設定抵押權、質權的;

九、其他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情形。

5樓:匿名使用者

撤銷權行使的構成要件:撤銷權的行使必須符合客觀要件和主觀要件。  所謂客觀要件,是指債務人實施了一定的有害於債權人的債權的行為,才能使債權人行使撤銷權。

換言之,債務人實施了一定的處分財產的行為,此處所說的處分是指法律上的處分。具體包括:第一,放棄到期債權。

也就是說,債權到期後明確表示免除債務人的債務。第二,無償轉讓財產,如將財產贈與給他人。第三,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如將價值100萬元的房屋故意以1萬元的**轉讓給他人。

需要指出的是,債務人的處分行為必須已經成立或生效,其財產將要或已經發生了移轉,債權人才能行使撤銷權。同時,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將明顯有害於債權,債權人才能行使撤銷權。所謂明顯有害,是指債務人在實施處分財產行為後,已不具有足夠的資產清償對債權人的債務。

如果債務人仍然有一定的資產清償債務,不能認為債務人的行為有害於債權。  所謂主觀要件,是指債務人與第三人具有惡意。一方面,債務人必須具有惡意。

所謂惡意是指債務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處分財產的行為將導致其無資產清償債務,從而有害於債權人的債權,而仍然實施該行為。一般來說,認定債務人的惡意應以其實施行為之時為準。另一方面,第三人與債務人實施一定的民事行為時具有惡意。

這就是說,債務人以明顯的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第三人已經知道該行為對債權具有損害。至於第三人是否具有故意損害債權人的意圖,或是否曾與債務人惡意串通,在確定第三人的惡意時不必考慮。 撤銷權的行使必須由享有撤銷權的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的不當處分財產的行為。

如果債權為連帶債權,則所有的債權人可以共同行使撤銷權,也可以由連帶債權人中的一人提起訴訟。如果數個債權因同一債務人的行為而受到損害,則每個債權人均有權提起訴訟請求撤銷債務人的行為。關於撤銷權的行使還應注意以下問題:

第一,根據《合同法》第74條,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就是說,撤銷權行使的效力並不是及於債務人處分行為的全部財產,而應僅限於保全債權的範圍。對債務人不當處分財產的行為超出債權保全必要的部分,不應發生撤銷的效力。

否則,勢必不正當地干涉債務人正當行為的自由。例如,債務人從事了多項處分財產的行為,涉及標的的價值達100萬元,而債權人對債務人所享有的債權僅為50萬元,則債權人只應當請求撤銷債務人從事的處分50萬元財產的行為。第二,關於撤銷之訴中的被告。

如果債務人實施的是單方行為(如單方免除債務),則應以債務人為被告;如果債務人與第三人共同實施無償轉讓財產或低價轉讓財產的行為,則原則上應以債務人或第三人為被告。第三,撤銷權必須在一定的期限內行使。根據《合同法》第75 條的規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該條實際上規定了兩類期限:一是關於1年的規定,屬於訴訟時效的規定,可以適用時效的中止、中斷、延長的規定;二是關於5年的規定,屬於除斥期間的規定,不適用時效的中止、中斷、延長的規定。

6樓:匿名使用者

分為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主觀要件:1.債務人有惡意,2.

第三人有惡意。客觀要件:1。

債務人實施了行為2.行為損害債權人的債權3。債權人有保全債權的必要4.

需走法律程式

7樓:訾語宇希恩

一、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條件是什麼?

1、債權人行使撤銷權需以債權為限;

2、債權人需在除斥期間內行使撤銷權;

3、撤銷權的行使,以債權人自己的名義為之,而不是以債務人的名義進行;

4、撤銷權的行使,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進行訴訟解決,仲裁機關及各級調解組織不得受理撤銷權糾紛的案件;

5、撤銷權行使的效力直接及於債務人之外的第三人。

撤銷權的行使應由債權人對債務人不當處分的受益人直接主張,經訴訟人民法院確定其撤銷權成立後,債務人的處分財產行為對債務人及受讓人自始無效。

二、法律依據

所謂撤銷權,是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所為的危害債權的行為,可請求法院予以撤銷的權利。債權人行使撤銷權,可請求因債務人的行為而獲得利益的第三人返還財產,恢復債務人財產的原狀。撤銷權作為債的保全制度,其功能在於保全或恢復債務人的財產,從而保障實現自身的債權。

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合同法第七十五條規定了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法定期限。由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我國規定了債權人行使撤銷權必須符合以下法定條件:1.

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有合法有效的債權債務關係;2.債務人實施了一定的處分財產的行為,包括實施了處分財產的積極行為(無償轉讓或明顯低價)或者實施了放棄債權的消極行為;3.債務人的行為必須有害於債權;4.

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5.撤銷權應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行使。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是其權利之一,但在行使相關權利時,必須按照雙方簽訂的合同的相關條款來進行合法的認定,如果違反了相關合同的內容,則也構成了違約情況,具體情況應當由雙方在行使撤銷權之前達成一致意見來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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