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民事訴訟時效: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宣告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 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規定按照小時計算期間的,從規定時開始計算。規定按照日、月、年計算期間的,開始的當天不算入,從下一天開始計算。
期間的最後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後一天。期間的最後一天的截止時間為二十四點。有業務時間的,到停止業務活動的時間截止。
2樓:小江江大大
宋代刑罰制度的變化
(1)折杖法
《宋史·刑法志》說:「太祖受禪,始定折杖之制」.建隆四年頒行「折杖法」,意在籠絡人心,改變五代以來刑罰嚴苛的弊端.
新的「折杖法」規定:除死刑外,其他笞、杖、徒、流四刑均折換成臀杖和脊杖.具體的折換辦法是:
笞杖刑一律折換成臀杖,依原刑等分別杖七下至杖二十下,杖後釋放.徒刑折換成脊杖,依原刑等分別杖十三下至二十下,杖後釋放.流刑折換成脊杖,依原刑等分別杖十七下至二十下,杖後就地配役一年.
其中加役流則脊杖二十,就地配役三年.折杖法使「流罪得免遠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減決數」.
折杖法對緩和社會矛盾曾有一定作用.但對反逆、強盜等重罪不予適用.具體執行當中也存在流弊,《宋史?
刑法志》就曾說:良民偶有過犯,致傷肢體,為終身之辱,而愚頑之徒,雖一時創痛,而終無愧恥.
(2)配役
配役刑淵源於隋唐的流配刑.推行折杖法之後,原有的流刑實際上便稱為配役.為補死刑與折杖後的配役刑刑差太大,有輕重失平之弊,朝廷遂增加配役刑的種類和一些附加刑,使配役刑成為一種非常複雜的刑名.
配役刑在兩宋多為刺配,刺是刺字,即古代黥刑的復活;配指流刑的配役.刺配是對罪行嚴重的流刑罪犯的處罰.刺配緣於後晉天福年間的刺面之法.
宋初刺配並非常行之法,《宋刑統》也無此規定.太祖時偶一用之,意在補推行折杖法後,死刑與配役刑之間刑差太大的弊病.但仁宗以後,刺配的詔敕日多,刺配之刑濫用,漸成常制.
配役刑兩宋使用最多,南宋時被判此刑者一度竟多達十餘萬人.配役刑雖然改變了推行折杖法後輕重失平的狀況,但也帶來不少難以解決的問題.如崇寧年間,蔡京建議仿《周官》推行「圜土」法,將應配人犯禁錮在「圜土」內.
但由於經費或管理上的困難而旋行旋罷.
刺配對後世刑罰制度影響極壞,是刑罰制度上的一種倒退,在宋代和後世都曾頗遭非議.
(3)凌遲
作為死刑的一種,凌遲始於五代時的西遼.是一種碎而割之,使被刑者極端痛苦,慢慢致人死亡的一種酷刑.史書說受刑者往往「身具白骨,而口眼之具尤動,四肢分落,而呻痛之聲未息」.
仁宗時使用凌遲刑,神宗熙寧以後成為常刑.至南宋,在《慶元條法事類》中,正式作為法定死刑的一種.
(4)管置[46]
管置,指將犯人安置到一定地區進行改造的刑罰方法.可能創於北宋中期,類似於當今的管制刑,主要適用於被除名、勒停(勒令停職)的官吏.管置刑分為:
「羈管」(羈繫而管束之);「編管」(「迭送他所,量力役作時限,無得髡鉗」);「編置」(或稱「安置」、「居住」,輕於編管,謂編籍而安置之)等.各刑又有地理遠近(或為本州,或為鄰州,或為遠州)之分和年限多少之別.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宋代司法的特點?
3樓:匿名使用者
⑴司法機構的發展變化
①大理寺是**審判機關,內設左斷刑、右治獄。凡地方各州報請奏讞(複審),及地方官犯罪案件由左斷刑負責;凡京師百官案件由右治獄負責。同時將「審」、「判」分開,審訊歸斷司,用法歸議司。
②刑部負責大理寺詳斷的全國死刑已決案件的複核及**昭雪等事。審宗改制後,審刑院併入刑部,後刑部分設左右曹,左曹負責死刑案件複核,右曹負責官吏犯罪案件的稽核。其職能有所擴大。
③審刑院是神宗以前,為加強皇帝對司法的控制而增設的**審判機關。
④地方司法機構中,各路設提刑司,是為**在各路的司法派出機構,州設忖職工工資司法官司法參軍與司法派出機構。州設專職司法官司法參軍與司理參軍,分掌檢法議罪和調查偵訊,州長官是主審官。縣由知縣負責審判,「杖罪以下在縣斷遣。
」地方死刑案件一般由州一級審判,上報路一級轉送刑部複核。
⑵訴訟制度的特點
①宋代皇帝多親自斷案。「御筆斷罪」多不依法,更不許訴冤。
②重視證據和現場勘驗。因犯人翻供,所關情節重大,一般換法官、司法機關審理。官府設有專門的勘驗官並制有詳細的勘驗格式,南宋時還頒佈了《檢驗格目》,客觀上推動了其時法醫學的發展。
著名的《洗冤集錄》等法醫學著作的出現,與此有直接關係。
③宋代對民事訴訟有明確的時效規定,稱「務限法」。對刑事案件,也依案件性質情節的起重大小,定有不同的審結期限。
④宋代除了審判機構間上下、左右監督外,還原染料設立了較完備的審判監督制度。在**擴大御鳴臺司法職能,曾設御鳴臺推勘官,分赴地方審理大案。在地方,提刑司監督州縣司法,這成為後世巡按制度的淵源。
此外,還專門規定有平反冤案及時對錯判案件的「理雪制度」與「推勘院」。
⑶法官的選拔
①保舉制。保舉人對被保舉人任內所犯罪行負連帶責任。
②考試製。
③法官責任。出入人罪的責任;遵守辦案時限;違背訴訟程式和制度的責任。
4樓:神霄長生大帝
宋朝高度的**集權統治也表現在司法制度方面。司法權統歸**,皇帝直接控制司法,訴訟審判制度進一步發展,使宋朝的司法制度具有顯著特色。
一、司法機關體系
(一)**司法體制
宋朝沿襲唐制,**仍以大理寺、刑部、御史臺為三大司法機關,各機構職責相沿未改。太宗淳化二年(991年),為加強對司法審判權的控制,朝廷於宮禁中增設審刑院,置知院事一人、詳議官六人。全國上奏案件,須先經審刑院備案,再發交大理寺審理和刑部複核,然後由審刑院詳議,並奏請皇帝裁決。
這實際是在刑部之上又增加了一級複審機構,剝奪了大理寺和刑部的部分權力,使審判和複核程式複雜化。神宗元豐三年(2023年)改革官制,裁撤審刑院,將其職權歸還刑部。此後,凡奉皇帝詔命所立案件,由朝官臨時組成制勘院審斷;由中書省下令所立案件,由諸路監司及州軍等派官臨時組成推勘院審斷,從而保證了皇帝對重大案件的直接控制。
此外,樞密院有權參與軍政案件的審判監督,三司及戶部有權參與財政賦稅案件的司法審判。
(二)地方司法體制
宋朝地方實行州(府)、縣兩級制,仍由行政長官兼理司法。各縣有權審判杖刑以下案件,徒刑以上案件須將審理意見報送州府判決。各州有權審判徒刑以上案件,但死刑案件須上報提刑司複核,重大疑難案件要上報刑部,由大理寺審議,或經皇帝裁決。
在京畿地區,由開封府和臨安府負責司法審判活動。
太宗淳化二年(991年),在州縣之上增設路一級提點刑獄司,作為**派出機構,主要監督本路司法審判活動,複核州縣重大案件,監察劾奏州縣長官違法行為,以加強**對地方司法審判權的控制。
二、訴訟審判制度
(一)訴訟時效與審判時限
宋朝對民事和刑事訴訟案件的審理已有明確區分,並分別規定了具體的訴訟時限。
1.民事訴訟時限與時效
為了保證農業生產正常進行,宋朝制定了關於民事訴訟時限的「務限法」。所謂「務」,即指農務;入務指農忙時期,務開指農閒時期。根據《宋刑統》「婚田入務」條規定,每年農曆二月初一至九月卅日為務限期,州縣官府不得受理民間田宅、婚姻、債負等民事訴訟案件;如有民事糾紛,應***初一至次年正月卅日遞交訴狀,官府須於三月卅日之前審理結案;逾期不能結案,必須上報原因。
為防止有人趁入務之限阻攔業主贖回出典土地,宋朝法律補充規定:侵奪財產案件,雖在入務期限,「亦許官司受理」。
對於判決不服,可逐級上訴,直至**戶部。為防止訴訟久拖不決,宋朝規定了審理民事案件的詞訴結絕時限。孝宗乾道二年(2023年)規定,州縣半年內未結絕者,即可上訴。
寧宗慶元年間規定,簡單民事訴訟,當日結絕;需要證人證言的,縣衙限五日審結,州限十日,監司限半月。
關於民事訴訟時效,太祖時規定,因戰亂出走而返回認領田宅者,超過十五年,官府不再受理。《宋刑統》規定,田地房屋糾紛,事後家長、見證人死亡,契書毀亂超過二十年,不再受理;債務糾紛,債務人、保人逃亡過超三十年,不再受理。南宋高宗時規定,買賣田宅滿三年後發生糾紛,不得受理。
民事訴訟時效的規定,有利於維護依法形成的民事關係和社會的穩定。
2.刑事案件的聽獄之限
對於刑事訴訟案件,宋朝按大、中、小事分三類規定了「聽獄之限」,要求司法官在限內結案。如太宗時規定,大理寺分別限二十五日、二十日和十日,審刑院分別限十五日、十日和五日,各州分別限四十日、二十日和十日。哲宗時,按案卷紙張多少,明確劃分大、中、小事的三類標準:
二十緡以上為大事,十緡以上為中事,不滿十緡為小事。同時規定:大理寺、刑部複審案件,大、中、小事分別為十二日、九日和四日;京師及八路地區複審案件,分別為十日、五日和三日。
對一些不能按正常程式審判的特殊案件,兩宋規定有特殊的斷獄時限,體現了靈活變通的特點。
5樓:黑煉龍辰
司法權統歸**,皇帝直接控制。他們沿襲唐制,**仍以大理寺、刑部、御史臺為三大司法機關,各機構職責相沿未改。
至於地方,實行州(府)、縣兩級制,仍由行政長官兼理司法。各縣有權審判杖刑以下案件,徒刑以上案件須將審理意見報送州府判決。各州有權審判徒刑以上案件,但死刑案件須上報提刑司複核,重大疑難案件要上報刑部,由大理寺審議,或經皇帝裁決。
在京畿地區,由開封府和臨安府負責司法審判活動。
(參考來自書本)
侵權案件的訴訟時效侵權糾紛訴訟時效規定?
民法總則 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
訴訟時效中斷的原因都有哪些呀,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原因以下選項有哪幾個?
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很多,中國立法和司法解釋以具體列舉的方式進行了明確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一百四十條規定了三種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即提起訴訟 權利人提出要求或者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若干問題的意見 試行 下稱 民法通則意見 第17...
房屋繼承訴訟時效,房產繼承的時效怎麼規定的
房產糾紛有很多種。時效也有不同。具體如下 1 一般時效。是指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除外的訴訟時效,以前適用 民法通則 規定的訴訟時效為二年,現在適用的 民法總則 規定的訴訟時效是3年從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超過二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 最長時效。指 民法總則 規定,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