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立案的刑事案有破案期限嗎,公安機關立案後有沒有破案期限?

2021-03-22 07:41:21 字數 5295 閱讀 4397

1樓:匿名使用者

破案無法律期限限制。在公安局 幾十年的陳案多的是。 不過只要立了案,一經發現犯罪嫌疑人,什麼時候都可以進行逮捕,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刑法》第八十八條: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2樓:匿名使用者

破案靠線索。時間沒有規定。但拘留和逮捕有期限的。

公安機關立案後有沒有破案期限?

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逮捕嫌疑人之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一般是2個月,特殊情況下經依法批准可以延長1到5個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4樓:華律網

刑事案件中僅僅是偵查期限並沒有明確

規定,但對於偵查羈押期限是有明確規定的。《刑事訴訟法》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因(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移交審判的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延期審理。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延期審理。

5樓:敖登州

公安機關立案後案件久拖不決,應當向當地檢察院投訴,通過檢察院實施法律監督。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刑事立案監督有關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十一條規定: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監督立案的案件應當及時偵查。

犯罪嫌疑人在逃的,應當加大追捕力度;符合逮捕條件的,應當及時提請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偵查終結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監督立案後三個月未偵查終結的,人民檢察院可以發出《立案監督案件催辦函》,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向人民檢察院反饋偵查進展情況。

6樓:四哥有法說

1、公安機關立案不一定都能破案。

2、因為破案受各種因素的影響,有資料顯示,刑事案件的破案率在30%左右。

7樓:南霸天

公安機關已立案當然有破案時限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六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第一百二十七條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8樓:匿名使用者

他們立案沒有你都不知道嗎,我估計因為你的情況特殊或是證據不夠沒有立案,正常來說是沒有破案期限的。

9樓:匿名使用者

請問你的錢是不是不要回來,我也是受過騙的,根本不管,

刑事案件已經立案了,會繼續偵查下去嗎?還是有一定期限的啊!

10樓:加百列

會繼續偵查,現行《刑事訴訟法》對偵查期限未作明確規定,因為刑事案件每個案件情況不一樣,作出明確確定是維以操作的。

當案件偵查,審理完畢,或者案件不需要繼續偵查審理等其他情況,公安機關將予以撤銷立案。

一般的盜竊案件流程:

1、 根據我國《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首先要勘查現場。接到報案人的報案,製作受案登記表,並開始初查,公安機關可以依照有關法律和規定採取詢問、查詢、勘驗、鑑定和調取證據材料等不限制被調查物件人身、財產權利的措施。

2、提取證據。物證以作案人在現場可能接觸過的觸及物為主,以及作案人在現場遺留的其他物品,這些物證從現場提取之後還要經過實驗室處理,才能顯現其上的潛在手印、手套印等重要物證。

3、損失財物分析。根據被盜人的陳述和現場分析,進行分類登記失盜物品,作為破案後量刑的參考。

5、破案。根據掌握的證據鎖定犯罪嫌疑人,進行逮捕。

6、移送審查起訴。經過審訊,犯罪嫌疑人對盜竊犯罪行為供認不諱的,公安局移交檢察院進行起訴。

11樓:

1、立案。指公安機關、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者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以及自訴人起訴的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轄範圍進行審查後,決定作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或者審判的一種訴訟活動。(1)公案機關的立案。

按照規定,公安機關對於公民扭送、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應當立即接受,製作筆錄及《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予以立案。對於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在7日內送達控告人。

控告人對不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同時,根據控告人的反映,檢察院有權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對此公案機關應當在7日內製作《不立案理由說明書》。檢察院認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公安機關在接到檢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後,應當在15日內決定立案。

(2)檢察院的立案。檢察院舉報中心負責統一受理、管理舉報線索。檢察院決定對案件立案偵查的,應當製作立案決定書。

檢察院決定不予立案的,如果是被害人控告的,應當製作不立案通知書。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

2、偵查。偵查是指公安機關、檢察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依照法律進行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法律規定,偵查過程中的傳喚、拘傳持續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不得以連續拘傳形式變相羈押。按照規定,偵查期限為2-7個月。

(1)一般而言,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偵查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2)案情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1個月:(3)對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可以延長2個月;(4)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已經延期3個月的基礎上,可以再延長2個月。

3、拘留。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機關、檢察院在偵查過程中,遇有緊急情況時,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採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具體包括:

①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②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③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④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⑤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⑥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⑦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拘留時應出示拘留證。拘留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所在單位。按照規定,拘留時間一般為10—37日。

法律規定,(1)公安機關應當在拘留後3日內提請批准逮捕,特殊情況經批准可以延長1-4日,流竄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長至30日,檢察院在收到提請批准逮捕書後7日內作出審查批捕決定。(2)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10日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1—4日。

對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

3、逮捕。法律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即逮捕。逮捕時應出示逮捕證。

對於經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後的24小時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逮捕的期限與案件的偵查期限密切相關,通常逮捕的期限截止到法院作出判決之日,即法院判決之日,逮捕才能結束,或變為服刑(有罪),或釋放(無罪)。

需要說明的是,拘留和逮捕都是強制性措施,不具有懲罰性,而是為了保障刑事訴訟正常進行的預防性措施(怕嫌疑人逃避訴訟)。

4、審查起訴。按照規定,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的時間為1個月,重大,複雜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檢察院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退回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1個月。

按照上述刑事辦案程式的期限計算,刑事案件的辦案期限大致為:拘留(10—37天)+偵查期限(2—7個月)+審查起訴期限(1—1.5個月)+一審審限(1—2.

5個月)+二審審限(1—2.5個月)=5個月零10天—14.5個月零7天。

這個期限還不包括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期限。

12樓:還好還好哈

立案了也是要繼續偵查的要了解事情的來龍去脈便於做出精確的審理。

13樓:凜者

你好不存在受害者立案,只存在受害者報案。如果gong an 機關已經立案,那麼gong an 機關有義務偵破案件,半年沒有偵破,仍然應當繼續偵破。建議適當催促公安機關即可。

滿意請採納

報案立案什麼時候破案 有時間規定嗎

14樓:華律網

我們通常所說的報案是指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公民(包括被害人)將發現的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行為。《公安部關於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見》對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立案審查期限作了明確規定:刑事案件立案審查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日;涉嫌犯罪線索需要查證的,立案審查期限不超過7日;重大疑難複雜案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立案審查期限可以延長至30日。

公安機關審查決定不予立案且有控告人的案件,公安機關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控告人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後七日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複議;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請後七日以內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對不予立案的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複核;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複核申請後七日以內作出決定。

法律依據:《公安部關於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見》第二條刑事案件立案審查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日;涉嫌犯罪線索需要查證的,立案審查期限不超過7日;重大疑難複雜案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立案審查期限可以延長至30日。法律、法規、規章等對受案立案審查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決定不予受案立案後又發現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發現原認定事實錯誤,需要追究行政、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受案立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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