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的普通程式,送達回證書上的受送達人是什麼意思

2021-03-25 06:16:34 字數 832 閱讀 4495

1樓:法律實務研究

1、民事訴訟中,送達回證上簽名的受送達人是指法院受理的民事糾紛案件中,法院需要向其送達法律文書的人。

2、民事訴訟中的受送達人範圍,因案件需要而不同。包括:原告、被告等當事人或者其法定**人,委託**人,第三人,證人等。需要鑑定、評估的,還包括鑑定人、評估人。

2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訴訟**人的,可以送交其**人簽收;受送達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

在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是送達人,訴訟當事人是受送達人。

比如: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經審查立案,將立案通知送達原告。這裡原告就是受送達人。

人民法院在立案後將起訴狀副本傳送被告,這裡被告是受送達人。

3樓:匿名使用者

民事訴訟中的送達回證書上的受送達人,原告的起訴書要送達被告,接收起訴書可以是被告或被告的**人或其委託人;被告需提交答辯狀,答辯狀也在送達原告,原告或原告的**人或其委託人,同樣可以作為受送達人。

4樓:匿名使用者

是指在案件中的原被告雙方 因為送達回證是原、被告收到法院送達的文書時簽收的證明 所以 原告和被告都可以作為受送達人

5樓:匿名使用者

就是指被告,接受傳票或者訴狀副本的人。

6樓:匿名使用者

就是被告人及其**人或者委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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