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墨汁諾
從法律上講有效的。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2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不涉及《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培訓費或保密事項的話,該約定是無效的.違反了
《勞動合同法》的禁止性規定.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3樓:匿名使用者
從法律上講有效的!
但是:事業單位一般不會和員工過不去的,辭職一般不會付違約金的。除非你和領導沒有的談了。
考慮一下你的身份是否具有象徵或代表性?是否包含機密?
4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勞動合同,有效的!
事業單位在編教師辭職被要求付違約金合法嗎
5樓:小雨手機使用者
事業單位在編教師辭職被要求付違約金是否合法,取決於學校或者教育部門是否對其進行專業培訓。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勞動者只有專業技術培訓違反服務期約定和違反保密協議競業限制約定的,用人單位才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而涉及勞動關係解除需要支付違約金的只有違反專業技術培訓服務期約定的。
按《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了專業技術培訓(不是崗前職業培訓),支付了培訓費,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培訓協議中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但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尚未履行期間分攤的培訓費用。
因此,事業單位在編教師辭職,學校或者教育部門對其進行了專業培訓,支付了培訓費的,應當支付違約金;反之,則不需要支付違約金。
擴充套件資料:
1、法定違約金
由法律直接規定的違約金為法定違約金。
法定違約金是在一些法規(如《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農副產品購銷合同條例》等)中,明文規定的違約金比例。
合同對違約金作了原則性規定,且有關條例規定了違約金比例,適用法定違約金。
在此情況下,由於合同的內容、違約的性質、程度的不同,確定違約金的方法與數額也有所不同。
1)有關條例明確規定了違約金比例的,即可按該比例直接計算出違約金的數額。
如《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第35條第5項規定,逾期交貨的,應比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按逾期交貨總值計算,向需方償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
這裡明確規定了延期交貨的違約金比例為每日萬分之三。
再如,《加工承攬合同條例》第21條第4項規定,逾期交付定作物,應當按照合同規定,向定作方償付違約金。
以酬金計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總額的千分之一償付違約金。
由此可見,延期履行合同的法定違約金的計算標準是固定的。
各種滯期費、滯納金等適用如上規定。
2)有關法規只規定了違約金一定比例範圍。
這需要通過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或合同仲裁機關確定一定的比率,才能計算出違約金的數額。
如《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第35條第1項規定,供方不能交貨的,應向需方償付違約金。
通用產品的違約金為不能交貨部分貨款總值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
一般來講,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法定違約金為一定的比例範圍。
6樓:鄧明友律師
既然已經簽訂合同約定清楚,請你好好考慮決定。
7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勞動者離職,只有勞動者違法培訓服務期用人單位才會要求支付相應培訓費用的。
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了培訓協議的相關條款,並且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了專業的技術培訓,並且支付了培訓期間的費用以及能提供培訓費用期間的發票的,勞動者辭職的,用人單位是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1、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2、勞動者不續簽的話,除非是以用人單位提供的新的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提高為由才有經濟補償金,否則無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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