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兩種情況:
1。如果第三人的賠償已經完全彌補了你的損失,保險公司就可以不賠償2。如果第三人的賠償只能部分補償你的損失,可以找保險公司賠償剩餘部分總之,財產保險 堅持一個原則--不獲利原則!
2樓:滿瓶子de奇蹟
不應該...
但是實際上,如果第三人在賠錢時沒有向你索要一系列單據什麼的,你再向保險公司索賠也是有可能的,只是覺得像是騙保...(書上說的...)
3樓:乖怪
向第三人索賠的問題白話點叫私了 但你進4s店維修在保險範圍內的你有保險當然可以進保 放心並不影響你的保單 開具事故證明 就可以進保維修了
4樓:匿名使用者
不承擔責任,保險是補償原則的
投保人賠償了第三人部分損失後,起訴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險賠償,如果商業三者險足以賠償,可
5樓:佟旭生
不行的,首先是要在交強險項下賠付,剩餘部分才能在商業險限額內賠付,單純商業險要賠付仍然要扣除交強險應當賠付的部分
6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這個不是很清楚。
我的車子在不知道的情況下被別人惡意搞壞,保險公司要不要承擔賠償義務
7樓:匿名使用者
你所指的搞壞了,具體指什麼?你的車都買了什麼保險?
車損險是不賠輪胎的,輪胎、玻璃這些都是要單獨投保的
車損險的賠償範圍,除了以下十幾種保險期內不賠予賠償的,其他都賠。
1.**不賠
遵循了大部分財產保險都不保**責任的慣例,在覆蓋了大多數自然災害之後,車險條款中也剔除了**。一直以來,保險公司對**險業務向來小心翼翼。由於缺少資料和經驗,保險監管部門也不鼓勵保險公司承保。
2.精神損失不賠
大部分保險條款會有類似的規定,保險公司缺乏針對精神傷害的定損標準。因保險事故引起的任何有關精神賠償視為責任免除。
3.酒後駕車、無照駕駛、未年檢不賠
在上述情況下,司機並不具備上路行駛的資格,嚴重違反交通法規。此外,如果駕駛員與準駕車型不符、實習期上高速等情形,保險公司也會拒絕賠付。
4.發動機進水後再啟動造成損壞不賠
在2023年的「麥莎」颱風過後,這一點曾經引起不少糾紛。保險公司認為,車輛行駛到水深處,發動機熄火後,如果司機又強行打火造成損壞,屬於操作不當造成的,不在賠償範圍之內。
5.部分零件被偷不賠
如果不是全車被盜,只是零部件如輪胎、音響裝置、車標等被盜,車主只能自認倒黴。保險公司通常規定「非全車遭盜搶,僅車上零部件或附屬裝置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被損壞」為除外責任。
6.爆胎不賠
汽車輪胎單獨損壞,保險公司不予以賠償。但因輪胎爆裂而引起的碰撞、翻車等事故,造成車輛其他部位的損失,保險公司會負責賠償。
7.放棄追償權不賠
與其他車輛發生碰撞時,且責任在對方,不能放棄向對方要求賠償的權利。一旦放棄了向第三方追償的權利,也就放棄了向保險公司要求賠償的權利。不論是保險法,還是保險條款中都有這樣的規定。
8.改裝後的新增裝置不賠
汽車經改裝,新增音響、冰箱、尾翼、行李架等裝置,一旦撞車造成損失,保險公司也不會對這些新增加的裝置賠償。
9.修車期間的損失不賠
如果車輛在送修期間發生了任何碰撞、被盜等損失,保險公司都會拒賠。修理廠有責任妥善保管維修車輛。此外,保險條款一般還約定,保險車輛在「競賽、測試」期間受到的損失也不負責賠償。
10.收費停車場事故不賠
凡是車輛在收費停車場或營業性修理廠中被盜、劃傷,保險公司一概不負責賠償,因上述場所對車輛有保管的責任。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車輛損毀、丟失的,保管人應承擔責任,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
11.沒經過定損直接維修不賠 如果車輛在外地出險,在維修前一定要先定損,否則保險公司會因為無法確定損失金額而拒絕賠償。
12.誤撞自家人不賠
保險中所謂「第三者」排除了以下四種人:即保險人、被保險人、本車發生事故時的駕駛員及其家庭成員、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萬一駕車時碰傷了自家人,只能自己負責。
13.新車保險單生效前不賠
新車保險單生效日以交管部門核發的行駛證和號牌日期為準。如果在行駛證和號牌尚未領到時,車輛被盜或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仍舊不予以賠償。
8樓:廈門平安保險人
一.如果找到肇事方,就由肇事方賠償,
二.如果找不到肇事方時,你需報警處理,交警到場會開出責任認定書。然後依責任認定書,再撥打保險公司報案。這種是對方肇事逃逸,自己投保的保險公司只負責賠償70%.
1.事故報案:撥打保險公司**報案或打110報警,根據保險人的資料進行事故的後續處理;
2.事故查勘:由保險公司查勘員協助保險人對事故原因、性質、責任和損失情況等進行查勘;
3.損失確定:與保險人、修理廠或相關單位對事故損失的方位、專案、金額一起協商確定;
4.索賠申請:根據案件損失型別,收集索賠所需材料,提交保險人辦理索賠;
5.賠款領取:報銷人對事故及索賠材料進行核實後,按保險合同賠償被保險人;
9樓:匿名使用者
你買了啥保險,自己去看保單去。幾十家保險公司,幾十個險種,保險合同都不相同的。
10樓:匿名使用者
要承擔,這是第三人侵權行為,屬於賠償範圍。
造成第三人傷害車主不積極向保險公司提供材料怎麼辦
11樓:abc保險網
借來的車發生事故,保險公司拒賠第三者責任險。車主質疑說:「難道老公買的車老婆開,出事後保險公司也不賠嗎?」
據瞭解,近年來保險公司遇到非車主肇事的理賠申請不少。對此,保險公司的總體原則是區別對待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和交強險。通常是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不能賠,只能在交強險範圍內給予賠償。
近日,思明區法院**審理了一起借用車發生交通事故的案件。據法官介紹,此類案件頻頻發生,對此,投保人和保險公司分歧不斷。針對這一爭議,投保人和保險公司在法庭上了激辯。
目前,親友間借用車輛、車主和司機並非同一人的情況很常見。因此,借車發生事故,保險公司要不要賠償?這一爭議無疑涉及眾多投保人利益。
保險公司拒賠第三者責任險
龍巖武平縣農民李老漢已經年過五旬。去年,一個猝不及防的災難,不但意外地奪走了他的健康,還讓他不得不對簿公堂。
2023年1月13日17時55分左右,李老漢正騎著一輛自行車在武平縣中堡鎮街上往上濟村方向正常行駛,沒有想到,身後一輛同方向的廈門牌照的轎車突然加速,準備超越他,就在超車的過程中,自行車與小轎車發生了碰撞。
碰撞後,李老漢受傷,他躺在病床上37天不能動彈,經醫院診斷,他左顳頂部血腫、左顳頂骨骨折,還有牙外傷性缺失。司法鑑定機構評定李老漢的傷殘等級為十級,認定他日常活動能力「輕度受限」。
經交通事故認定,事故的全部責任在於肇事者汪司機,李老漢無責任。但是,肇事者汪司機不願承擔全部責任。對此,汪司機解釋說,是保險公司不給賠償。
而保險公司說:「肇事者汪司機並非車主本人,因此不能賠。」
無奈之下,受害者李老漢,只好把肇事者汪司機、車主陳女士和保險公司都告上法庭。據瞭解,肇事者汪司機確實並非車主,轎車的真正主人是汪司機的同事陳女士,事發當天汪司機借用了陳女士的車子。
依據相關法律,法庭作出判決:被告陳女士無責任,被告保險公司十日內在交強險賠償額度內賠償李老漢28071元。
事情看似圓滿結束,但隨後,又出現了新的爭端:車主陳女士一紙訴狀又將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廈門財保公司在其第三者責任險責任額度內賠償14771元給第三人汪司機。
原來,除了交強險外,之前她還為其車輛買了第三者責任險。而保險公司以事故肇事者並非車主本人為由拒絕賠償。
陳女士認為,汪司機是她允許的合法駕駛人,並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理應按照交強險涵蓋經投保人允許的合法駕駛人要求賠償。
非車主肇事索賠通常被拒絕
據瞭解,近年來保險公司遇到此類非車主肇事的理賠申請不少。對此,保險公司的總體原則是區別對待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和交強險。通常是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不能賠,只能在交強險範圍內給予賠償。
一位保險公司的法律部門工作人員認為,《侵權責任法》第49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保險公司因此認為,上述規定表明,車輛所有人出租、出借車輛,承擔的是過錯責任。如果無過錯,則無需負責。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四條約定:
「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員在使用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人身**或財產直接損毀,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對於超過交強險限額以上的部分負責賠償。」那麼,當被保險人作為車輛出租人、出借人,在租賃和借用過程中無過錯時,根據侵權責任法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律師交鋒
車主無過錯保險不賠償
一位保險公司的法律顧問表示,通常只有在車主有「過錯」的情況下,商業第三者險才給予賠償。
而車輛所有人的過錯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未對借用人、承租人是否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駕駛能力、駕駛資質進行合理審查;未對機動車是否適用於安全執行狀態進行檢驗;未對車輛進行合理的維護,確保其處於安全狀態;車輛在被盜搶期間發生交通事故的,車輛所有人未妥善保管車輛,履行注意義務,致使車輛被盜。
因此,根據保險公司的觀點,家庭成員之間相互使用車輛:車輛使用人使用車輛通常均得到所有人的允許,發生事故時,車輛使用人是賠償責任人,車主(被保險人)只在有過錯的情況下才承擔相應的責任,反之,則不承擔責任。同理,依據商業險條款,在投保的車主無責任時,保險公司依法不應賠償。
另外,建議家庭成員之間相互使用車輛,使用人與車主(被保險人)並非同一人的,如果法院判決僅車輛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車主可以提供其與使用人的家庭關係證明向保險公司索賠商業險,保險公司可從家庭經濟共同體這一角度予以確認。
借車出事故保險也要賠
福建信海律師事務所林敏輝律師:我認為,借車出事故,保險公司也應該賠償。
保險合同約定的內容應遵循公平原則,不能以格式條款免除自己的責任。保險公司拒賠的依據主要是根據《侵權責任法》第49條規定,但我認為該規定的立法本意是為了處理交通事故,最大保護生命權,而該條款並沒有明確保險公司無需對車輛使用人的過錯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物件是車輛。而目前的實際情況,被保險人、車輛駕駛員不是同一個人是很常見的,在交通事故中,真正需要承擔對第三者賠償責任的往往不是投保人或車主。
保險公司以格式條款形式限定了第三者責任險適用範圍即將借用車輛情形排除在外,從而導致部分第三者責任險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這違反了公平原則。這有可能導致一種情形:兩個朋友在同一家保險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如果這兩個人將車輛借給對方開併發生交通事故的情況下,兩個人都沒辦法從保險公司得到賠償。
這不符合車主的締約目的,對車主來說是不公平的。根據我國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因此,我認為車主可以據此主張該條款無效。
專家說法
增設特別約定填補賠償空白
廈門大學法學院教授黃健雄: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出借人並非控制機動車的一方,因此,借用人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而出借人僅承擔過錯責任。
在商業第三者險無法涵蓋受害者損失的情形下,如何採取有效措施彌補?對此,我建議,在投保人投保商業第三者險時,增加一條特別約定條款:「本保單下的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擴充套件為共同被保險人。
家庭成員包括被保險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投保時,由被保險人在投保單上自行填寫共同被保險人的名稱。
此外,通過開發責任險的附加險,即駕駛人員個人責任保險條款,責任限額也可以與商業第三者險限額一致,以填補這一損害賠償空白。當然,這也可能增加投保人的費用支出。
焦點投保物件是車,還是人?
保險公司認為,拒絕賠付是有依據的。因為,肇事司機不是被保險人,沒有與保險公司建立合同關係,無權主張賠償。而且,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條款第4條列明,對於造成第三者損失的,只有被保險人本人,即陳女士需要承擔責任的才給予賠償。
對此,陳女士的**律師認為,第三者責任險的投保物件「是車,並非人」。原告投保的目的在於保障車輛事故時能得到賠償。但是,保險公司的條款將車輛限定於「投保人本人」,這是對投保人保險利益的限定,不符合新保險法的宗旨。
「那如果夫妻之間借用車輛發生事故,難道保險公司也不賠?」陳女士反問。她認為,這是保險公司的「格式條款」,該條款單方面限制了第三者責任險的理賠範圍,不符合保險法的目的,損害了投保人的利益,導致大量事故不能得到理賠。
因此,應依據保險法第19條認定無效。
但是,保險公司答辯說,根據保險法規定,第三者責任保險作為責任保險的一種,承保的是在保險期內可能造成他人的利益損失而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這一風險,而不是被保險人之外的其他當事人可能承擔的賠償責任,更不是車輛本身。
債務人物保 第三人物保,第三人人保同時有的情況下,債權人如何
1.甲的物保 2.丁的物保 3.丙的人保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 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 第三人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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