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1.甲的物保--- 2.丁的物保---3.
丙的人保《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擴充套件資料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四)生產裝置、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併抵押。
2樓:揚州胡延斌律師
1、債務人提供的物保,銀行應當先對此物保實現債權;
2、如果丙、丁是連帶擔保,則不足部分,銀行有權要求甲、丙、丁任意一方或多方承擔清償責任,不分先後。
3樓:潛龍一現驚天下
1、甲的個人財產
2、乙丙丁任意一方或多方
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4樓:律政盲流
你好。1甲的物保--- 2丁的物保---3丙的人保一般擔保 物保先行。記著這點就行。一般在現實生活中,這種情況不存在,因為有了人保(一般保證)還要丁的物保幹啥。
不要把問題想複雜。債務人有擔保的先執行債務人,債務人沒有的物保先行。記住這麼個規律就可以了。
假如對我的答案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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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一個關於物保、人保同時有的情況下,債權人如何受償的問題?
5樓:孫法官說法
先就甲的樓房和丁的樓房實現債權,如數額不夠,再由丙承擔保證責任。
擔保法第二十八條 同一債權既***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範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6樓:同寶高
分兩種情況討論,如果物的擔保是債務人提供的,此時遵循「物保先於人保」,如果是第三人提供的,那麼債權人可以選擇任意一種擔保優先受償。這個是放貸的技巧
債權人是可以要求任何一方承擔全部擔保責任的,當一方不足的時候,債權人可以向另一個擔保人繼續追償,如果都不能滿足債權,則債權人可以向債務人追償。
根據我國《物權法》178條規定:
在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情況下,應當先就物的擔保實現擔保權。
在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既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情況下,應當允許當事人進行選擇。
如果是債務人與第三人都提供了物的擔保,第三人又提供了人的擔保的情形,
債權人應當先行使債務人提供的物的擔保,再行使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擔保,否則保證人可以有抗辯權。(《擔保法》第28、57、72條)
所以銀行先按甲和丁實現債券,如不夠,在有擔保人丙承擔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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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種情況 1。如果第三人的賠償已經完全彌補了你的損失,保險公司就可以不賠償2。如果第三人的賠償只能部分補償你的損失,可以找保險公司賠償剩餘部分總之,財產保險 堅持一個原則 不獲利原則!不應該.但是實際上,如果第三人在賠錢時沒有向你索要一系列單據什麼的,你再向保險公司索賠也是有可能的,只是覺得像是騙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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