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植騫北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融資租賃物件是否也適用這條規定,如果適用,買賣不破租賃的鐵律就被打破。
這種擔憂是否成立?如果成立對融資租賃業的傷害有多大?目前如何對應?
首先按筆者的理解,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只適用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 其他動產作為租賃物件時不在這個範圍,不受這條法律約束。若在這個範圍辦理相應的登記就是了。
其他的動產如何登記《物權法》並沒有明示。有關租賃物件的登記制度只有在尚未出臺的《融資租賃法》中有所規定(第十九條 (租賃物登記)租賃物應當在登記機關辦理所有權登記,未辦理登記的, 出租人對租賃物的所有權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目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已經做好租賃物件登記準備,只等法律授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融資租賃交易中租賃物件的佔有、使用、收益權歸承租人,但處分權歸出租人所有。因此承租人無權處分租賃物件。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轉讓;(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就算承租人非法處置了出租人的資產,出租人也有權向承租人追索。我們再看法律另有規定外條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
出租人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承租人破產的,租賃物不屬於破產財產。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
承租人佔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害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九十條規定:訂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財產已出租的,原租賃關係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
抵押權設立後抵押財產出租的,該租賃關係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因此承租人無權將租賃物件辦理抵押登記,就算登記也是無效登記。這兩個法律條款已經確認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
善意第三人侵害出租人利益要最揪責任,追回物件不可避免。租賃物件的物權就算沒有沒有登記但債權已有登記制度。作為非銀行金融機構的金融租賃公司,在設立租賃債權時以在承租企業貸款卡上做了債權登記。
其中也表明了物權。因此在用來抵押貸款的條件不成立。遺憾的是隻能防止承租人用租賃物件辦理抵押貸款,並不能阻止承租人變賣、典當、違約轉租等行為。
而且只有(金融機構的)金融租賃公司才有這方面的制約,也只限定在銀行貸款。擔保登記若做擔保登記依然不能防止通過低下錢莊抵押貸款。其他非金融機構的融資租賃公司因為不能進入貸款卡系統,因此還不能避免非法抵押貸款。
就算有法律保障,追回物件和資金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因此業界還是期盼融資租賃法早日出臺。為了防止承租人的非法行為筆者建議出租人對租賃物件應事先辦理抵押登記。
融資租賃比貸款多了一個物權,有需要去融資。因此租賃公司在簽定租賃合同同時應將租賃物件抵押給出資人,率先辦理抵押登記,讓承租人沒有機會違約是最有效的辦法。當然這種做法對承租人會帶來一定的風險,有可能破壞承租人對租賃物件的平靜佔有。
如:出租人用租賃物件融資買裝置租賃給承租人。承租人支付了租金,但出租人沒有還貸款造成出資人沒收抵押的租賃物件影響承租人的使用。
當然也有避免的辦法,如:放款人約定專款專用,設定共管帳戶鎖定資金流向。遺憾的是,目前大部分租賃公司把融資租賃當轉貸業務來做。
根本不關心租賃物件的物權。把自己當放款人,沒當借款人。借款時沒有抵押,放款時沒有防止承租人將租賃物件抵押的有效措施,給自己增加了許多管理和融資方面的風險。
就算將來《融資租賃法》出臺,如果租賃公司依然沒有這方面意識,不採取這方面行動還是沒有用處。
「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怎麼理解?
2樓:苦樂人生
第三人是指對同一標的物享有物權的人,不包括債務人的一般債權人。
抵押權領域
抵押過程中,對於沒有進行登記的抵押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是指在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轉讓、出租該沒有進行登記的抵押財產,
或者就該抵押財產再次設定抵押,從而使抵押財產為善意第三人所佔有時,
抵押權人只能向抵押人請求損害賠償。
(1)抵押人因有償轉讓抵押財產而取得對價時,抵押權人就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所取得的利益行使物上代位權,而不能直接向善意第三人主張實現抵押權。
(2)抵押人就抵押財產再次設定抵押時,經登記的後序位抵押權人將優先於沒有登記的前位抵押權人就抵押財產的交換價值受償。
所有權領域
特殊動產的所有權變動,包括船舶、航空器、機動車三種。以上三種動產的
物權變動,以交付動產為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買賣合同生效,且登記之後,才可對抗善意第三人。
善意第三人
第三人的界定範圍:第三人是指對同一標的物享有物權的人,
不包括債務人的一般債權人。
第三人的善意:第三人主觀上不知情,即根本不知道(不知道或不應知道)該財產有抵押權的存在。
3樓:貴陽楊澤律師
一、抵押權領域
抵押過程中,對於沒有進行登記的抵押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是指在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轉讓、出租該沒有進行登記的抵押財產,
或者就該抵押財產再次設定抵押,從而使抵押財產為善意第三人所佔有時,
抵押權人只能向抵押人請求損害賠償。
1、抵押人因有償轉讓抵押財產而取得對價時,抵押權人就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所取得的利益行使物上代位權,而不能直接向善意第三人主張實現抵押權。
2、抵押人就抵押財產再次設定抵押時,經登記的後序位抵押權人將優先於沒有登記的前位抵押權人就抵押財產的交換價值受償。
二、所有權領域
特殊動產的所有權變動,包括船舶、航空器、機動車三種。以上三種動產的
物權變動,以交付動產為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買賣合同生效,且登記之後,才可對抗善意第三人。
三、善意第三人
第三人的界定範圍:第三人是指對同一標的物享有物權的人,
不包括債務人的一般債權人。
第三人的善意:第三人主觀上不知情,即根本不知道(不知道或不應知道)該財產有抵押權的存在。
4樓:仵俊
二樓解釋的很清楚了。我們國家在不動產登記上對不同的物權規定了不同的登記效力。因法律行為取得的房屋所有權、抵押權採取的是登記生效主義,雙方簽訂的合同只產生債權效力,不經登記不產生物權效力。
而對土地承包經營權、四荒土地使用權以及地役權,採取的是登記對抗主義,即當事人簽訂的地役權合同,合同生效時地役權隨即成立,不登記也產生物權效力。但是,'不登記不對抗善意第三人。
這句話什麼意思呢?比如,我們倆的土地相連,我每年澆地需要通過你的土地做渠道,於是我們倆簽訂了十年的地役權合同(你是供役地,我是需役地),合同雙方簽字生效時,地役權就設立了。但是,我們倆沒有申請地役權登記。
結果,三年後你把你的土地轉讓給別人了,這個人並不知道我們倆有地役權協議,於是他不讓我用他的地做澆地的渠道了。我因沒有登記地役權,不得對抗他,於是,我就不能使用該他做供役地了。
「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怎麼理解?
5樓:苦樂人生
第三人是來指對同一標的物享有物自權的人,不包括債務人的一般債權人。
抵押權領域
抵押過程中,對於沒有進行登記的抵押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是指在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轉讓、出租該沒有進行登記的抵押財產,
或者就該抵押財產再次設定抵押,從而使抵押財產為善意第三人所佔有時,
抵押權人只能向抵押人請求損害賠償。
(1)抵押人因有償轉讓抵押財產而取得對價時,抵押權人就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所取得的利益行使物上代位權,而不能直接向善意第三人主張實現抵押權。
(2)抵押人就抵押財產再次設定抵押時,經登記的後序位抵押權人將優先於沒有登記的前位抵押權人就抵押財產的交換價值受償。
所有權領域
特殊動產的所有權變動,包括船舶、航空器、機動車三種。以上三種動產的
物權變動,以交付動產為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買賣合同生效,且登記之後,才可對抗善意第三人。
善意第三人
第三人的界定範圍:第三人是指對同一標的物享有物權的人,
不包括債務人的一般債權人。
第三人的善意:第三人主觀上不知情,即根本不知道(不知道或不應知道)該財產有抵押權的存在。
6樓:中國法制出版社
我國《物權bai法》第158條規du
定:「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zhi生效時設立。dao當事人要求登記版的,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權地役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據此可知,地役權雖然在合同生效時就已成立,但是在沒有在登記機構進行地役權登記的情況下是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的,這就給那些享有地役權的人提個醒,要想真正高枕無憂地享受便利還是去登記一下最好。
7樓:習溥晉麗姿
就是房屋或其他需要合法登記的不動產,沒有辦理登記手續,被第三人善意佔有之後,不得已合同等非登記的權屬證明要求第三人返還或制止善意第三人佔有。
未經登記的地役權能否對抗善意的第三人?
8樓:中國法制出版社
我國《物權法》第158條規定:「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地役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據此可知,地役權雖然在合同生效時就已成立,但是在沒有在登記機構進行地役權登記的情況下是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的,這就給那些享有地役權的人提個醒,要想真正高枕無憂地享受便利還是去登記一下最好。
「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怎麼理解
9樓:匿名使用者
物權均具有對抄
世性,而在登記對抗主義效力下,無論標的物的佔有是否發生移轉,在未為登記前,當事人之間的物權變動僅在內部產生效力,而不能對抗善意的第三人的物權主張。但是,所謂不得對抗,並非不發生效力,而是指未經登記的物權變動在當事人之間業已完全有效成立,在對第三人的關係上亦非絕對無效。僅該受讓物權的當事人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主張物權變動的效力而已。
因此,第三人既可以否認未經登記的物權變動的效力,也可承認未經登記的物權變動的效力,因為法律之所以規定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其根本目的在於保護第三人的利益。如果第三人願意放棄自己的利益,在不違反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基於意思自治原則,當然可以允許該第三人承認這種未經登記的物權變動的效力。簡而言之,在實踐中,物權變動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的法律效果,儘管登記對抗的是不特定第三人,但必須第三人主張物權變動的效力不存在的時候,才發生對抗力問題,而並非因未登記之事實而自然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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