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正常有序提出離職,最晚一個月後離崗,如果主顧不強制要求留用,也可以提前離開,但做一天就必須給一天錢,不然算違法勞動法,可以去監察部門投訴的。
2樓:抓住蘋果的牛頓
先跟老闆娘說辭工,看看老闆娘的態度,反正,如果你還想拿回這段時間的工錢,自離肯定是行不通的
3樓:木木木木土
勞動法是保護勞動者合法權利的法律,勞動者與勞動單位要簽訂勞動合同,未版籤則勞動單位承擔勞動者權
雙倍工資,勞動者提前一個月告訴單位要辭工,單位辭退勞動者也要提前一個月,不能扣留勞動者的工資,否則,勞動者可以到當地勞動部門提起仲裁,也可向法院提起訴訟。
4樓:匿名使用者
你沒打過工來
?我覺得你自
應該是社會閱歷太淺所以你才會這樣。不要聽別人怎麼說要不然你在什麼地方都幹不了活,你只是聽說又不是真的親眼看到過還是自己親身感受比較好,我相信你自己只要有自信和對待工作的友好態度老闆也不會辜負你的辛苦,一分付出就會有一分的收穫。再說了國家是有法律的就算你的老闆不給你開工資你也是可以告她,而且你還說聽幾個老員工說自離不給開資那為什麼他們還在那裡幹活?
遇到事情自己多動動腦子。不要聽風就是雨。
5樓:匿名使用者
你還是問問當地勞動監察部門,因為具體細節不清楚,不好判斷,按理老闆是不允許隨意辭工,辭工也要有補償,
6樓:匿名使用者
提前給她說清楚,讓她心裡有個準備。工資應該會給你結算清楚的。
7樓:匿名使用者
找個律師問問,律師肯定是有辦法的
8樓:匿名使用者
現在是法制社會,按程式走吧
9樓:好運連連
想辭工也不是那麼難,
要不給你支招???
辭職了,老闆不給工資怎麼辦?
10樓:韓飛律師
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勞動者有3個途徑可以要求支付工資:
1、勞動者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監察投訴;優點:方式簡單。缺點:各地執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如果是以拖欠工資提出的解除勞動關係,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優點:除了工資外,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雙倍工資等,並且一般都可以最終解決;缺點:申請勞動仲裁就是打勞動官司,程式稍多,需要專業人士指導。
3、有欠條的,可以直接起訴到法院,要求支付欠條裡的工資數額。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11樓:仉楊氏勇碧
1、最簡單的方法是**投訴到當地勞動執法監察大隊,他們會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依法對用人單位進行監督檢查,並責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資。
2、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3、上述兩種方法相對要快一些,如果還不行只有到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勞動仲裁(不收費,),仲裁時,你可儘量收集一些相關證據(你所說的證據已經足夠了),因為按有關法律規定:
a.要證明勞動關係,按照「勞社部發〔2005〕12號」《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b.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條的規定,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d.《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也有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如果你還不放心,再找幾個同事給你提供證言或書面證詞,就更保險了。
4、通過勞動仲裁索取工資的同時,還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要求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你加付賠償金。依據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向單位索取二倍的工資。
12樓:商標註冊
一、如果是給用人單位工作,有兩個途徑可以要求支付工資:
1、勞動者可以到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2、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如果是以拖欠工資提出的解除勞動關係,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如果是給個人工作,不算勞動關係,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該個人老闆,要求支付勞動報酬。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13樓:匿名使用者
心裡不用有什麼顧慮,也沒必要和這種老闆說什麼了,直接去當地勞動局控訴。在去勞動局之前,最好有相關證明,證明你是這個公司的員工,比如說你所說的面試登記表、廠證、電腦密碼(如果你不是該公司員工,就不會有這臺電腦的密碼)以及該電腦記憶體的內容等等,茲以證明該公司在實際上與你形成了勞資關係就可以了,然後去勞動局,你百分百能拿到你該拿的薪資。
根據勞動法規,只要形成了事實的勞資關係,資方就應該付給勞動者報酬。像有些單位,搞出什麼3天試工期,如果試工期不行就沒工資,是違法的;有些單位搞出一些曠工3天算自離,沒有工資,也是違反勞動法的。其實我們國家的勞動法規,已經比較健全了,也較好的維護了勞動者的利益,但是,作為我們勞動者,真正懂勞動法的,很少很少,很多權益,我們自己不能維護,所以我們要學會自己給自己爭取權益。
對於這樣的老闆,我們不但不要怕,而且還要勇敢的站出來和他鬥!就該教訓這種無恥的傢伙!現在我們國家的企業,大多數都能基本做到遵守勞動法規,像你老闆這樣敢明目張膽違反的,現今,已經很少很少了。
我是做人力資源的,聽我的,保證你能拿到你該拿的薪資。
14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者依法解除合同,用人單位不支付工資,向勞動監察投訴,或者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勞動者依法解除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合同之時一次性結清工資,應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在辦理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不依法結算工資和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投訴,由勞動監察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責令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勞動者也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維權。
《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勞部發〔1994〕489號
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15樓:華律網
如果用人單位拖延或者不發工資,勞動者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且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四十七條之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其標準為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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