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清荷淡雅心語的店
單身中老年人渴望黃昏戀,但走進婚姻卻讓他們顧慮重重。相親會現場,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男性相親者不無感慨地說:「我們這個年齡再婚,不可能再生孩子,但孩子卻是聯絡兩個人最直接的紐帶,缺少了它,兩個人的關係就脆弱不少。
」此外,由於感情上都不是一張白紙,中老年人看待婚姻考慮的因素都很複雜,加之感情基礎不牢,遇到問題就很難堅持走下去。
中老年人擇偶是一個浪漫且沉重的話題,更是一個不可迴避的現實社會問題。隨著社會不斷進步和老齡化社會逐漸形成,成年成家的子女大多離開父母生活,空巢家庭日益增多,獨居的中老年人難耐孤獨寂寞,同居及再婚率不斷提高。中老年人未婚同居不經法律程式,即使結婚也很少操辦婚禮儀式,所以結合速度快,往往沒等充分了解磨合就一起過日子,矛盾衝突也就來得快,由此產生的民事糾紛及刑事案件時有發生,對中老年人身心造成極大傷害,應該引起單身中老年人自身、子女及社會的高度關注。
2樓:最倒黴的
單身男女朋友未領結婚證同居,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是不違法的,只是違反一定的道德準則。如果同居期間出現一些感情糾紛的時候很難用法律來解決具體問題,也沒有國家強制力保護,所以最好先領結婚證!
3樓:乾谷桖
我個人認為,老年單身男女,如果大家都有要在一起過日子的想法,看好對方了,也因該旅行法律法規(領結婚證)。在以後的任何問題中,才能得到法律的有效解決。不領證在一起過日子,那叫名不正言不順。
不管是年輕人還是老年單身,既然如此,就該按法律程式辦事。
女子結婚後在法律上還屬於原來家庭的家庭成員嗎?還是屬於男方的家庭成員?
4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上沒有嚴格的界定,它既可以是女方家庭的成員也可以是男方家庭成員,一般來講以女子落戶在**,就是那裡的家庭成員。
5樓:匿名使用者
1、根據婚姻法第二條規定,實行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2、女子結婚後,如果自己單過,在法律上,不屬於原來的父母家庭。
3、不屬於男方父母家庭。
4、只屬於小夫妻自己組成的家庭。
5、如果和女方父母在一起過日子,小夫妻屬於女方父母家庭成員。
6、如果和男方父母在一起過日子,小夫妻屬於男方父母家庭成員。
6樓:匿名使用者
女子結婚後戶口關係已經從父母家轉移到丈夫家,那麼就
不是家庭成員關係了。如果沒有將戶口搬遷走的,法律上還是家庭成員關係。遇到房產拆遷之類的賠償就應該有份。
男子結婚後有沒有單獨買房立戶,也是判斷是否家庭成員關係的標誌。
7樓:知而言之
法律意義上男女雙方組成新的家庭,既不屬於女方也不屬於男方。
8樓:匿名使用者
中國傳統規定,女子出嫁以後,不再屬於孃家成員,即使不嫁,如果死後,也不能進入本姓氏的祖墳。出嫁以後即為男方家族成員,白頭到老,死後男方家譜記載。由於這個原因,過去女子為什麼要從一而終,就是為了死後能有一個歸宿。
僅供參考。
中國的法律是不是規定重組家庭的兩方的子女不能結婚?
9樓:匿名使用者
重組家庭兩方的子女並不具有血緣關係,不屬於我國《婚姻法》中規定禁止結婚的情形,根據法無禁止即自由的原則,重組家庭的兩方的子女可以結婚。
《婚姻法》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10樓:love愛無雙
畢竟沒有血緣關係,中國的法律是近親三代之內不能結婚,沒有血緣關係肯定可以啊
11樓:匿名使用者
這是倫理問題。法律和義理上的「親」兄妹不可能結婚的。想結婚要先拆散自己的父母哦
關於家庭關係的法律疑問!急
12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結婚!不存在任何血緣關係,法定關係不代表血緣關係,就是不離婚也能結婚!
法律依據如下:
《婚姻法》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解釋:直系血親:1、包括生出自己的長輩(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更上的長輩)
2、包括自己生出來的下輩(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更下的直接後輩)
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包括:
(1)同源於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間不能結婚。
(2)同源於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表兄弟姐妹和堂兄弟姐妹。即自己和父母的姐妹的孩子不能結婚。
(3)不同輩的叔、伯、姑、舅、姨與侄(女)、甥(女)。即男性不能和兄弟姐妹的女兒結婚;女性不能和兄弟姐妹的兒子結婚。反過來就是不能和父母的親兄弟姐妹結婚。
13樓:八三老人
沒有血緣關係的在法律上並不禁止,可以結婚。
14樓:_旒_逝
他們可以結婚,因為他們之間沒有血緣關係,也不存在影響社會倫理道德問題,法律是不禁止的。
15樓:百度使用者
可以吧!電視上是這麼演的!!!
16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可以了!又沒有血緣關係
婚姻法與婚姻家庭法是兩部法律嗎
17樓:☆天罡
你好,復因為婚姻法
制是調整婚姻家庭關係的法律bai,包括:結婚du、離zhi婚、孩子撫養、夫妻共dao同財產、個人財產的認定等內容,與婚姻家庭息息相關,所以有人就把婚姻法稱為婚姻家庭法。
我國的婚姻家庭法是規定婚姻家庭關係的發生和終止,以及婚姻家庭主體之間,其他近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的法律規範的總和。婚姻法就是婚姻家庭法的內容之一,此外還有繼承法等。
謝謝採納,有疑惑可以追問。
家庭成員在法律上如何界定?
18樓:特特拉姆咯哦
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子女成年後尚未結婚,還屬於這個家庭的成員。這樣說吧,你家的戶口本上是不是還有該子女的名字,有就是一個家庭的成員;反之,則不是。
可以繼續住。《婚姻法》規定,父母有撫養子女的義務,子女有贍養父母的義務。
財產繼承:《繼承法》規定:
第九條【男女平等】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繼承人範圍及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當然,如果父母有遺囑的話,將按照遺囑的內容繼承,但是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19樓:華律網
家庭成員並不是一個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術語。一般的理解是:共同生活的一個家庭的親屬。
多指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等。我國民法關於家庭成員的規定也不明確、完整。如婚姻法沒有對家庭成員的具體含義作出明確規定。
該法第三章「家庭關係」,列舉了夫與妻,父母與子女(包括婚生或非婚生子女,合法的養子女和繼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兄姐弟妹四類家庭關係,但除了這四類家庭關係外,是否還有其他主體之間的關係也屬於家庭關係,婚姻法沒有作出規定。一般來說,家庭成員是和你在同一個戶口本里的人。「家庭」在法律上等同於戶籍,「家庭成員」是指在同一戶籍內永久共同生活,各個成員的經濟收入都作為家庭共同財產的人。
「家庭成員」與「直系血親」、「親屬」並非同一概念,具有直系血親關係的人不一定互為家庭成員。
20樓:潘增飛
婚姻法 第九條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
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婚姻法第九條規定指出了結婚登記後的家庭歸屬,當事人不做約定就採取預設方式即女方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這條規定最好己所不欲勿施於人、換位思考的理解。這可以解決描述的第一個問題。特別注意這裡的家庭指傳宗接代方面的,有時候大小家庭不同情況不提場合分開而論,不考慮戶口所在地。
戶籍方面的家庭不能與之相提並論。另外家庭是實實在在存在的,沒有特殊情況家裡現有的東西全部屬於家庭,第三個問題只能發生在特殊情況中,一般家庭沒有特殊情況。第二個問題可能是家庭內部矛盾,商量處理。
21樓:面無表情
1、子女成年後,法律上父母不在對其有監護權。但是還屬於這個家庭的成員,因為其還有繼承權。
2、假如子女成年未結婚,法律意義父母對其搬出去,沒有明文規定;
3,、根據繼承法,若父母沒有遺囑(口頭或書面)他人情況下,財產為子女繼承。
22樓:我就是我
我國民法關於家庭成員的規定也不明確、完整。如婚姻法沒有對家庭成員的具體含義作出明確規定。該法第三章「家庭關係」,列舉了夫與妻,父母與子女(包括婚生或非婚生子女,合法的養子女和繼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兄姐弟妹四類家庭關係,但除了這四類家庭關係外,是否還有其他主體之間的關係也屬於家庭關係,婚姻法沒有作出規定。
從大眾的通常觀念來看,婚姻法沒有將兒媳與公婆、女婿與岳父母等關係作為家庭成員關係予以規定,似有不足。再如,根據收養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孤兒或者生父母無力撫養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親屬、朋友撫養,且這種關係不適用收養關係。如果具有這種事實撫養關係的主體之間,一方對另一方實施虐待行為,對侵害人不以虐待罪處罰,難以被社會所接受,也不符合公平正義理念。
因此,我們認為,這種具有事實撫養關係的主體之間,也應當認定為家庭成員。
家庭成員法律定義
23樓:華律網
家庭成員並不是一個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術語。一般的理解是:共同生活的一個家庭的親屬。
多指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等。我國民法關於家庭成員的規定也不明確、完整。如婚姻法沒有對家庭成員的具體含義作出明確規定。
該法第三章「家庭關係」,列舉了夫與妻,父母與子女(包括婚生或非婚生子女,合法的養子女和繼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兄姐弟妹四類家庭關係,但除了這四類家庭關係外,是否還有其他主體之間的關係也屬於家庭關係,婚姻法沒有作出規定。一般來說,家庭成員是和你在同一個戶口本里的人。「家庭」在法律上等同於戶籍,「家庭成員」是指在同一戶籍內永久共同生活,各個成員的經濟收入都作為家庭共同財產的人。
「家庭成員」與「直系血親」、「親屬」並非同一概念,具有直系血親關係的人不一定互為家庭成員。
24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請問離婚家庭的孩子在學校讀書期間填家庭成員要如何填。
如何從法律意義上界定婚姻 家庭
25樓:中顧法律網
以婚姻登記機關結婚登記為分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章
本答案由 中顧法律網誠信專家 羅澤恩律師 提供
第五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週歲,女不得早於20週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九條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重婚的;
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的;
未到法定婚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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