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人稱磊弟岀
司法實踐表明,精神病人的分類不同,其犯罪特點也各有不同,刑法對精神病人的處理,主要依據以下五方面來處理。
一是精神病人犯罪具有明顯的突發性。
此特點與精神病人所患疾病有著密切的客觀聯絡,即患者犯罪並非大腦神經意識主觀上所能自控所為,可以說是因發病而犯罪。因此精神病人犯罪普遍存在極強的突發性。眾所周知,特別是與精神病患者有一般接觸史或目睹過精神病人犯罪的人,對此類犯罪的特點並不陌生,也是一種對社會難以防範而又危害極大的一種犯罪形態。
所謂突然就是完全排除規律性,什麼時間、地點、犯什麼罪都是無法**確定的,讓人所始料不及的。例如:一完全喪失辨認和自控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失控後跑到一酒店廚房,都認為該精神病人是要索取食物,但對拿到面前的食物不僅毫無興趣,而是雙手抓起不管什麼物件就亂砍亂舞,導致酒店員工及就餐顧客死傷多人的嚴重刑事後果。
二是精神病人犯罪物件的不確定性。
司法實務證明,正常人犯罪除過失性犯罪外,大都具有犯罪客體的特定性。但精神病人犯罪則與之相反,主要表現不是客體而是犯罪物件。在完全喪失辨認或自控行為能力以及間歇性精神病人型別的犯罪尤為明顯,這也是與部分喪失辨認或自控行為能力型別的精神病人犯罪特點的最大區別所在。
此類犯罪的物件不分人還是動物,不分私有財產還是公共財物,不分時間、地點及環境等影響,犯罪者犯罪時旁若無人般的狂妄之極,其危害後果也是嚴重的,例如發生在2023年一客車上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案例,就足以證明此類犯罪的特點。一間歇性精神病人在客車執行中發病後,突然跳起吼叫並對陌生乘客大打出手,突發事件致使客車墜入山谷,造成車毀人亡的嚴重後果。 三是精神病人犯罪具有規律性的特點。
此類精神病人犯罪多為間歇性精神病人及部分喪失辨認或自控行為能力型別的精神病人犯罪。即因發病時間間隔上一般有一定週期性規律,因而如果發病後犯罪相對就有一定規律性的特點。 四是精神病人犯罪具有正常人所不能預見的嚴重犯罪後果的特點。
精神病人犯罪,特別是完全喪失辨認或自控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其力度強度都是驚人的,在諸多精神病人犯罪案例中,有的能掀翻一輛轎車,有的連殺數人後幾個人都控制不住,其犯罪後果就更讓人無法估量。目前大多精神病人的家屬、監護人大都採取不同方式的強制性看管或跟蹤限制其行動範圍的做法,以防精神病人傷及無辜或自殘自殺。其中相當部分並未進行長期醫治,有些用繩捆、鏈鎖、籠關等做法並不可取,但為了預防精神病人違法犯罪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總比放任不管要好得多,也有值得理解的一面。
五是因精神病人犯罪不負刑事責任,致使無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的特點。
該特點符合完全喪失辨認或自控行為能力及間歇性精神病人發病時犯罪的精神病人。對此目前還未引起社會認識及足夠重視,警戒度也較為低,也還有不少人誤認為一味由精神病人的家屬或監護人承擔責任,起碼這種理解與認識是不全面不正確的,因此被侵害物件的重大損失不能得以救濟和附帶民事賠償是有法律根據的,反之則尚無法律根據。 相關知識延伸閱讀:
精神病人刑事責任具體是指什麼
精神病人刑事責任是指精神障礙人實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為後的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又對這**刑事責任能力規定了不同的責任承擔。其中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指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即輕度精神病人,包括那些患有輕度精神病、精神發育不全、神經官能症及病態人格的精神障礙者。我國《刑法》第18條第3款規定: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從上述刑法規定可以看出,對限制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進行刑事處罰,既不同於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犯罪人,又不同於完全沒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希望對你能有所幫助。
2樓:吳錦熤
你好,刑法上沒有神經病這個概念,只有無刑事責任能力的概念。有沒有你所謂的神經病這個是醫學上的問題。
有精神病就等於免責嗎,刑法對精神病人刑事責任的規定
什麼是精神病,什麼是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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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精神病醫生,我是精神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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