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咎婕竹俊雅
母公司a分別持有子公司b、c各50%股權,子公司b持有c公司20%股權。若子公司b對c的投資採用不同的核算方法(權益法或成本法),按簡單加總股權(50%+20%)的方式合併c公司會計報表,確認的合併報表未分配利潤、少數股東權益存在差異。簡單舉例如下:
假設a公司本年實現的淨利潤為0。
假設c公司年初所有者權益100,本年實現淨利潤50,年末所有者權益150。
b公司按成本法核算的條件下,假設年初、年末所有者權益均為100,本年淨利潤0。
1、b公司按成本法核算
合併報表少數股東權益=100*(100%-50%)+150*(100%-50%-20%)=95
合併報表未分配利潤=0+0*50%+50*(50%+20%)=35
2、b公司按權益法核算
權益法下b公司本年淨利潤=0+50*20%=10
權益法下b公司年末所有者權益=100+10=110
合併報表少數股東權益=110*(100%-50%)+150*(100%-50%-20%)=100
合併報表未分配利潤=0+10*50%+50*50%=30
差異原因是b公司按權益法核算對c的投資時,對歸屬於母公司股東權益合併報表按60%(50%+20%*50%)的持股比例確認c公司實現的淨利潤;b公司按成本法核算對c的投資時,合併報表按70%(50%+20%)的持股比例確認c公司實現的淨利潤;兩者差異為5(50*(70%-60%))。
在最簡單的情況下,b公司在對c公司投資的時點,不論b公司採用成本法還是權益法,均不對合並報表歸屬於母公司股東權益、少數股東權益構成影響;只有當c公司所有者權益發生變動時,b公司採用不同的投資後續計量方法,會導致差異的產生。
若要彌合兩者的差異,需對b公司按成本法核算時的合併抵銷方法進行調整,即b公司對c公司的初始投資不考慮b公司少數股東的影響、對初始投資後c公司股東權益變動需考慮b公司少數股東的影響。
按上述方法進行合併將給母公司的合併抵銷帶來很大的麻煩,請教各位當如何處理為妥。
子公司可否使用母公司資質 15
2樓:匿名使用者
建築法規聯合體是按最低的來,沒用啊,現在一般都是非法掛靠,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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