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為的特徵是什麼,簡述行政行為的概念及特徵

2021-08-08 20:44:31 字數 6162 閱讀 6539

1樓:匿名使用者

主要特徵

1、 從屬法律性:行政行為是執行法律的行為。任何行政行為必須有法律依據。注意立法行為與行政行為的區別,立法行為是創制法律規範而行政行為是執行法律規範。

2、裁量性:行政行為具有自由裁量的餘地

3、單方意志性:行政主體可以自行決定和直接實施行政行為,而無需與行政相對方協商或徵得其同意。

4、效力先定性:行政行為一經作出,就事先假定其符合法律規定。

5、強制性;以國家強制力作為實施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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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為原則上自告知之時起發生法律效力,但在附款有規定時自規定之時起生效。受領之時生效和即時生效的規則,是不能成立的。行政行為公定力、確定力、拘束力和執行力的發生時間,一般為告知之時。

1.行政行為是執行法律的行為,任何行政行為均須有法律根據,具有從屬法律性,沒有法律的明確規定或授權,行政主體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為。

2.行政行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這是由立法技術本身的侷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廣泛性、變動性、應變性所決定的。

3.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行為時具有單方意志性,不必與行政相對方協商或徵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即使是在行政合同行為中,在行政合同的締結、變更、解除與履行等諸方面,行政主體均具有與民事合同不同的單方意志性。

4.行政行為是以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帶有強制性,行政相對方必須服從並配合行政行為。否則,行政主體將予以制裁或強制執行。這種強制性與單方意志性是緊密聯絡在一起的,沒有行政行為的強制性,就無法實現行政行為的單方意志性。

5.行政行為以無償為原則,以有償為例外。行政主體所追求的是國際和社會公共利益,其對公共利益的集合、維護和分配,應當是無償的。當特定行政相對人承擔了特別公共負擔,或者分享了特殊公共利益時,則應該有償的,這就是公平負擔和利益負擔的問題。

2樓:是個胖子了

1、從屬法律性:指行政主體行使行政權的行為必須從屬於憲法和法律;

2、服務性:指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在行政相對人的合作下所作的公共服務行為;

3、單方性:指行政行為主要體現代表公共利益的行政主體的單方意志,不需要與相對人協商或徵求相對人同意;

4、強制性:主要指行政行為是以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行政相對人必須服從並配合;

5、裁量性:指行政主體在作出行政行為時具有選擇的空間和餘地;

6、無償性:指行政行為是一種通過實施法律實現的公共服務,無需支付對價。行政行為以無償性為原則,有償性為例外。

3樓:好心情站

一、行政行為的概念。行政行為,作出的能夠產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為。行政行為的概念包括以下幾層含義:

1.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所為的行為。

2.行政行為是行使行政職權,進行行政管理的行為。

3.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實施的能夠產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為。

二、行政行為的特徵:

1.行政行為是執行法律的行為,任何行政行為均須有法律根據,具有從屬法律性,沒有法律的明確規定或授權,行政主體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為。

2.行政行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這是由立法技術本身的侷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廣泛性、變動性、應變性所決定的。

3.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行為時具有單方意志性,不必與行政相對方協商或徵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即使是在行政合同行為中,在行政合同的締結、變更、解除與履行等諸方面,行政主體均具有與民事合同不同的單方意志性。

4.行政行為是以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帶有強制性,行政相對方必須服從並配合行政行為。否則,行政主體將予以制裁或強制執行。這種強制性與單方意志性是緊密聯絡在一起的,沒有行政行為的強制性,就無法實現行政行為的單方意志性。

5.行政行為以無償為原則,以有償為例外。行政主體所追求的是國際和社會公共利益,其對公共利益的集合、維護和分配,應當是無償的。當特定行政相對人承擔了特別公共負擔,或者分享了特殊公共利益時,則應該有償的,這就是公平負擔和利益負擔的問題。

4樓:匿名使用者

(1)行政行為是執行法律的行為,任何行政行為均須有法律根據,具有從屬法律性,沒有法律的明確規定或授權,行政主體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為。

(2)行政行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這是由立法技術本身的侷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廣泛性、變動性、應變性所決定的。

(3)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行為時具有單方意志性,不必與行政相對方協商或徵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即使是在行政合同行為中,在行政合同的締結、變更、解除與履行等諸方面,行政主體均具有與民事合同不同的單方意志性。

(4)行政行為是以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帶有強制性,行政相對方必須服從並配合行政行為。否則,行政主體將予以制裁或強制執行。這種強制性與單方意志性是緊密聯絡在一起的,沒有行政行為的強制性,就無法實現行政行為的單方意志性。

(5)效力先定性:行政行為一經作出,就事先假定其符合法律規定。

5樓:

的特徵是:

(1)是執行法律的行為,任何

均須有法律根據,具有從屬法律性,沒有法律的明確規定或授權,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為。

(2)行政行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這是由立法技術本身的侷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廣泛性、變動性、應變性所決定的。

(3)在實施行政行為時具有單方意志性,不必與協商或徵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即使是在行為中,在

的締結、變更、解除與履行等諸方面,

均具有與民事合同不同的單方意志性。

(4)行政行為是以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帶有強制性,必須服從並配合行政行為。否則,行政主體將予以制裁或強制執行。這種強制性與單方意志性是緊密聯絡在一起的,沒有行政行為的強制性,就無法實現行政行為的單方意志性。

(5)效力先定性:行政行為一經作出,就事先假定其符合法律規定。

6樓:_冷風軒中客

公務性,從屬法律性,裁量性,權力性

7樓:匿名使用者

〖i 〗行政行為屬於執行法律的行為。任何行政

行為均須有法律根據,沒有法律的明確規定或授權,行政機關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為。

(之)行政行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這是由立法技術本身的侷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廣泛性、

複雜性等所決定的。 〈3 〉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行為時具有單方意志性,不必與行政相對

人協商或徵得其同意,便可依法自主作出: 〈4 〉行政行為是以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

帶有強制性。行政相對人必須服從並配合行政行為,否則行政機關將予以制裁或強制執

行。 5 行政行為以無償為原則,以有償為例外。只有當特定行政相對人承擔了特別公

共負擔,或者分享了特殊公共利益時,方可為有償的。

8樓:找法網

行政行為是指由公共行政實體依據其行政法所賦予的權力,並針對一單獨個別的情況,作出一個對外產生積極或消極法律效果的決定或命令。

1.行政行為是執行法律的行為,任何行政行為均須有法律根據,具有從屬法律性,沒有法律的明確規定或授權,行政主體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為。

2.行政行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這是由立法技術本身的侷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廣泛性、變動性、應變性所決定的。

3.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行為時具有單方意志性,不必與行政相對方協商或徵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即使是在行政合同行為中,在行政合同的締結、變更、解除與履行等諸方面,行政主體均具有與民事合同不同的單方意志性。

4.行政行為是以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帶有強制性,行政相對方必須服從並配合行政行為。否則,行政主體將予以制裁或強制執行。這種強制性與單方意志性是緊密聯絡在一起的,沒有行政行為的強制性,就無法實現行政行為的單方意志性。

5.行政行為以無償為原則,以有償為例外。行政主體所追求的是國際和社會公共利益,其對公共利益的集合、維護和分配,應當是無償的。當特定行政相對人承擔了特別公共負擔,或者分享了特殊公共利益時,則應該有償的,這就是公平負擔和利益負擔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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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為的分類:

1.抽象行政行為和具體行政行為;

2.羈束行政行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為;

3.依申請的行政行為和依職權的行政行為;

4.要式行政行為與非要式行政行為;

5.行政立法、行政執法與行政司法行為;

6、單方行政行為與雙方(多方)行政行為。

9樓:匿名使用者

1、從屬法律性行政行為是執行法律的行為,從而必須從屬於法律。

2、裁量性行政行為雖然必須依法而行,必須有法律根據。但是這並不意味著法律應該將行政行為的每一個步驟、每一個細節都予以嚴密地規範,並不意味著行政機關只能機械地按照法律預先設計的具體路線、途徑、方式行事,而不能有任何的自行選擇、裁量,不能有任何自己的主動性參與其間。

3、單方意志性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行使國家行政權的行為。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行為,只要是在行政組織法或法律、法規的授權範圍內,即可自行決定和直接實施,而無需與行政相對方協商和徵得相對方的同意。

4、效力先定性所謂效力先定,是指行政行為一經作出後,就事先假定其符合法律規定,在沒有被國家有權機關宣佈為違法無效之前,對行政機關本身和相對方以及其他國家機關都具有拘束力,任何個人或團體都必須遵守和服從。

5、強制性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代表國家,以國家名義實施的行為,故其以國家強制力作為實施的保障。

簡述行政行為的概念及特徵

10樓:月下者

行政行為,行政主體作出的能夠產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為。

行政行為的概念包括以下幾層含義:

1、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所為的行為。

2、行政行為是行使行政職權,進行行政管理的行為。

3、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實施的能夠產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為。

特徵1、行政行為是執行法律的行為,任何行政行為均須有法律根據,具有從屬法律性,沒有法律的明確規定或授權,行政主體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為。

2、行政行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這是由立法技術本身的侷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廣泛性、變動性、應變性所決定的。

3、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行為時具有單方意志性,不必與行政相對方協商或徵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即使是在行政合同行為中,在行政合同的締結、變更、解除與履行等諸方面,行政主體均具有與民事合同不同的單方意志性。

4、行政行為是以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帶有強制性,行政相對方必須服從並配合行政行為。否則,行政主體將予以制裁或強制執行。這種強制性與單方意志性是緊密聯絡在一起的,沒有行政行為的強制性,就無法實現行政行為的單方意志性。

5、行政行為以無償為原則,以有償為例外。行政主體所追求的是國際和社會公共利益,其對公共利益的集合、維護和分配,應當是無償的。當特定行政相對人承擔了特別公共負擔,或者分享了特殊公共利益時,則應該有償的,這就是公平負擔和利益負擔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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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為的分類:

1、按行為性質劃分,可分為:

(1)設定權利或者義務的行為。包括賦予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行為,如頒發營業執照可以使一個新的民事主體誕生;設定某一權利或義務的行為,如對甲公民發放房屋產權證書。

(2)剝奪、限制權利或撤銷義務的行為,對公民、組織已有的能力或權利,行政機關可以剝奪,如吊銷某企業的營業執照;也可以限制,如海關扣留某走私嫌疑人是限制其人身權利,扣留他的進出境物品,是限制其行使財產權利;衛生局責令某企業停產整頓,是限制其經營權利。

(3)變更權利或義務的行為。對公民、組織已有的權利或已經承擔的義務,行政機關可以變更,如在發放了土地所有權證後,考慮到有不合理因素,又決定將其中一部分土地劃給鄰村所有,再如,稅務機關根據某企業的申請減少了其應繳納的稅款。

(4)不行為,或稱不作為。行政機關對於自己應當履行的職權不履行,稱不行為或不作為。不作為不是否定行為,否定行為是已經作為了,比如公民甲申請營業執照,某工商局決定駁回,不予批准,這是否定行為。

如果該工商局不予答覆,不作決定,這是不作為。

2、按行政機關是否以當事人的申請作為開始具體行政行為的條件劃分:

(1)依職權的行政行為,行政機關可以主動實施,無需向對方請求,如行政處罰(主動的行政行為)。

(2)應申請的行政行為,行政機關必需以相對人的申請為前提,如工商機關頒發營業執照(被動的行政行為)。

3、按具體行政行為受法律拘束的程度劃分:

(1)羈束的具體行政行為,受法律、法規嚴格的約束,只能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毫無裁量的餘地(如稅務機關征稅,不能自由創設稅種)。

(2)裁量的具體行政行為,法律法規規定一個幅度,行政機關在此幅度內斟酌,其意志參予其間(如,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罰款20-200元)。

4、按具體行政行為與當事人之間的權益關係,可分為授益的和負擔的具體行政行為。

5、按具體行政行為是否需要具備法定的形式,分為要式的與不要式的具體行政行為。

6、按行政行為是否要具有法定的形式和程式要式行政行為和非要式行政行為。我國的具體行政行為原則上都是要式,不符合法定程式和形式的,是違法行為,要撤銷。

行政行為的效力有哪些,行政行為的效力包括哪些哪些內容

1 公定力 具體行政行為一旦作出,假定該行為合法,不因複議或訴訟而停止執行。2 確定力 具體行政行為一旦作出,不得隨意更改,已確定的行政決定公民無權自行變更,已確定的行政執法行為非經法定程式行政機關不得隨意改變。3 拘束力 具體行政行為生效後,必須按照已經確定的內容實施行為,即相對人必須遵守和實際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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