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無權處分中的善意取得,關於無權處分中的善意取得

2021-08-16 09:01:14 字數 2500 閱讀 9905

1樓:卷湛宇文綺晴

一般情況下,對財產的處分權是屬於所有人的,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是無效的民事行為,並且很可能構成對他人財產的侵害,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在特殊情況下的無權處分行為,法律出於鼓勵交易的考慮,規定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種處分行為所訂合同有效。

2樓:星枋蕤

《買賣合同解釋》第3條的內容包括以下幾個層次:

①因無權處分訂立的買賣合同,買賣合同有效,不因買受人善意或惡意而受影響。

②若買受人為惡意,即使買賣的動產已經交付或者不動產已經辦理過戶登記,其所有權變動的效果仍為效力待定。如果在合理期限內權利人追認或者出賣人取得處分權,則所有權自交付或者登記時發生移轉。反之,如果經過合理期間權利人拒絕追認或者處分人未取得處分權,則所有權不能發生移轉,買受人不能取得所有權。

③若買受人為善意,且符合善意取得所有權的構成要件的,買受人直接依照法律的規定善意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反之,買受人雖為善意,若不符合善意取得動產所有權的構成要件,則即使動產已經交付或者不動產已經辦理過戶登記,所有權移轉的效果仍為效力待定,須經權利人追認或者處分人取得處分權,才能發生所有權移轉的效果。

④如果因為出賣人欠缺處分權致使買受人不能取得所有權,因買賣合同有效,買受人有權對出賣人主張違約責任或者解除合同並要求出賣人承擔賠償責任。

無權處分和善意取得

3樓:淮安浙江人

《買賣合同解釋》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該解釋的第3條關於無權處分合同的效力問題,是對《合同法》第51條的一個顛覆性的改變。通說認為,《合同法》第51條將無權處分合同規定為效力待定的合同。而新出臺的《買賣合同解釋》第3條規定:

“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這個條文表明,即使出賣人在訂立合同時沒有處分權,但如果主張合同無效不予支援,則可以反過來講這個合同是有效的,即該解釋第3條將無權處分合同的效力規定為合同有效。所以,《買賣合同解釋》第3條是對《合同法》第51條的一個顛覆性的改變。

一、通過一個小案例來對該條文作一個粗淺的解讀。

例:設甲將其所有的一幅名畫委託乙保管,乙在保管期間以自己的名義將該畫賣給了丙。

根據《買賣合同解釋》第3條的規定,此時無論買受人丙知不知道該畫是否為甲所有,即不管丙是善意還是惡意,總之乙、丙之間的買賣合同是有效的。但由於物權和債權是區分的,乙、丙之間的買賣合同有效,是否意味著丙可以取得該畫的所有權呢?應視丙是善意還是惡意而定。

1、假設丙是善意的,即丙不知道該畫歸甲所有,誤以為畫是乙的,則丙有機會構成善意取得。之所以說丙是有機會構成善意取得,是因為丙要想構成善意取得還得符合《物權法》第106條規定的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第一,買受人丙須善意;第二,買受人丙支付合理的對價;第三,出賣人乙與買受人丙完成了交付行為。

如果乙、丙之間完成了交付,則丙構成善意取得,而不管原所有人甲是否追認。如果乙、丙之間雖訂立了合同,但並沒有完成交付,此時甲要求乙將畫返還給自己,乙當然有義務將畫返還給甲,此時丙就不能構成善意取得。那麼丙的權利將如何保障?

根據《買賣合同解釋》第3條第2款的規定,此時丙可以追究無處分權人乙的違約責任。

2、假設丙是惡意的,事實上合同糾紛。也即丙在購買該畫時知道畫並非乙的,而是甲的,或者丙不知道該畫是甲的,但明確知道該畫不是乙的,乙、丙之間的買賣合同也是有效的。引入一個不恰當的邏輯,此時該合同更應該有效,因為丙明明知道畫並非乙所有而購買,這不說明丙甘願承擔風險嗎,這不是丙更真實的意思表示嗎?

所以合同有效。但是此時丙不可以主張善意取得,即使乙、丙之間已完成了交付,甲仍然有權取回該畫的所有權。此時對於丙的損失,同樣可以根據《買賣合同解釋》第3條第2款之規定要求無處分權人乙承擔違約責任。

所以,概括的說,《買賣合同解釋》第3條創設了這樣的一個法律關係:首先無權處分人與買受人之間的買賣合同有效。接著看買受人的主觀狀態。

買受人善意的:如已經完成了交付、登記,買受人善意取得所有權;如未完成交付、登記,所有人取回,買受人追究無處分權人的違約責任。買受人惡意的:

不構成善意取得,但所有人追認或者無權處分人事後取得處分權的,仍可以繼受取得所有權;未取得所有權的,買受人追究無處分權人的違約責任。

1、《合同法》第51條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2、《物權法》第106條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轉讓;(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一點感想:司法解釋可以完全推翻法律,這是中國特色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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