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合同涉及到智慧財產權的條款怎麼寫

2021-08-26 10:12:56 字數 2625 閱讀 8778

1樓:鬆白楓

關於在勞動合同中的智慧財產權,你可以用保密條款進行,如在工作中不得洩密,特別是計算機方面的,另外在離職後不得從事於現本職相關的工作。

生產合同中,還是保密條款,如不得把生產過程,生產廢料等生產過程中的東西隨意處理。

銷售合同中不得將購買的產品挪作它用,或是買給他廠等等。

總之就是限制性的,怎麼對你有利就怎麼辦。

2樓:姒學泣代雙

一、採購合同簽訂之前的風險控制

(一)主體資格審查

簽訂合同前,應對供貨商的資格進行認真審查。供貨商作為採購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對其資格進行審查是防範合同風險的第一道防線。要想保證交易安全,首先應當瞭解“交易對手”。

通過主體資格審查,判斷對方當事人是否具有訂立合同的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主體資格審查主要可分為自然人,法人兩類。對自然人而言,要查驗其身份證,確認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即年滿18週歲),否則該自然人不具有簽約資格。一般而言,除非即時清潔的採購合同,不建議與自然人簽訂採購合同。

採購合同的供貨方大部分是公司法人。審查公司法人的主體資格,一般查驗對方的營業執照,特別專注其基本資訊,如法人代表,地址,年檢狀況。營業執照不方便查驗的,也可以到工商局查詢其基本狀況。

在瞭解上述情況過程中如果發現異常,如未通過年檢,採購方要適時調整合同條款或者不再與之簽約。

(二)履約能力調查

通過履約能力調查,查明對方當事人的經濟實力、信用情況和不良行為記錄,為避免合同風險提供有力保障。履約能力調查是通過公共資訊、特別渠道資訊和對方提供的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判斷。公共資訊主要是通過網路收集對方的銷售規模、市場聲譽等相關資訊。

特別渠道資訊主要是業務人員通過自身資源瞭解對方的具體情況。對方提供的情況也是判斷其履約能力的重要依據。例如,功過公共資訊的掌握,可以判斷對方提供的相關情況是否真實,從而判斷其誠信程度。

二、採購合同簽訂過程中的風險控制

採購合同的簽訂過程實際是合同雙方確定並填寫合同條款的過程。

1、合同的主體

採購合同的主體指買受人和出賣人,亦稱需方和供方或買方和賣方,是合同的當事人,是合同權利、義務的具體承擔者。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和住址—定要清楚。企業或單位應當使用全稱,保證與營業執照上的名稱—致,可以將營業執照作為合同附件。

如果是自然人,姓名應當與其身份證上的姓名一致,同時寫上身份證號碼。

2、買賣的標的物

雙方一定要明確約定買賣產品名稱、品牌、規格、型號、等級,生產廠家,數量等詳細內容,儘可能把產品的各項標示都作為標的內容寫進合同。同時,要求供貨方對產品的所有權及處分權作出保證或承諾,防止其產品上存在權利限制,如產品被出租、抵押、涉嫌侵犯他人的智慧財產權等影響到標的物的交付。

3、價款及支付方式

採購合同的主要義務是一方給物,一方給錢。因此,價款是採購合同的最為重要的內容之一。採購單一貨物,**固定,價款比較清楚,一般不會產生爭議。

如果採購多種貨物或進行長時間的貨物買賣,價款較為複雜,一旦約定不明,則極易產生爭議。因此,合同中應明確產品單價、計量標準、數量、產品附件等,對於涉外合同,還應當明確貨幣種類及外匯結算標準,防止出現分歧。

另外,支付方式也應當約定明確,價款支付是現金支付,還是用支票支付;如果採用匯款,匯費由誰負擔等細節應當明確。

4、標的物交付

標的物的交付即所謂的收貨、送貨,是採購合同中至關重要的內容,其涉及到貨物風險的承擔、所有權的轉移等諸多問題,所以,應在採購合同中對交貨方式,運輸方式,交貨地點、時間及運輸費用的承擔等事項約定明確。

5、質量標準

在這個問題,很多采購人員存在誤區:如果存在國家強制性標準,則應當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不必寫;如果沒有國家強制性標準,沒什麼可寫。結果導致採購合同中並無質量標準的具體內容,這對採購方非常不利。

實際上,商品缺少國家強制性標準的情況非常普遍。採購合同一定要寫上具體的質量標準,避免發生質量糾紛時“沒有規矩”;在供方為外商的情況下,更應該明確約定質量標準,因為我國國家的強制性標準(如果有)僅約束國內企業,對外商並無直接約束力。在這種情況寫上適用國家強制性標準,將無法確定是哪個國家的標準,從而導致此約定不明,等於沒有約定。

6、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是促使採購合同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使對方免受或少受損失的法律措施,也是保證合同履行的主要條款,應在採購合同中作出較為詳盡的規定,如約定定金、違約金以及賠償金的計算方法等。大量的採購合同中只是概括地約定了違約責任,如任何一方違約,則應當賠償因此給守給方造成的經濟損失,這種約定等同於沒有約定,沒有實質意義。

7、爭議解決條款的約定

爭議解決條款涉及的是當事人在履行採購合同過程中一旦產生糾紛,經協商不成時可以選擇的解決方法。糾紛解決方式主要有兩種仲裁和訴訟。

三、採購合同履行過程中的風險控制

很多企業能夠重視簽訂合同,但對合同簽訂後的履行過程中的問題往往重視不夠,由此導致合同簽訂與合同執行脫節,增加了合同產生糾紛的機會,給企業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合同簽訂後即具有了法律效力,對合同雙方當事人都具有約束力。企業必須要重視採購合同的履行及其風險控制。在採購合同履行過程中,採購人員應該密切關注合同標的物的交付時間及權利過戶的時間,敦促出賣方按時交付標的物;注意對合同標的物的質量檢查,如遇到標的物不符合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應及時進行退、換貨處理;合同履行完畢後對供貨商進行評價,為下次確定供貨商積累材料等。

如果採購合同存在保密條款,應注意通知合同履行人員,注意保護商業祕密。為實現上述目標,企業必須加強對採購合同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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