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在宣告死亡之前,必須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死亡的物件可能是沒有死!只是失蹤了!法院在宣告失蹤後本人沒有到法院撤消.法院對失蹤人員宣告死亡,並對其一切檔案給予登出!
2樓:在千絲巖思索的超人
宣告失蹤,是指經利害關係人的申請,由法院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式,宣告下落不明滿一定期限的公民為失蹤人的民事法律制度。
我國民法通則具體規定了宣告失蹤的條件和程式。
宣告失蹤的條件是:(1)公民離開其住所下落不明。所謂「下落不明」,是指公民離開最後居住地後沒有音信的狀況。
(2)公民下落不明的狀況超過2年期限。下落不明的起算時間,從公民音信消失之次日起算。如果公民在戰爭期間不落不明的,應當從戰爭結束之日的次日起算。
宣告失蹤的程式是:(1)由利害關係人提出申請。申請宣告失蹤的利害關係人,包括被申請宣告失蹤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被申請宣告失蹤人的債權人、合夥人等其他與被申請宣告失蹤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人。
(2)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程式宣告失蹤。人民法院定理宣告失蹤案件,應當查清被申請宣告失蹤人的財產,指定財產管理人或者採取訴訟保全措施。,發出尋找失蹤人的公告。
公告期間為半年,期間屆滿,人民法院根據被申請宣告失蹤人的失蹤事實是否得到確認,作出宣告失蹤的判決或終結審理的裁定。如果判決宣告為失蹤人,應當同時指定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
根據民法通則第21條規定,宣告失蹤的後果是:「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關係密節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代管有爭議的,沒有以上規定的人或者以上規定的人無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失蹤人所欠的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
依照民法通則的規定,被宣告失蹤的人重新出現或者確知他的下落,經本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對他的失蹤宣告。
宣告死亡,是指經利害關係人申請,由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式,判決宣告下落不明滿一定期限的公民死亡和民事法律制度。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宣告死亡的條件和程式。
宣告死亡必須具備的條件:(1)公民離開其住所或最後居住地下落不明,杳無音信,不知生死。(2)公民離開其住所地或最後居住地下落不明的事實狀態超過了法定期間。
該法定期間有三種情況:一是在一般情況下離開其住所地或最後居住地下落不明滿4年;二是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2年;三是在戰爭期間下落不明,從戰爭結束之日起滿4後。
宣告死亡的程式為:(1)由利害關係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以宣告某公民死亡。有資格提出申請的利害關係人的範圍和順序是:
①配偶②父母、子女③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④與被申請死亡的人有其他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人。(2)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蹤人死亡案件後,應當發出尋找失蹤人的公告,公告期間為1年。公告期間屆滿,人民法院根據被宣告失蹤人的事實是否得到確認,作出終結審理的裁定或者宣告死亡的判決。
公民被宣告死亡的,應發生與公民自然死亡同樣的法律後果,即被宣告死亡的公民喪失作為民事主體的資格,其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能力終止;其原先參加的民事法律關係歸於變更或者消滅;其婚姻關係自然解除,其個人合法財產作為遺產按繼承程式處理。
我國民法通則中規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機關報出現或者確知他沒有死亡,經本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對他的死亡宣告。依照民法通則和有關的司法解釋,公民的死亡宣告被撤銷的,產生如下法律後果:
1、有民事行為能力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仍然有效。
2、人民法院撤銷死亡宣告後,如果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尚未再婚,其夫妻關係從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如果其配偶再婚後又離婚,後配偶又死亡的,則夫妻關係不能自行恢復,要恢復夫妻關係,需辦理復婚手續。
3、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養,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銷後,僅以未經本人同意而主張收養關係無效的,一般不應准許,但收養人和被收養人同意的除外。
4、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請求返還財產。但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以退還,應給予補償。依照繼承法取得他的財產的公民或者組織,應當返還原物;如果原物已經不存在,則應給予適當補償。
5、利害關係人隱瞞真實情況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財產的,除應返還原物及孳息外,還應對給他人造成的損失予以賠償。
關於宣告失蹤與宣告死亡的關係。按照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宣告失蹤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經程式。在公民下落不明又符合申請宣告死亡的條件下,利害關係人可以不經過申請宣告失蹤而直接申請宣告死亡。
如果利害關係人只申請宣告失蹤的,應當宣告失蹤;但同一順序的利害關係人,有的申請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則應宣告死亡。
3樓:武昌魚兩條
48小時看不見就是失蹤。
失蹤7年就是死亡,一切檔案給予登出。
但人不一定就死亡。
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的區別聯絡
4樓:匿名使用者
聯絡:都須經特別程式由法院宣告。
宣告失蹤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經程式;但宣告失蹤可成為宣告死亡的直接證據。
區別:宣告死亡 宣告失蹤
特別規定 宣告死亡的法定失蹤期間可分為普通期間和特別期間。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兩年的,利害關係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其死亡,公告期為三個月。
失蹤期間 四年 兩年
公告期間 一年 三個月
利害關係人的申請有無順序 有 無
法律後果 發生與自然死亡同樣的法律後果 產生財產代管人設立目的 保護利害關係人的利益 保護失蹤人的利益
5樓:徒步旅行
一般而言,宣告失蹤是指法院根據利害關係人的申請,依法宣告下落不明滿
6樓:匿名使用者
宣告失蹤制度主要是為了解決財產問題,宣告死亡制度主要為了解決人身關係。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沒有必然的聯絡。
比較宣告失蹤與宣告死亡?
7樓:巖本川
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兩種制度的區別:
1、含義不同
宣告失蹤:指經利害關係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對下落不明滿一定期間的人宣告為失蹤人的制度;
宣告死亡: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離開住所,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限,經利害關係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2、目的不同
宣告失蹤主要解決失蹤人的財產管理的問題;
宣告死亡主要解決失蹤人的整個民事法律關係的狀態問題。
3、保護物件側重點不同
宣告死亡重在保護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關係人的利益;
宣告失蹤則重在保護失蹤人的利益。
4、公告期限不同
宣告失蹤的公告期為3個月;
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除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其不可能生存,公告期為3個月以外,公告期為1年。
5、申請人不同
宣告失蹤的申請人無順序的限制;
宣告死亡的申請人有嚴格的順序限制。
擴充套件資料:
宣告死亡的條件
《民法通則》第二十三條規定了宣告死亡的條件:
公民下落不明須達到法律規定的期限
(一)下落不明滿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產生之日起滿二年的。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終結之日起計算。
只有利害關係人提出宣告死亡申請的,人民法院才能依法作出死亡宣告。
宣告失蹤人死亡,必須由利害關係人向失蹤人的住所地或最後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請。
人民法院應當發出尋找失蹤人的公告,公告期間為1年。尋找失蹤人公告期限屆滿仍無失蹤人生存訊息的,便可作出死亡宣告判決之日期為失蹤人死亡的時間。
此類事例比如登山遇雪崩、大海沉船等,等兩年沒有必要,只要有關機關的證明即可。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公民失蹤後,利害關係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人死亡,從失蹤的次日起滿四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宣告失蹤的判決即是該公民失蹤的證明。
宣告失蹤的條件
按照中國法律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兩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他為失蹤人。宣告失蹤必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主體條件
必須由利害關係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利害關係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與被宣告失蹤的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公民和法人。
客體條件
1、有下落不明的事實。如發生洪水、**、戰爭等情況。如果知道某人在某地,即使很久沒有回來,也不能認為失蹤。
2、下落不明必須滿兩年。其中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算。
8樓:毓政苑
律師解答:
宣告失蹤與宣告死亡雖都要自然人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限的事實,由利害關係人提出申請,人民法院進行宣告,且都能產生一定的法律後果,但兩者仍然存在著以下區別:
(1)設定的目的不同:宣告失蹤制度主要是為了保護失蹤人的利益;而宣告死亡則主要是為了保護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關係人的利益。
(2)下落不明的期限不同:宣告死亡的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期限比宣告失蹤的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期限要長。自然人下落不明滿2年的,利害關係人可申請宣告其失蹤;自然人下落不明滿4年的,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且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2年的,其利害關係人方可申請其死亡。
(3)申請人不盡相同:宣告失蹤的申請人無順序的限制;宣告死亡的申請人有嚴格的順序限制。
(4)公告期不同:宣告失蹤的公告期為3個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除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其不可能生存,公告期為3個月以外,公告期為1年。
(5)法律後果不同:自然人被宣告失蹤後,其民事主體資格並未喪失,僅發生設定其財產代管人等法律後果;而自然人被宣告死亡後,其民事主體資格喪失。
此外,宣告失蹤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經程式。自然人下落不明,符合申請宣告死亡條件,利害關係人可不經申請宣告失蹤而直接申請宣告死亡。但利害關係人只申請宣告失蹤的,應當宣告失蹤;同一順序的利害關係人,有的申請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則應當宣告死亡。
9樓:加油521毛毛
宣告失蹤::一)有下落不明的事實。如發生洪水、**、戰爭等情況。
如果知道某人在某地,即使很久沒有回來,也不能認為失蹤。 (二)下落不明必須滿兩年。其中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算。
(三)必須由利害關係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利害關係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與被宣告人失蹤的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公民和法人。 (四)必須經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式宣告失蹤,任何單位與個人沒有這個權利。
宣告死亡::(1)須經利害關係人申請。申請人包括:
(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人。必須按此順序申請,順序在先的申請人有排他效力,有在先順序的排除在後順序,同順序的權力平等。 宣告死亡
(2)須被申請人下落不明滿一定期間。(a:下落不明滿4年;b:
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日滿2年;c:意外失蹤且取得死亡證明的) (3)須由人民法院宣告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後,必須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被申請宣告死亡的公民下落不明滿4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2年的,公告期間為1年;被申請宣告死亡的公民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其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間為3個月。
宣告失蹤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經程式。如果自然人下落不明滿4年,但利害關係人只申請宣告失蹤的,人民法院仍然只能作出失蹤宣告,而不能作出死亡宣告。
宣告死亡與自然死亡相同法律後果。被宣告死亡時間和自然死亡時間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後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之前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與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後果相牴觸的,則以其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為準。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的區別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的區別是什麼?
宣告失蹤,是指法院根據利害關係人的神情,依法宣告下落不明滿一定期限的自然人為失蹤人,以確定其財產關係的一種制度。宣告死亡,又稱推定死亡,是指自然人失蹤達到一定期限後,由利害關係人申請,法院宣告該自然人死亡,以便結束以其生前住所地為中心的民事法律關係的制度。宣告失蹤與宣告死亡的區別 一 設立宗旨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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