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閒人
向法院起訴後,雖然勝訴,卻因被執行人下落不時,導致執行不行,這種情況在全國都很普通,也是造成"執行難"的原因之一.
遇上這種情況,也很無奈,對策就是多方打聽被執行人的下落,多和法院執行部門聯絡,提供可靠的財產線索,要求法院加大執行力度.
因為我們國家社會誠信體制還不完善,很多賴帳的人,跑路後另起爐灶,一樣活得舒服,遠不能象有些法制健全的國家,欠債的人無論在貸款、經商及至日常生活消費都受到很大限制。
如果對方真的現在無履行能力,那隻能等他以後有錢了再說.因為債權已經法院判決確認,唯一的好處就是不用擔心訴訟時效的問題.
樓上有人建議再跟對方家人打官司, 這是沒有必要的.如果是配偶,這筆債務屬夫妻共同債務的話,配偶有償還義務,法院執行的時候可直接追加,如果是其他家庭成員,則一般情況下沒有義務替被執行人償還債務.
打110的話,更不靠譜了.
2樓:
可以申請強制執行,或是報警處理。
判決書下來了,被告玩失蹤,不收判決書怎麼辦?
3樓:匿名使用者
判決下來能否找到人不關鍵,法院可送給與他同住的**家人,也可能公告送達.關鍵是對方有無可供執行的財產.如果有,請在判決生效後申請強制執行.
4樓:匿名使用者
法院應該可以強制執行的,試試網上問下律伴上面的律師吧,他們會解答得清楚些。
5樓:律師陳平遠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八十六條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並採用拍照、錄影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
第九十二條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
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第二次起訴被告方不接電話不去法院拿傳票怎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五條規定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 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 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 受送達人有訴訟 人的,可以送交其 人簽收 受送達人已向人民法...
二審法院判決後不執行,推說省法院抽調案件,有這個可能嗎?如果真是法院方面不執行,該找那些相關部門
1,抽調也有可能,2如果真是 法院不執行,a找上級法院執行局 或上級法院內設的審判監督 紀檢等反映情況 b找本級法院院長 內設的審判監督 紀檢等部門。c樓上說的人大 政法委 等也可以試試,他們可以監督 d檢察院也可以,檢察院監督法院 e 呵呵 申請強制執行,或紀委,政法委都行 信訪過案子還維持原判這...
不當得利被起訴後不履行會怎樣,不當得利判決後不還錢是否判刑
1 如果數額不大,不當得利者承擔民事責任。根據 民法通則 第七十九條第二款 第九十二條規定,拾得遺失物 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飼養動物,應當歸還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費用由失主償還。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因此,不當得利的人應該承擔民事責任。2 如果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