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法官對於判決應當說理,但是現行
體制下法官無權對衝突法律條款通過版判決書的形式宣佈
權其無效。正確的做法應該是在法律、法規衝突時,根據法律衝突適用規則作出判決,可以說明適用法律、法規的依據,但是不能宣佈其無效,即使依法應屬無效的條款。
2樓:匿名使用者
法官的寫法是有點問題。中國的憲法理論認為法律解釋權是屬於立法機構,司法機構,特別是個案上的法官是沒有法律解釋權的。
這個判決實際上是論述法律適用的過程,不需要對規定是否有效發表意見的。
3樓:匿名使用者
寫法無問題。且判決書中分析的內容不屬於對法律的解釋,而是對法律效力的判斷。
4樓:匿名使用者
這位法官的解釋沒用問題,這樣是為了讓案件更清楚的讓雙方當事人瞭解。馬滿意請採納,謝謝
5樓:匿名使用者
法官的寫法無問題,相反是個好法官,引用和駁斥的很明確!~~~
最終解釋權歸xx所有是什麼意思?
6樓:旅涵衍邊淵
我想如果從理論上去回答你的問題,比較繁瑣。就用通俗一點的語言說明吧。一個法律,規章,或者某組織制定的一個規則或者一個約定等等,不可能做非常詳細的描述和解釋,但是,不解釋的話有可能出現對規則條款每個人有不同的理解,從而造成矛盾衝突。
比如婚姻法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撫養的義務。這一條如果要求解釋的話,只能按廣**釋,也就是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繼子女。
如果狹**釋或理解可能只認為是婚生子女。解釋不同結果會大不一樣。法律是一種行為規範和準則,所以不是誰都可以胡亂解釋的,一般會規定由那些機關組織解釋,也就是解釋權歸誰,其它人解釋不具有權威性。
所以解釋權歸誰,誰就會佔有主動性。某些組織出臺某項規定或制定某些遊戲規則,都明確解釋權誰,如果歸其自己解釋,就會怎樣對自己有利就怎樣解釋,從而造成不公平。
7樓:胡野
一般都是商家為自己的格式合同或者格式承諾所作的「兜底」保護,目的是為了保護商家自己的權益。
這種條款,其實一旦上升到法律爭議,意義不大,因為《合同法》規定,格式條款如果發生爭議,應該作出有利於非提供格式條款的解釋,而不是以哪一方解釋為準。
8樓:芒永修夔綢
在我們的身邊,從房屋買賣到超市購物,幾乎所有的活動或商品,都會有一句關於最終解釋權歸屬的陳詞!歸根到底就是一個意思,別以為你是什麼上帝,消費者永遠都要聽我們商家的,我們想怎麼說就怎麼說,無非一個不同釋義的最終解釋而已!
所以我們作為消費者,總是喜歡哼唱:為什麼受傷的總是我!
現在建立和諧社會,能不能允許將最終解釋權歸我們這些平民所有,和諧社會就是大家都一樣嘛!這樣,我就能理直氣壯的對銀行小姐說:把錢都給我!因為銀行的最終解釋權歸我所有!
9樓:李春娟律師
商家的伎倆,到法律上面沒有任何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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