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在單位工作1年不到一個月,沒有簽訂勞動合同。
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帶著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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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 招聘 「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單位應該在勞動者參加工作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者工作一年多,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視為與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單位如果合法辭退員工,應該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
要給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47條給勞動者補償。
應該再給勞動者一個半月工資。
2樓:低哥小四
你把合同都沒有,還仲裁什麼?但是你交社保了。根據這個證據鏈。你可以到法院去起訴他。
勞動合同書怎樣具有法律效力
3樓:匿名使用者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需要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進行,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通常需要包含如下內容:
一、《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用人單位的名稱是指用人單位的全稱;根據《合同法》規定,住所是指用人單位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規定或公司章程規定,代表用人單位行使職權的負責人;主要負責人應為法定代表人以外的能夠代表用人單位行使職權的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勞動者姓名應是勞動者戶口登記和身份證一致的姓名;住址是指勞動者主要生活居住的具體地點;外出務工人員一般登記其原籍地址;其他有效證件是能夠證明勞動者身份的合法有效證件,如護照。
(三)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期限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經過協商一致而確定下來的,用人單位提供工作崗位,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期限。也就是從何時起至何時止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工作內容是指勞動者要用人單位具體從事什麼勞動,在什麼地點勞動,怎麼提供勞動,從事幾項勞動工作等;工作地點就是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具體的工作場所,包括:場所位置、環境、條件等。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工作時間是指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的具體時間段,工作時間一般以小時計算,包括每日多少小時、每週工作多少天數或每月工作多少天數等,法律明確規定了工作時間的計算方式,超過法定的工作時間,用人單位就要支付加班費。休息休假是勞動者的一項基本權利,休息是指勞動者免於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自行支配的時間,休假是勞動者帶薪休息。休息休假主要有:
工作間隙休息、日休息、週休息、法定節日休息、探親休假、年休假、婚假等。
(六)勞動報酬;
勞動報酬是指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用人單位相應給付勞動者的貨幣。勞動報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加點工資、交通費、**費等
(七)社會保險;
社會保險是指是國家通過立法建立的,對勞動者在其生、老、病、死、傷、殘、失業以及發生其他生活困難時,給予物質幫助的制度。社會保險是一項法定的、要求勞動者及用人單位強制參加的社會保障制度,它是國家對勞動者履行的社會責任,也是勞動者應享受的基本權利。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藉口或以與勞動者約定為由,拒絕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法定義務。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勞動保護是指用人單位為了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保障勞動者的生命和健康而採取的各種措施。勞動條件是指用人單位為使勞動者順利完成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任務,為勞動者提供必要的物質和技術條件。職業危害是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或在其他職業活動中可能產生的對生命健康的傷害。
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提供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是指上述規定以外的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事項。
二、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1)合法原則:合法原則要求勞動合同的形式合法和內容合法。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除非全日制用工外,都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內容必須具備必備條款,且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2)公平原則:公平原則要求勞動合同內容公平合理,用人單位不得以強勢地位壓制勞動者而制定顯失公平的合同條款。
3)平等自願原則:是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訂立勞動合同時法律地位平等,訂立勞動合同完全是出於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的真實意思的表示,出於自願而簽訂。
4)協商一致原則:協商一致原則是指合同條款是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的,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不得強迫訂立勞動合同。
5)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是一項社會基本道德原則,為人處世均應當遵循該原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訂立勞動合同時要誠實,講信用,不得欺詐對方。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三、勞動合同補籤和倒籤的法律後果區別
用人單位事後補籤勞動合同通常有兩種情況。一種為「補籤」,即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事後簽訂勞動合同,把合同期限往前移,簽訂日期為補籤合同的時間。另一種為「倒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事後補籤勞動合同,將合同期限往前移,同時將簽訂日期寫成勞動關係建立之初的時間。
「倒籤」勞動合同,勞動者往往拿不到用人單位未按期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因為在審理過程中存在舉證難的問題。若「倒籤」是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達成的共識,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就符合民法關於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就是有效的。
在補籤勞動合同時需要慎重,要理解「倒籤」與「補籤」的差異,用人單位補籤勞動合同時,只有將簽訂日期寫明為籤合同的日期,才能定為「補籤」,才能證明簽訂勞動合同的真正日期,也有利於勞動者更好的維護自己的權益。
四、《勞動合同法》的訂立的規定條文為第七條至二十八條。
關於勞動合同的法律問題
4樓:你的牽強誰懂
法律條款: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六十五條 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5樓:渝高主任律師
有這麼幾點,簡單說下:
1、你還想繼續在這家單位上班就別想其他的,如果不想了,就趕緊找其他工作,先把經濟**穩定了再說。
2、如果你想讓公司提出解除勞動關係,方法太多了,比如你給領導一個耳光,或者故意曠工一段時間,這種情況下公司鐵定會解除勞動關係,但是能不能達到你想要的法律效果就得具體分析了,跟企業規章制度的合法性、律師的業務能力有直接關係。
3、除去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外,用人單位已經承擔了非常高的用工成本與風險,就是說,即使用人單位不存在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情形,你通過法律途徑一樣能獲得很多的經濟補償。
4、勞動爭議案件一般是不會輸的,但是仍強烈建議你見好就收。
6樓:匿名使用者
不明白你說的什麼,但有一點是肯定的,就是你老闆說的最後判個無效合同是不可能的。合同尤其是勞動合同只可能是產生部分無效,不會整體否定的,畢竟他是勞動者的一個保障。只要能舉證說明,一樣是可以作為一個有力的證據。
7樓:冰雲雪嶺
首先我先更正一下shuaizun88的錯誤,判無效合同不是不可能
在法學上,勞動合同並不是不能整體無效的,這跟簽訂合同雙方的主觀意識和雙方當事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是有關的,簡單來說,舉個例子,如果主體,也就是雙方當事人中,勞動者是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那合同當然無效;同時,如果還有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損害國家利益,或者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利益的,再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以及其它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都是法定的合同無效情形。
從樓主表述的意思來看,是想知道怎樣的合同會對公司有利。
在此,我想說的是,合同是雙方的,是雙務的,也就是說,雙方都是有義務的,在某種意義上,權利和義務是對等的,作為一個即將步入法律工作者行列的人來說,建議你們老闆還是採取明確的合同比較好,因為就像一樓所說的,如果出現勞務合同糾分,可以請求仲裁,也可以起訴。
通常情況下,公司與勞動者簽訂的合同是格式合同,也就是說,只要勞動者簽字就可以了的,這樣的合同,在對合同條款進行解釋時,會不利於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也就是說只會從有利於勞動者的角度進行解釋,所以,公司還是用明確的條款更利於自己。
一樓的回答中還有一個錯誤,所謂「舉證債任倒置」是針對在一般證據規則中,「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責任分配原則來說的,它僅僅爭對於侵權責任中八類特殊侵權行為而設定的,這八類侵權的責任原則分屬無過錯原則和推定過錯原則,在勞務合同中,仍然適用「誰主張誰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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攜帶本人身份證原件 影印件 社保卡 醫保卡,到所在地最後參保地的社保局列印 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 交到東莞,款轉入東莞這邊後,就可以了,東莞已經購買了社保,這個卡號,其實就是接受函了 去把深圳的轉到東莞去,那個卡號會銷掉的。我也遇到給你一樣的問題,我以前在惠州,現在在佛山,可佛山這邊不接收,他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