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文開齊律師團隊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樓:匿名使用者
不符合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
如果企業有糾紛,是不是員工就可以解除合同
糾紛與公司有關係麼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公司辭退員工糾紛,請高人支招
3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建議最好協商解決,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單位應於次月起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同時,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如用人單位有理由辭退勞動者,應向勞動者說明理由並且應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或者單位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代通知金。如單位無故辭退勞動者應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經濟補償金。詳見《勞動合同法》
4樓:感性的尋尋覓覓
員工的救濟途徑很多。可以向本單位工會反映,主張員工權利,也可以直接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也可以直接就糾紛申請勞動仲裁。
你說的情況是,總經理沒有簽字,也就是單位並沒有辭退他,他現在和你的單位仍然存在勞動關係,那麼,在此期間,你們以公司規章辭退或調崗的行為,是公司行為,員工因此而不服,可以申請仲裁,那是他的權利。解決的辦法,一是徵求他的意見,協商解除,如果再不行,你們可以以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 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依據的事由是40條,第二款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5樓:一人一路一蒼穹
區分不同情況,有不同的情形。首先問是確定是勞務關係還是勞動關係,有沒有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有沒有約定相關條款。涉及到法律方面的需要詳細闡述情況才能對症下藥哈………………
員工與公司籤的勞務協議,有法律上的糾紛,公司直接解聘,員工應該怎麼向公司要賠償?
6樓:偶來一客
首先請確認是勞務協議還是勞動合同,如果是勞務協議的話,有糾紛去法院起訴,是勞動合同的話去仲裁委進行仲裁。
7樓:aa微湖來客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4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5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這種情況下,建議直接選擇向公司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資及因未籤勞動合同而產生的經濟賠償。
8樓:大海里的小雨點點
公司解聘員工理應賠償,如有糾紛,可協商解決
關於金錢的法律糾紛
一 勝率 因為a有寫了借條,而且借條上沒有寫借款期限,所以b有權隨時要求a歸還,不管是過去了5年還是10年,所以如果以b為原告去告a,那麼就一定會贏,但是如果是以b妻為原告去告,那麼原告主體就會有問題,法院不會支援。二 賠償 賠償沒有法律依據,不會被支援。打官司的費用包括訴訟費 鑑定費 律師費等等,...
勞動仲裁法律糾紛合同時間,勞動仲裁法律糾紛合同時間?
以前工作中有你簽字的日常檔案 合同 工作日誌等與工作有關的相關記錄,只要能證明你在公司上班的資料都可以作為證據,不一定必須要考勤記錄和發工資證明。一般出現勞動合同糾紛多長時間後到勞動仲裁部門,投訴 勞動仲裁時效是一年,從知道或者應該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計算 勞動仲裁從受理到裁決最長60天,超過期限可以直...
一件法律糾紛,懂法的朋友來看看
其實往往生活中的一點芝麻蒜皮的小事無需勞煩法院處理,法律公平在於一方言辭辯論的高超之際,最後得結果為勝利者 沒有讓他來放我家的樹,是他自己要來放的!這句話你說錯了,怎麼是自己要來放的?他怎麼知道你家要放樹?好,現在我們就當做他好心來給你家幫忙。是在當事人你沒有邀請地情況下主動前來幫忙,那現在於情於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