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的勞資糾紛該如何解決,員工如何應對勞資糾紛?

2021-12-20 11:13:34 字數 1239 閱讀 8758

1樓:

單位的這樣做法不對,你們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

2樓:愛小琪琪

(1)為在新法實施前,獲得多籤一次固定勞動合同的機會,以規避新法中「兩次續簽後要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但新法同時規定,對於該法實施前已經訂立的合同,仍可以延續使用。必須等原合同到期後簽署新合同時,才開始計算簽署固定期限合同的次數因,此涉嫌規避《勞動合同法》,如果員工確屬自願所籤合同就合法.

(2)簽訂新合同,工齡就砍斷了

(3)企業解除前面的合同,要付給你們賠償金的。

(4)重新簽訂新合同,前面的工齡就不算了,工齡從工作日算起

員工如何應對勞資糾紛?

3樓:匿名使用者

一、認為只要離職就可以從公司獲得補償。其實補償分兩種情況,違法終止勞動關係賠償金和經濟補償金。前者是在用人單位違法終止勞動關係的情形下才適用,標準為根據實際工作年限,一年賠償兩個月工資;後者是勞動關係自然終止的情形下適用,為從08年開始計算,一年給予一個月工資的補償。

而以自身原因主動辭職的情況下,是沒有任何補償的,這是最容易產生誤解的地方。很多公司為了逼迫勞動者自己辭職,使出各種手段,接受員工一時衝動就主動辭職,結果是一分錢都不能拿到。

二、簽字不謹慎。公司通常會在敏感時期,拿出一些檔案讓員工簽字。有的員工出於一種畏懼心理,就糊塗地簽字了,對檔案內容的法律性質完全不瞭解,以至於後續的訴訟很被動。

(福田勞動法律師,福田勞資糾紛律師,福田勞動仲裁律師,福田勞動法律顧問,福田企業法律顧問)

三、怕麻煩。我們經常會建議諮詢者多多收集證據,對談話錄音等等。但是很多人覺得這個很麻煩,就不願意去做。結果是關鍵時刻,缺少證據,好好的一個官司就敗在了自己的不主動上。

四、勞動合同法規定,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需支付雙倍工資。很多勞動者覺得可以等自己離職之後再去仲裁,或者覺得補簽了,只要落款日期不是勞動合同起點時間一個月內,同樣可以要求支付雙倍工資其實,這是個理解的誤區。雙倍工資的勞動仲裁申請需要在應該簽訂合同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同時,法律允許補籤,也就是說,不管你補籤的勞動合同落款日期是多少,只要勞動合同的起點日期覆蓋了實際入職日期,用人單位的雙倍工資風險就被免除了。

不管工作了多少年,以自己的理由辭職的,得不到任何經濟補償。

因此,員工在辭職的時候,儘量不要寫「身體原因」「自身發展需要」等可以歸結為自己原因的理由。王律師建議您,如果一定要辭職,首先嚐試找一下公司有無一下管理漏洞:第一,有無購買社保,第二,有無拖欠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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