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康語彤
規定中,第七條有部分是無法律依據的,或者說是表達得不清楚的。
「員工如有事情要求不在本店工作,應提前一個月通知本店,」這是正確的,員工如離職,確實應當提前通知用人單位。
但是「並徵得本店的同意,等本店招聘到員工交接完後言可離開,本店結清工資,」這條規定比較霸王,無法律依據。難道他招不到人,就永遠不讓你離開了?
「沒有經地本店的同意無故不來者,本店處罰一個月工資並要求賠償給本店帶來的損失。」在提前一個月通知後,到一個月,合同即依法解除。這種情況店方是無權罰款的。
即使員工擅自離開,店方也無權扣除一個月工資。但員工如未提前一個月通知擅自離開的,也應當適應賠償店方的損失。
你簽字表明這規定對你有約束力,而老闆不簽字,就表明他可以不承認這個規定是他做的。如果他沒和你籤勞動合同的話,就是他不想讓這個東西成為證明你們勞動關係的證據。
老闆到法院告你賠錢的情況是大概不會發生的,但是你離開時最後一個月的工資你想要他可能會耍點賴。到時可能還得申請勞動仲裁。
2樓:
要看與勞動合同法有沒有牴觸,有牴觸的大多都無效。
3樓:匿名使用者
這算什麼!與法律相牴觸的自然無效。解除勞動關係那一項不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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