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未續簽又工作一年後被裁員怎麼賠償

2022-01-01 19:38:58 字數 5526 閱讀 9696

1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以及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撫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樓:匿名使用者

1、可以要求補齊在職期間的五險一金。(可要求折現)2、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未提前一月書面通知,無故解聘,可要求多拿一個月補償。

4、因為單位解聘你,正常情況,如果交納保險的話,你還可以向勞動保障局申請失業金,但是沒交保險,所以,貪心的話,還可以再要一部分失業金。

5、若單位不肯認賬,可求助勞動仲裁或勞動監察大隊。但是仲裁等待**時間較長,而且舉證麻煩,最重要的是。。。仲裁員都會建議庭外和解。

所以,建議你,要個大差不差的錢走人就可以了。此處不留爺,自由留爺處,鬧僵了,把自己名聲搞壞,對你也沒什麼好處,畢竟你還得繼續在社會上混下去,不是麼。

這些的前提是,你至少有一份合同在手,並且合同蓋公章生效。

3樓:

如果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依法解除勞動合同,那麼應當按照你在該單位的實際工齡支付你經濟補償金,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補償半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基數應當按照你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稅前工資(應發工資)計算。如果未提前30天書面通知你應當再支付你一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到期,未續簽,繼續工作1年後怎樣賠償?

4樓:匿名使用者

1、勞動合同到期未續簽:視為雙方同意以原合同的條件繼續形成勞動關係。

2、「現在想離職,可以索賠嗎,怎麼賠償,怎樣操作?」:

(1)可以索賠的,只是自原合同到期後、繼續工作滿一個月後至離職時止,每月雙倍工資。

(2)可以先和單位協商索賠,協商不成時可以到公司所在地提起勞動仲裁。

(3)在與公司協商、或是提起仲裁之前,必須收集好合同甚至後你仍然在公司工作至今天的證據。

3、由於是你主動離職:如果單位沒有拖欠工資、不交社保、強迫勞動等違法情形的,不能再索要其他經濟補償或賠償。

5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 第八章 附則第97 條 明確說明

已存續的合同解除或終止後,雙方自願可續簽合同,否則支付經濟補償金 自08年1月1日起 計算(基本沒什麼,一年才一個月工資補償金)

針對你的情況:

1.要公司和你籤無固定期勞動合同,(一般會拒絕),那就仲裁,因為他們都給你買了保險,就是你工作的期限最好的證明,你會勝訴

2.由於你是主動申請辭職,故沒有經濟補償金更美勞動補償金,但可以補領到11個月的雙薪。

3.如果是公司辭退你的話,還有累計的雙倍經濟補償金一個半月*2(08年起工作近一年半)

6樓:中華有為

繼續工作1年後就不能要求賠償了吧,只能是無固定合同了吧

7樓:律政男人

因為屬於續約,雙倍工資估計很難支援

但你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從05年3月到現在是4年多,可以要求相當於4個半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8樓:刑恨風

不能。因為有規定。。簽約者期限到後。繼續工作期間按打工算。。而簽訂合約就不是打工,所以籤合約期間不做才會賠償。。

勞動合同到期工廠不續簽的賠償

9樓:諾諾百科

單位的做法完全符合法律規定,是合法的。

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續簽合同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年限從2008.1.1勞動合同法實施之日算起,到合同到期日止,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補償半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

所以如果勞動合同是在2010.6.30前到期,那麼單位應當支付二個半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如果合同是在2010.6.30到2010.

12.31之間到期,那麼到期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三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10樓:華律網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2、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3、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4、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11樓: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要補償員工嗎

12樓:匿名使用者

你可以獲得2023年後的經濟補償金,即2023年以後工作一年可以要求單位支付一個月的工資。

13樓:勤勞的老克

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續簽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終止。第四十六條第五項規定:

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標準是: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第四十七條)。

14樓:大海里的小雨點點

合同到期不續簽合同,也很正常的,不過可以按你在單位工作期限給予補償

15樓:中顧法律網顧問

勞動法規定給予一定的賠償,具體金額視具體情況而定

16樓:法行天下間

1、支付經濟補償金,從2023年1月1日起計算;因為2023年前,合同終止不續簽,是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2、如果沒有繳納社保的話,還要補繳社保。

勞動合同到期沒續簽後繼續工作了一年是否有賠償

17樓:陳律師

一、勞動合同到期公司沒有續簽但仍然繼續工作的,應當支付雙倍工資。

二、法律依據,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1、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18樓:匿名使用者

必須有!不給你籤合同,就是公司的問題。去勞動仲裁告啊!

合同到期未續簽又工作了一年多,現在公司要開除我,我能得到補償嗎?

19樓:

有工作牌,工資的打卡記錄,社保繳納記錄等,可以證明你與公司構成勞動關係。孕婦的三期是受勞動合同法的保護的,如果你拒不辭職,公司要辭退你的話要支援賠償金的,反正到產期可以享受帶薪休假的待遇。

一年勞動合同到期公司未續簽,而又工作了三個月,現在公司要裁人

20樓:匿名使用者

1 08年11月29日前,你與單位的勞動關係無可爭議,因有合同。

2 08年11月29日之後至今,單位與你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你在事實上已為用人單位提供了有償勞動,形成了事實勞動關係。

3 你的工作年限應為:08年11月29日終止的那個合同的合同期+08年11月30日至今(3個月)

4 買社保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不管裁員與否,你都有權要求單位補交。

5 裁員,單位必須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 裁減人員方案必須報勞動行政部門批准。

6 如果你被裁 (1)08年12月至09年2月共3個月的2倍工資

(2)按你實際工作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經濟補償。

21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要解僱你,必須提前1個月書面告知你,否則就是公司違法,你就可獲得經濟賠償,具體做法:可以先要求勞動糾紛調解或仲裁,再不行可直接起訴法院判決。

請問勞動合同到期後沒有續簽,如果辭職是否要提前月通知用人單位

不需要。勞動法所規定的提前30天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款是針對合同期內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存在勞動關係但是未簽訂勞動合同並不是勞務關係而是屬於應籤未籤勞動合同的事實勞動關係。勞動者終止事實勞動關係不受提前30天通知的限制。如果用人單位阻撓,用人單位需要承擔晚辦理退工給員工造成損失的責任。關於扣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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