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樓:法源厚德
1)可以;
2)不過必須得有法定理由,不然就可能是非法解除勞動合同。他們可依據的理由如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3)除此之外,如果他們提出,你最好別答應,要不然就視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了,你不答應他們沒辦法。
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單位只是提前一個月口頭通知單方面解除合同,請問是否違法?如何賠償?
3樓:bg妞妞
如果在你沒有過失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單方面解約是違法的。
下面是具體解釋: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出現時,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時,勞動者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都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附:勞動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關於經濟賠償:若雙方協商一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若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違法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雙倍賠償金。
1、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4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你看一下你與用人單位所簽訂的勞動合同,其中約定的解除合同的條件。可以要求經濟賠償
縱橫法律網-山東垠鵬律師事務所-朱斌律師
勞動合同到期不再續簽,單位需要提前30天通知嗎
5樓:華律網
公司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即將要到期,公司不想續簽了,是否需要提前30日書面通知員工?不通知是否會有法律風險?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需要不需要與員工續簽,要視勞動關係的情況而定:
如果雙方在勞動合同到期時已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中「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除勞動者不同意外,雙方就應當續簽,並且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否則視為違法終止,公司應當根據勞動者的選擇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如果未滿足需要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我們認為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即告終止,用人單位無需另行提前通知。因為從法律理論上來說,勞動合同期限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合同雙方對於勞動合同何時到期都應是明確知曉的,而根據法律規定如果用人單位要續簽勞動合同的,則需在勞動合同期滿前30天通知勞動者並續簽勞動合同,那反過來說單位不續簽的,則無需通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三條 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6樓:焦梧章佳悠婉
合同上有期限,單位要提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勞動者。
7樓:匿名使用者
不需要。
勞動合同到期的,勞動者可以選擇不續簽,勞動合同自然終止。
8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情況下:《勞動沒》並沒有規定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必須提前30天通知,解除勞動合同才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你,終止勞動合同後用人單位在7日內為你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的有效證明,你可以憑有效證明材料,直接辦理失業登記手續,你就可以領取失業保障金;用人單位不需要向你支付賠償金;
特殊情況下:如果你的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應當提前30天通知,那麼公司此樣就是違約了,應按照約定支付你違約金。
沒有約定的到期自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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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公司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後,會有什麼不同?
簽署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後,大多數人會誤以為這是鐵飯碗,屬於終身制的,認為合同一經簽訂就不能解除,其實和固定期限合同的解除和終止條件是相同的,經濟賠償和補償的標準相同。可能會導致個人的利益受損,因為對於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他對相關的單位是有一定好處的,當他們不想再繼續聘用員工的時候,就不會續簽合...
我和公司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合同,如果我想單方面解除合同,是否有賠償??謝謝
那要看你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如果屬於以下原因的可以要求賠償 勞動合同法 回38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答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 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 法規的規定,損害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