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小棠說
按道理說應該給當地的農民安排一下工作,最起碼他們以後有個基本的保障。
農村土地被徵收後,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有哪些規定
2樓:北京馮凱律師
農村土地被徵後,當地**應當為你們做好就業保障和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具體檔案參考: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國土資源部關於切實做好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勞社部發〔2007〕1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
***、***高度重視被徵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問題,近年來先後下發了一系列重要檔案,將做好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作為改革徵地制度、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內容,擺在了突出位置,提出了明確要求。最近頒佈的《物權法》,對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作出了規定。許多地區開展了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對維護被徵地農民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穩定發揮了積極作用,但部分地區工作進展緩慢,亟待加快進度、完善政策、規範管理。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號,以下簡稱國發31號檔案)關於「社會保障費用不落實的不得批准徵地」的精神,切實做好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明確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責任
為貫徹國發31號檔案和《***辦公廳**勞動保障部關於做好被徵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29號,以下簡稱國辦發29號檔案)關於「實行一把手負責制,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和「嚴格實行問責制」的精神,地方各級人民**主要負責人要對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負總責,勞動保障部門、國土資源部門要按照職能各負其責,制定切實可行的計劃,加強工作排程和督促檢查,切實做好本行政區域內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工作。
各地要儘快建立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按照國辦發29號檔案要求,已經出臺實施辦法的省份,要認真總結經驗,完善政策和措施,提高管理水平,加強對市縣工作的指導;其他省份要抓緊研究,爭取在今年年底前出臺實施辦法。各地要嚴格按國辦發29號檔案關於保障專案和標準的要求,儘快將被徵地農民納入社會保障體系,確保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並建立相應的調整機制。
二、確保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所需資金
各地在制訂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實施辦法中,要明確和落實社會保障資金渠道。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所需資金,原則上由農民個人、農村集體、當地**共同承擔,具體比例、數額結合當地實際確定。根據國辦發29號檔案和《***辦公廳關於規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6〕100號,以下簡稱國辦發100號檔案)規定,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所需資金從當地**批准提高的安置補助費和用於被徵地農戶的土地補償費中統一安排,兩項費用尚不足以支付的,由當地**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中解決;地方人民**可以從土地出讓收入中安排一部分資金用於補助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支出,逐步建立被徵地農民生活保障的長效機制。
各市縣徵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公佈實施前,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所需資金的個人繳費部分,可以從其所得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中直接繳納;各市縣徵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公佈實施後,要及時確定徵地補償安置費用在農民個人、農村集體之間的分配辦法,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個人繳費部分在農民個人所得中直接繳納。
三、嚴格徵地中對農民社會保障落實情況的審查
要嚴格執行國發31號檔案關於「社會保障費用不落實的不得批准徵地」的規定,加強對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落實情況的審查。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物件、專案、標準以及費用籌集辦法等情況,要納入徵地報批前告知、聽證等程式,維護被徵地農民知情、參與等民主權利。市縣人民**在呈報徵地報批材料時,應就上述情況作出說明。
勞動保障部門、國土資源部門要加強溝通協作,共同把好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落實情況審查關。需報省級**批准徵地的,上述說明材料由市(地、州)級勞動保障部門提出稽核意見;需報***批准徵地的,由省級勞動保障部門提出稽核意見。有關說明材料和稽核意見作為必備要件隨建設用地報批資料同時上報。
對沒有出臺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實施辦法、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不落實、沒有按規定履行徵地報批前有關程式的,一律不予報批徵地。
四、規範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管理
根據國辦發100號檔案規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全部繳入地方國庫,支出一律通過地方**預算從土地出讓收入中予以安排。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所需費用,應在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按標準足額劃入「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專戶」,按規定記入個人賬戶或統籌賬戶。勞動保障部門負責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待遇核定和資金髮放管理,具體工作由各級勞動保障部門的社保經辦機構辦理。
各地要制訂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管理辦法,加強對資金收支情況的監管,定期向社會公佈,接受社會和被徵地農民的監督。要按照國辦發29號檔案規定,確保必要的人員和工作經費。要加強被徵地農民統計工作,做好對徵地面積、徵地涉及農業人口以及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參保人數、享受待遇人員、資金收支等情況的統計;加強對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的考核。
五、加強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的監督檢查
根據中共**辦公廳、***辦公廳《關於加強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的意見》(中辦發〔2006〕32號)的要求,地方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國土資源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有關方針政策,在對農村土地徵收徵用情況的監督檢查中,切實搞好對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情況的監督檢查,糾正徵地過程中損害農民權益問題。
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要專款專用,獨立核算,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擠佔、截留、挪用、轉借或擅自將資金用於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資。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未能足額到位、及時發放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國家工作人員在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要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勞動保障部
國土資源部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徵收農民種的土地修高鐵得到補償用扣除費用嗎?
3樓:淮安浙江人
徵地補償費分為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1、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2、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3、徵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市、縣和鄉(鎮)人民**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因此,只有徵地補償費裡的土地補償費才會涉及全村進行分配的問題。
2023年以後新增土地補償費的分配比例省級人民**已有明確規定的,按照規定執行;沒有明確分配比例的,要按照***規定抓緊明確。土地補償費應主要用於被徵土地的農民生產生活需要。
1、留歸被徵地農民部分的土地補償費歸農民個人所有,要充分尊重被徵地農民的意願,不得強迫農民參加商業保險;
2、留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補償費屬農民集體資產,應當用於發展生產、增加積累、集體福利、公益事業等方面,不得用於發放幹部報酬、支付招待費用等非生產性開支。
3、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4、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2023年以前的土地補償費,沒有分配的,仍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使用,原則上不得用於個人分配。
《村委會組織法》規定:集體所有的土地徵地各項補償費的使用和收益分配辦法,必須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過半數通過,報鄉級人民**備案。
***關於農民被修高速公路徵用土地補償和基本生活保障的政策
4樓:
土地管理法》第47條是有關土地徵收補償的規定
(一)第四十七條
第一款本條第l款規定:「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根據該款規定,徵收土地時必須補償.補償標準的基礎是土地的原用途,也就是按照徵用前利用土地能給土地權利人帶來的收益進行補償。
第二款本條第2款規定:「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至10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
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徵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5倍。
」本條款明確規定了對耕地進行徵收所需補償的具體內容,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本條款同時規定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計算標準,但是此處的規定只是一個籠統的規定,具體標準仍需要各地行政機關進一步細化。例如,2023年9月1日起施行的《江蘇省徵地補償和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辦法第8條規定:
「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0倍。前款規定的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最低標準為:(一)一類地區每畝1800元;(二)二類地區每畝1600元;(三)三類地區每畝1400元;(四)四類地區每畝1200元。
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標準,由各市人民**按照《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第26條和前款的規定作相應提高。」
第三款對於其他土地的徵收,本條第3款規定:「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這表明對於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我國《土地管理法》授權省級人民**來制定,同時制定該標準時應當參照耕地的補償標準。
例如《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34條就規定了對耕地以外其它土地進行徵收的土地補償費標準:「徵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標準:(一)徵用
魚塘、藕塘、葦塘、灌叢、藥材地等,為其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倍。(二)徵用果園、茶園、桑園等,為其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7倍;未曾收穫的,為其同類土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倍。(三)徵用耕種不滿3年的開荒地,為其所在村(組)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至4倍;耕種3年以上的,按照耕地補償。
(四)徵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為其所在村(組)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5倍。(五)徵用其他土地的,為其所在村(組)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2至3倍。徵用林地的土地補償費標準,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四款本條第2款規定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計算標準對於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未作規定,該條第4款規定:「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土地管理法同樣授權省級人民**制定該項標準。
第五款本條第5款規定:「徵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差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
第六款本條第6款規定:「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
」這是因為我國土地管理法對土地徵收補償的立法原則是合理補償,而不是按照實際損失補償,這就可能出現補償不能使被徵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現象,對此該法授權省級人民**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同時規定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第七款本條第7款規定***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農民土地徵收問題 我家一直使用的菜地被徵收,我想問下,徵收補償是給我的還是全村每人都有份的
看你家的菜地是否由你們承包,如果沒有承包合同,則土地徵收是全村人都有,青苗費 是補給你家。如果有承包合同,則土地徵收和青苗費都是你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六條 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應該土地徵收是全村人都有,青苗...
國家徵收農民土地一畝地多少錢,農村徵用土地一畝補償多少 國家徵地補償多少錢一畝
國家徵收農民土地一畝地多少錢,各地的徵收標準不一,具體細節到當地 國土資源局 查詢,參考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 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
國家修公路佔用農民土地的補償標準是多少
你好,對於土bai地徵收補償有明確du的規zhi定的,根據土地管理法第dao 四十七條規定 專 徵收土屬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 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